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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然事件的几点思考

时间:2014-09-25 20:43:4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作为一种正常现象人们不必过于惊讶而过分迷信国外会计机构的做法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摘要:作为一种正常现象人们不必过于惊讶而过分迷信国外会计机构的做法则有矫枉过正之嫌

  美国安然公司申请破产在美国和世界引起了巨大震动,其影响程度现在还无法完全估计。但安然公司的崩塌却引起了人们对相关问题的反思。

  不是偶然现象

  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兴衰、生死本属常见之事,但安然公司的倒台引起如此大的震动却有其特殊之处。首先在于它是个庞然大物,在美国企业中排第七位,是世界最大的天然气交易商,又曾以700亿美元的股市市值居美国上市公司之前列。其次,在于这家公司竟然一再造假账,虚报盈利,欺骗广大投资者和本公司的职工,使他们蒙受巨大损失。不仅如此,还有那个大名鼎鼎的,位居世界五大会计公司之列的安达信公司,作为安然公司的审计公司,竟然与安然公司沆瀣一气,帮其做假账,甚至销毁相当数量的与安然公司破产有关的文件。这样的事情发生在被认为成熟规范的美国证券市场,着实令人吃惊。

  其实,这只不过是美国证券市场发生的同类事件中的一件而已。去年(2001年)我读到《环球财经·海外工商》2001年8月份的一篇文章:《华尔街连揭金融黑幕,会计公司为上市公司做假账,美证交会拿安达信开刀》。其中谈到,安达信会计公司为美国一家著名的垃圾处理和回收公司做假账,虚报利润16亿美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证交会对安达信公司罚款700万美元,公司的四个合伙人因“职务行为不当”被判罚3万-5万美元。还有一件事是一家有名的比利时软件公司———L&H公司夸大其在韩国的销售收入,制造虚假利润,证交会将其逐出纳斯达克市场。世界五大会计公司之一的毕马威公司作为L&H的审计公司受到牵连,毕马威公司自称是L&H公司向其“蓄意提供不实数字”,而L&H公司则说:“毕马威公司既是我们的咨询公司,更是我们的会计公司,他们完全知道我们公司的一切经营活动。正是他们帮助我们搭建了公司的财务架构及报账方法”。毕马威为自己辩解的结果如何,笔者未见后续报道。

  在上述同一本刊物上还报道,这类舆论欺诈案件在美首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中不少,美国证交会手上有260件,其中40件属于500强中的公司。

  读到上述事件的报道自然会联想到我国证券市场中接连发生的银广夏等上市公司造假账和湖北立华和中天勤等会计师事务所帮助作弊的事件。在这些造假事件被揭露后人们也很气愤和震惊。

  再给中国证券市场一点时间

  我引述美国证券市场中的那些造假案件,不是想说“天下乌鸦一般黑”,以此来淡化我国证券市场中存在的严重问题,而是想说明,美国的证券市场无疑比中国证券市场成熟得多、规范得多。既然在美国那样成熟、规范的市场都会发生那样的问题,那么,我国建立不过才十年多一点的证券市场出现那样多的问题就不足为怪事,当然对此不应原谅。由此应看到建立一个成熟的规范的市场决非一日之功,只能一步一步去作,即使做到像美国的证券市场那样成熟和规范,也还要不断地加强监管、规范。有人提出,我国的证券市场应“推倒重来”,建立一个“干净”的市场,且不说这种意见有些不负责任,至少是“天真”得可笑。重建的证券市场不会建在天上,怎么可能“干净”得白玉无瑕?如果有了问题,就“推倒重来”,美国的证券市场岂不也要“推倒重来”么?证券市场在发展,问题层出不穷,监管和规范不可能一劳永逸,也不可能一成不变。法律、法规、制度是为了规范证券市场中各方面的行为和彼此之间关系,维护各方面的合作权益。对于那些守规矩者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制度不会使它们感到不自然,而那些不守规矩者则会以各种方法破坏或绕过它们,因此,在证券市场上就会有“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斗争,绝对“干净”的股市是不存在的。当然监管工作做得好,证券市场会一步一步地走向规范化。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对于揭露出一些上市公司的问题,既不能看作司空见惯,从而麻木不仁,也不能把证券市场看作漆黑一团,从而丧失信心。

  必须请外国公司补充审记矫枉过正

  会计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将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传递给市场,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为经营者提供决策依据。会计公司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审计贵在诚信、公正、准确、真实。投资者需要会计公司作公司的审计,是希望其成为自己的利益的守护神。会计公司容忍上市公司作假账,甚至帮助其作假账,实为法律和道德所不容,对会计公司的这种违法行为必须给予严厉的惩罚。基于我国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的经验不足,对国际会计准则不够熟悉,我国在境外上市的公司聘请境外的合格的会计公司作为其审计公司是完全必要的。最近,中国证监会作出规定,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市的公司在发行新股和增发股份时,只请我国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审计还不行,还必须有外国的会计公司作补充审计。作为这种规定的理由,显然是防止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审计不合格或水平不高甚至作假账、误导投资者,在让外国的会计公司作补充审计的情况下,会使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在审计时难以作假,或不敢作假。在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水平尚不够高,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尚不规范,出现过或可能出现过与上市公司合谋作弊欺骗投资者的情况下,作出这种规定,是可以理解的,但作为一项必须遵行的规定仍值得考虑。

  首先,这种规定对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是一个沉重打击,而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对其业务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固然曾经有过某些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不规范、作弊等情况,也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水平不高的情况,但不能认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如此。其实,只要加强管理和监督,注意资格审查加强培训,这种情况是可以逐渐改变和改进的。如果它们的信誉遭到否定,它们将怎样发展呢?须知会计服务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重要的服务,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成为国外会计公司争夺我国服务贸易市场的一部分。我们不能把外国的会计公司拒之门外,但也不能压制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这项规定对发展我国自己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不利的。

  其次,安然等事件让我们清醒:我国的会计公司包括那些世界有名的大公司也并不都那样“干净”,它们也可能作出违规违法的事情。上述规定,很可能造成我国的各个方面盲目信任外国会计公司的审计情况,从而不利于对他们的监督。

  第三,谁都知道,我国的会计制度与国际的会计制度仍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会计制度应与国际接轨,但这不是短时间能完成的。当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和外国的会计公司分别对同一个上市公司作审计时,很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应相信谁的结果呢?由于外国会计公司的名气大、实力强,很可能会相信外国会计公司的结果。但其审计结果是否都对呢?又由谁来判断呢?这岂不会引起人们的混乱么?

  第四,会计公司审计是要收费的,其收费更是高得惊人,让上市公司请中外的会计机构分别作审计岂不会大大加重其财务负担么?而这些负担最后要转嫁给投资者。不仅如此,两家会计机构分别审计,在时间上对上市公司也会造成损失。

  第五,上市公司选择我国的或外国的会计机构为它的审计机构,这是市场行为,上市公司有自主权。

  只要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经过有关部门考察符合条件,作为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就没有理由不信任它们,更不能要求上市公司还必须找一家外国会计公司作补充审计。如果必须如此,我们是否也应规定将境外公司到我国证券市场上市,在找一家外国会计公司作审计时也必须找一家中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审计呢?如果不是这样,岂不是不公平么?

  鉴于以上考虑,我认为,不必死规定一定要让一家外企会计公司作补充审计。如果上市公司愿意这样做,自然也可以。重要的问题不在于作这样的规定,而在于严格制定参与上市公司作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加强对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和监督,加强对我国的会计师的考核和培训,依法对违规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作出严格、严厉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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