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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背景下统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及路径

时间:2022-05-05 16:18:59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数字经济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求精准的科学决策、真实的统计数据以及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服务这一需求,必须实现统计法治化,其核心内涵包括完善统计法制,实行数据管理法治化;采用回应型法,实行统计管理服务

  摘 要:数字经济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新要求,要求精准的科学决策、真实的统计数据以及数据的互联互通。为服务这一需求,必须实现统计法治化,其核心内涵包括完善统计法制,实行数据管理法治化;采用回应型法,实行统计管理服务化;落实监督法制,实行统计监督全域化。因此,应当强化全民统计法治意识,统筹数据法治化管理;修改完善统计法规,借鉴回应型法系模式;实施全面统计监督,提升法治监督有效性。

  

  关键词:数字经济;统计法治化;核心内涵;路径选择

  

  0引言

  

  我国“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 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壮大经济发展新引擎”。未来海量数据将得到充分开发和应用,如何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充分性成为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命题。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深入,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成为国家建设的基础要求。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依法开发数据、依法获取数据、依法使用数据,这些既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统计法治化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不断深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断健全,法治建设成为固根本、稳预期、 利长远的根本保障。因此,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背景下,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法治原则、内容和具体规定,明确统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对于保障和促进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数字经济呼唤高水平统计法治化

  

  1.1数字经济要求精准的科学决策

  

  1.1.1数字经济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手段

  

  我国已经进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通过创新 驱动、数字技术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改变粗放发展的传 统模式,增强创新的后劲与活力,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已经 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新命题和新任务。只有提升经济发 展质量,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在与发达国家的博弈 中,跻身产业发展链的上游。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物联 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数字技术已 经融入经济的各个领域。可以说数字经济关系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数字经济成为驱动中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 擎。实践证明,数字经济发展有效促进了全要素生产率的 增长,成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驱动力[1]。同时,数字经济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相互促进的作用。一 方面,数字经济通过数字技术、信息化手段为经济发展提 供了技术支撑,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新形态,增强了创新对 经济发展的新贡献。另一方面,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数字经 济的深化提供充足的资金,为数字经济的应用提供了广阔 的舞台,为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驱动力。

  

  1.1.2统计数据是提供经济科学化决策的依据

  

  科学决策已经成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前提[2]。无论是在关于社会发展的问题上,还是在关于经济发展方式和发 展模式的决策上,都需要科学的决策,以增强针对性,减少 盲目性。而科学决策必须依靠大数据的支撑、科学的计算 和系统的思维。因此,科学决策需要充分掌握现实发展的 数据,而且是海量且真实的数据。“坚持方法科学、遵循规 律、及时准确、真实可靠、防止虚假”已经成为党和国家统 计监督的总体要求。提升统计监督有效性,保证统计数据 的真实性,已经成为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科学决策并不 是决策者的主观判断,而是决策者在充分掌握现实发展真 实数据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的推理、严密的演绎、系统的思 维,从而做出的决策。因此,只有充分掌握真实客观的数 据,才能做出科学的决策。

  

  1.1.3科学决策是提高经济社会协同性的保障

  

  经济社会协同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特征。我国 “十四五”期间的核心任务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而高质 量发展不仅要保证经济增长维持在适当的速度,而且要保证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数的不断提升。这些特征本质上是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高效协同,其实现的关键离不开科学决策。因此,科学决策是提高经济社会协同性的重要保证。科学正确的决策非常重要,既是对领导干部的政治要求,也是对领导干部决策水平的考验。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做到科学决策,首先要有战略眼光,看得远、想得深”[3]。还要依靠准确无误的大数据技术,通过科学的思维和方法,预测未来发展的趋 势,做出正确的判断,从而服务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升 全社会综合系统的协同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1.2数字经济要求真实的统计数据

  

  1.2.1统计数据真实是数字经济的基础

  

  (1)数字经济是基于统计数据而创新的经济手段。数字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技术,并不是凭空想象出来的,而是必须依赖大量的统计数据而进行技术和管理的创新,从而服务于经济发展。从这种意义上讲,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数字经济的生命。如何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呢?在现代法治社会,必须也只能依靠《统计法》的强大力量,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性。(2)数字经济是基于统计数据而发展的经济形态。数字经济是数字技术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从而形成以大量数据为基础,各领域数据互联互通,共同作用于决策者思维和判断的一种崭新的经济发展形态。如何保证不同领域数据的互联互通呢?同样只能依靠《统计法》内容的完善,以及统计执法工作的法治化。(3)数字经济是基于统计数据而创新的经济技术。处在一个创新的时代,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奔涌而出,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动力。创新需要基础,创新需要依据,创新需要动力。这一切均离不开统计数据的支撑。 使统计数据更全面、更及时、更公开,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数据的迫切期待。因此,完善《统计法》的原则和内容,已经成为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

  

  1.2.2统计数据真实是正确决策的前提

  

  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决定着决策的科学性。现代决策已经由经验决策转变为科学决策,而科学决策的最大特点是以大数据为依据,以科学的逻辑思维为特点,经过综合推理和判断而做出决策。因此,只有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才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水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面临着极大的挑战。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数据的来源变得更加丰富,既有来自官方的统计数据,也有来自企业、机构的民间数据。由于不同机构统计的目的不同, 而统计数据有时又可能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存在利用统计数据寻租的空间。如何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成为统计工作的一道难题。统计数据的重要性决定了统计数据必须真实,然而面临统计数据真实性的难题,应当如何解决呢?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统计数据的真实性需要统计法制保障。因此,依法治理是保证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根本手段。

  

  1.2.3统计数据真实是不断创新的基石

  

  (1)社会进步需要不断创新。创新是新时期推动社会 进步的根本动力,无论是日新月异的技术革命,还是不断 调整的管理模式,都是创新的结果。创新不仅带来了数据 的新变化,而且对数据真实性提出了新要求。(2)数据真实 保证不断创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创新 已经脱离了原有的范式,而呈现数据依赖的路径。数据已经成为创新的重要依据,只有依据真实且大量的客观数 据,才能保证创新的有效性,因而数据的真实性变得更加 重要。(3)依法治理强化不断创新。创新需要不断强化,需 要适时的数据作为支撑。然而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分散于 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保证创新所需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 性,需要依法治理。而所依据的法律主要是《统计法》,因 此完善《统计法》及相关规定成为强化创新的重要举措。

  

  1.3数字经济要求数据的互联互通

  

  1.3.1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大数据时代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除了国家法定的统计机构外,各 个部门、各个行业以及各个企业都拥有自己的数据,成为 数据的所有者。但每个主体在进行决策时,同时又是数据 的需求者和使用者。每个主体在进行决策时,都需要依靠 海量数据作为决策的依据和参考,但数据分散在不同的主 体,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沟通渠道,不同的主体不可能主动 提供数据,加上信息的不对称,也难以知悉不同主体对数 据的需求。这严重影响到数据的互联互通,难以保证数据 共享、数据交换和数据的正常使用。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大 数据时代的重要特征,推动数据的互联互通已经成为数据 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

  

  1.3.2数据的互联互通是创业和创新的要求

  

  创业和创新已经成为时代的主旋律,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对于创业者和创新者而言,需要时刻掌握经济发展的动态,既包括国内经济发展的变化特点, 也包括国际经济发展的变化和走势。在创业项目的选择上,需要大数据做指导;在产品的营销上需要大数据做参考;在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上,需要大数据做支撑。因此, 大数据已经成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创业者和创新者只有掌握了大数据,并据此做出科学的判断和决策,才能提升创业和创新的成功率。除了国家法定的统计部门已经掌握并公开的数据外,大量的数据分散在机构和企业,那么,应当从何处得到这些数据?谁来为这些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大数据呢?依据创业和创新的利益获得分析,创业和创新既是个人和机构的事,也是涉及国家进步和繁荣的事。因此,为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大数据既是国家相关部门的权力,也是国家相关部门的职责,而且只有国家有权力和条件为公众提供大数据。

  

  1.3.3数据的互联互通是新时代统计的必然

  

  我国在“数字产业化”领域有着广阔发展空间,数据的互联互通无论是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言,还是对创业和创新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刚性需要,是保证数字产业化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如何满足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数据互联互通的需求,成为国家统计管理部门应当着手解决的重要问题。国家统计管理部门承担着收集、整理和发布统计数据、管理统计市场、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职责。从理论上讲,国家统计部门应当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认真履行这种职责。由于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都必须依法进行, 因此,完善《统计法》的相关规定,赋予国家统计职能部门相应的职责和权力,是实现数据互联互通的必然选择。

  

  2统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

  

  2.1完善统计法制,实行数据管理法治化

  

  2.1.1智能化带来数据分散的客观性现实

  

  (1)面对数据分散的现实,必须完善统计法制。随着 智能技术的兴起及其在经济领域的广泛应用,人们在日常  生活和工作中,只要使用智能平台和设备,就必须接受实  名制的规定,从而产生了不同领域、不同机构拥有各式各  样数据的特殊状况。纵观这一特点带给统计工作的变化, 原有由国家和地方统计机构集中统计并掌握的数据,现在  分散到了众多机构。许多互联网企业将数据作为其核心  竞争力,基于数据而产生的服务市场也蓬勃发展[4]。这种 变化给统计工作带来了众多难题,既包括公众使用数据的  困难,也包括数据被泄露的风险。要解决这一难题,必须  实现统计法治化,依法解决统计工作的现实难题。

  

  (2)解决数据分散的难题,必须完善统计法制。如何把分散的数据集中起来,做到数据统筹、有序管理、分类 使用,这既是统计法治化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也是统计 法治化的重要使命。只有通过统计管理法治化,把相关的 原则、规定和处罚措施纳入法治化的轨道,才能使分散的 数据被有序地管理和利用起来,从而为数据服务数字经济 提供条件。

  

  (3)满足数据使用的需要,必须完善统计法制。完善统计法制并不是要把数据管死,而是要把一切可能收集 到的数据合理合法地利用起来,让数据在经济管理、社会 发展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更 好地满足数据需求者的需要,让各类统计数据更好地服务 数字经济,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是完善统计法制 的核心内涵。

  

  2.1.2智能化带来个人隐私保护的法治化要求

  

  智能技术已经渗透到了人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之 中,但随着智能技术的应用与推广,每个智能设备在使用 时,都要求使用人输入个人信息,否则禁止使用。因而只 要使用智能设备,个人的基本信息和个人隐私就会暴露给 智能平台。由于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因此 泄露用户个人隐私的事件时有发生。

  

  那么,如何保护人们的个人隐私呢?很显然,应当而且也只能依法保护。但纵观我国已有的法律法规,对智能平台侵犯个人隐私的惩处法律规定还不明确。在现有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涉及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但在实践中,真正触犯刑法的毕竟只是少数,大多数可能只是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民事违法行为。那么,应当如何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完善《统计法》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势在必行。应当通过修改《统计法》的相关规定, 明确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收集、使用、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具体的治理办法。

  

  2.1.3智能化带来数据统筹管理的法治化必然

  

  (1)智能平台的分散性,提出了数据统筹管理的客观要求。我国智能平台类别多样、产权分散,且处于不断 成长、变化和新旧交替之中。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谁能把 这样一个分散庞大的智能体系管理起来?只有国家机关 利用法治化手段,才有可能把分散的智能机构及相关数据 的统计、保密和使用,有效地进行管理,实现依法获取、严 格保密和合法使用。因此,完善《统计法》关于智能平台数 据收集、保管和使用的规定,应当成为统计法治化的核心 内涵。

  

  (2)智能平台的强势性,提出了数据依法管理的必然选择。我国智能平台大多处于垄断或半垄断地位,具有 强势的社会主体地位;使用智能平台输出个人信息的公民 以及对数据具有需求的使用者等,大多处于弱势地位。面 对强势的智能平台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仅凭个体 的力量显然难以发挥作用。因此,完善《统计法》关于智能 平台数据的共享使用,以及与使用智能平台而产生数据的 用户、数据使用者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成为统 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

  

  (3)智能平台的复杂性,提出了数据依法管理的唯一出路。随着智能技术的兴起,智能平台不断诞生。从智能平台的功能上分析,既有关于生产的智能平台,也有关于生活和科学研究的智能平台。从智能平台的所有权分析, 既有民营企业构建的智能平台,也有事业单位构建的智能平台。从智能平台内部管理上分析,既有股份制的智能平台,也有独家经营的智能平台。总之,智能平台具有复杂性。因此,完善《统计法》关于智能平台的权利、义务、违法表现及法律责任等具体规定,应当成为统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

  

  2.2采用回应型法,实行统计管理服务化

  

  2.2.1采用回应型法是适应快速变化的需要

  

  智能化带来了经济发展形态的快速多变,这种变化促 进了经济的发展,提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为经济的转型 升级提供了便利。同时,快速多变的特点又带来了新的矛 盾和问题,如智能工具应用中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不同 类别数据的整合和共享问题,数据的互联互通问题,以及 各类主体在数据收集和使用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那 么,基于快速多变的时代特点,这些新矛盾和新问题对统 计法治化提出了什么新要求呢?

  

  快速多变的时代需要法的适时回应。传统的立法侧 重于法条的具体明确,具有应用的方便性和实用性,但同 时又带来了滞后性和不周延性的问题。而回应法体系则 能适应快速多变的特点。回应法体系克服了法律条文固 定和僵化的弊端,通过高度的概括,制定出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方法,从而可以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条款式法律不能概括的问题纳入其中,及时回应社会和经济发展对法的需要。回应型法可以通过目的指导功能缓解法律完整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紧张关系,找到规则与自由裁量权的平衡点。无论是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可以通过分析社会和经济发展中问题的本质, 应用《统计法》中规定的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和通用方法做出判断和处理,既解决了条文法因僵化难以适应新情况的问题,又解决了由于法的滞后性而导致的无法可依的矛盾。社会经济发展的复杂多变,决定了《统计法》应当采用回应法体系。

  

  2.2.2采用回应型法是实现优质服务的选择

  

  统计管理的宗旨在于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的及 时准确性。如何适应数据统计中不断遇到的新情况,及时 解决统计工作中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是统计法治化的根本 问题。完善统计法制就是要达到统计管理这一目的,更好 地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优质服务和法治保障。回应型 法的具体内容只有更好地满足这些要求,才能实现优质服 务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宗旨。

  

  统计管理的难点在于社会快速多变和依法管理的矛 盾。在智能化时代,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经济管理,一切 都处于快速的变化之中。作为规范和管理统计工作的《统 计法》,其内容不可能经常调整,而是处于相对稳定的状 态。这就需要完善统计法制,使《统计法》的内容能够适应 智能化时代的特点。因此,化解统计法制与智能化时代的 矛盾成为统计法治化的核心内涵。

  

  回应型法是相对于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而言的一种 立法体例,其优点在于可以提供解决新问题和新矛盾的原 则,及时回应社会的需要。回应型法既解决了开放多变的 社会对法的需求,又忠实于法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实质上 的正义与公平。因此,采用回应型法能够为各级统计机关 依法管理统计工作,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为数字经济的 发展提供法治条件和依据。

  

  2.2.3采用回应型法是提升管理水平的必然选择

  

  (1)快速多变的环境要求统计部门提升管理水平。统计管理部门既是统计工作的监督管理机构,也是经济发 展的服务机构,政府需要精准的数据做决策参考,企业需 要精准的数据判断经济发展的变化,民众担心自己的隐私 被泄露。因此,无论是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发布,还是 数据统计的监督和管理,都要求统计管理部门对社会的需 求能快速、准确地做出回应。

  

  (2)统计法治的复杂性加大了管理水平的提升难度。统计法治化是一项复杂的工作,既涉及数据的收集、管理和使用,也涉及数据的联通和个人隐私的保密,还涉及监管主体、监督手段和监督责任等。这些都需要有清晰明确、灵活可循、应用有效的法律指引。

  

  (3)回应型法的灵活性可以有效地提升管理水平。回应型法面对现实,对合法和违法行为的特征进行原则性 描述,既体现了法律指引的清晰性,又体现了针对复杂现 实

  

  的广泛包容性。既有利于统计执法机关提高监管效率,又 有利于相关主体在服务经济的过程中提升服务水平。因 此,采用回应型法是统计法治化的必然选择和核心内涵。

  

  2.3落实监督法制,实行统计监督全域化

  

  2.3.1履行统计监督职能,促进数据互联互通

  

  (1)监督是统计法的重要职责。数据收集、使用的无序性,决定了必须要应用统计法制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只有充分应用统计法制,才能保证数据的合法收集、有效运行和高质量的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健康、持续和稳定的发展,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

  

  (2)监督是法治化的权威所在。法律的权威性在于法律具有监督的职责和职权,可以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其 实施。法律只有明确并充分地授权,具体的执法部门才能 运用法律的手段,实施对数据的监督管理,从而保证统计 监督管理职责和职能的实现。

  

  (3)监督是数字化的法治保障。我国正处于数字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如何保证数据拥有部门的互联互通,保 证数据主体依法行事,提升数据的利用效率,是统计监督 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和任务。只有充分依靠《统计法》,数 据的各个主体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数据的监督管理部门才 能够依法行政。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力,是实现数 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保障。因此,明确统计管理机构的监 督职能,保证统计数据市场的法治化秩序,是《统计法》的 核心内涵。

  

  2.3.2履行统计监督职能,保障数据共享共用

  

  (1)打破统计数据孤岛效应必须依靠统计监督。在数 字经济时代,数据分散在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数据孤  岛。而应用数据技术进行开发和创新,离不开数据的支  持,如何克服各方面的障碍,让数据形成有序开发和自主  应用的资源,成为统计法治化的重要任务。应加快制定、 完善统计信息网络公开及共享安全、电子政务监督等配套立法[5],为统计法治监督提供法律依据。只有实施有效的统计法治监督,才能真正打破统计数据的孤岛,实现数据  资源的有效开发。

  

  (2)统计数据共享共用必须依靠统计法制监督。数据孤岛被打破后,如何实现数据的共享共用,仍然是一个 难题。既要做到有数据可用,又要做到合理、有序、公平、有偿使用,这同样需要依靠统计法制的监督。因此,完善 统计法制关于数据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让管理部门有法 可依,是统计法治化的重要任务。

  

  (3)维持统计市场良好秩序必须依靠统计监督。在统计数据的使用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违法违规的 现象,既可能存在数据上传不及时或拒绝上传的问题,也 可能存在数据权力滥用的问题。实现有效监管和打击,维 持统计市场的良好秩序,必须依靠统计法制的完善,对统 计市场依法实施有效监管。

  

  2.3.3履行统计监督职能,落实数据法治保障

  

  统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法治。履职尽责是大数据时代对统计管理部门的必然要求,那么,统计管理 部门如何履职尽责呢?作为代表国家履行统计管理职责的 统计管理部门只能而且必须依法履职尽责。对统计管理 部门实行职责法定,是保证统计管理部门合法优质服务数 字经济的需要。

  

  (2)统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监督。统计管理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也 需要社会方方面面强有力的监督。任何权力一旦失去有 效的监督,都会出现失职、渎职甚至腐败等问题。督促统 计管理部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除国家法定的监督部 门履行监督权力外,还需要法律赋予行使监督的权力,从 而对统计管理部门实施有效的监督。

  

  (3)统计管理部门失职、渎职需要担责。长期以来, 统计管理部门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职责,基 本上没有承担对统计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统计执法基 本上停留在国家统计局层面,地方政府统计机构主动查处 的统计违法违规案件越来越少[6]。然而大数据时代需要统计管理部门在做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数据统计的 基础上,行使相应的管理权力,履行管理的职责和义务。 在管理的过程中,失职渎职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在完善《统计法》的过程中,应当明确统计管理部门 失职渎职需要承担的法定责任。

  

  3统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3.1强化全民法治意识,统筹数据法治化管理

  

  3.1.1加强《统计法》宣传,增强全民法治意识

  

  长期以来,《统计法》由于其应用领域的有限性,少有 人关注。但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统计法》就像普通的 民事法律法规一样,与每个人的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因 此,应该加强对《统计法》的宣传,让每位公民都了解《统计 法》与自己的关系,了解在大数据统计中自己的权利和应 当履行的义务,以及依法维权的手段和途径,从而为《统计 法》的修改、完善和实施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3.1.2加强《统计法》完善,提升统计法治化效应

  

  面对复杂多变的数据时代,《统计法》需要采取科学有 效的办法进行立法完善,要充分认识《统计法》所处时代的 特殊性,在立法的体例上,要做到先进科学,要对未来发展 和需要有充分的预见。要吸纳法学领域的顶尖专家,认真 修改完善《统计法》的相关条款,并在此基础上,广泛充分 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使修改完善后的《统计法》能够很好 地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通过《统计法》的修 改完善,提升智能化时代大数据的应用效率,提升统计法 治化的效应。

  

  3.1.3加强《统计法》执行,提高统计法治权威

  

  法律法规的功效在于应用,要通过广泛宣传《统计 法》,充分发挥《统计法》在服务经济建设和国家战略决策 中的功效。通过推广普及《统计法》,让社会各界明白数据 的重要作用,以及保护个人隐私的法治方法,特别是要让 数据拥有单位负责人明白个人数据的私密性以及大数据的公有性,配合统计管理部门做好大数据的收集整理和供 给工作,把分散在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的数据连接起来,形 成大数据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大数据集群。通过《统计 法》明确规定数据合法使用的方式方法,以及数据应用的 条件和应用规则,提升大数据的应用效果。

  

  3.2修改完善统计法制,借鉴回应型法系模式

  

  3.2.1提升《统计法》治理理念,实行管理法治化

  

  统计法治化的理念就是要做到适应社会不断发展变 化的情况,满足社会对大数据的需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 经济建设。完善《统计法》,应当紧紧围绕社会发展变化对 大数据的需要,树立起以统计法制服务经济和社会的理 念,做到收集数据有法可依,数据互联互通有章可循,数据 主体和管理机构职责明确,查处数据中违法行为的程序科 学严谨,从而为大数据管理法治化提供详实的法律依据。

  

  3.2.2扩大《统计法》治理范围,实行数据全覆盖

  

  现有的《统计法》仅规定了国家统计机构的职责,以及相关部门配合做好统计数据收集的义务,远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对法治管理的需求,因此,应当扩大《统计法》管理的范围,包括数据的获取、数据的使用、数据的互联互通, 国家统计管理机关的职责、职能、职权以及履行职责的程序。同时,要明确大数据时代与统计相关的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处罚程序和法律救济途径,从而实现数据管理的全覆盖。

  

  3.2.3制定《统计法》治理原则,力求回应新变化

  

  新的《统计法》应当充分体现时代特点,以《统计法》治理服务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为目标,明确《统计法》治理的原则。至少应当包括三大原则:一是保密隐私原则。对个人隐私和个体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严格实行保密。二是互联、互通、共享原则。每个享有数据的平台企业,必须将拥有的宏观数据接口与国家统计管理机关相连接,做到适时共享。三是开放和一般条款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描述采取开放的原则,通过制定审查是否违法的一般条款, 将已经存在的数据统计中的违法行为或未来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都纳入其中,从而保证能及时回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3.3实施全面统计监督,提升法治监督有效性

  

  3.3.1实施统计法治监督,提升法治监督权威性

  

  《统计法》是一个关于统计问题的综合性法律,如何充  分发挥《统计法》的法律威慑力,是事关大数据管理成效的  重要问题。法的威慑力来自法的惩戒性,应当从三个方面  入手:一是在修改完善《统计法》的过程中,应当加强关于  违反《统计法》行为的惩戒条款,做到违法惩处有法可依; 二是国家统计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统计法》的相关规  定,做好涉及大数据统计的管理工作,对于违反《统计法》 的行为依法惩处,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性;三是在修改完   善《统计法》的过程中,还应当做好《统计法》与《刑法》相关  条款的衔接,对于在统计方面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赋予统计机构移送统计数字腐败涉嫌犯罪案件的职责[7],并明确移送的条件和程序。

  

  3.3.2 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提升法治监督有效性

  

  增加关于统计执法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同时,鼓励各界加强对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统计执法行为的专门监督。一是加强社会监督。要畅通社会监督的渠道,可以采取网上监督、书面监督、电话监督等多种方式,提高监督的有效性。二是加强媒体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利用舆论工具,开展及时有效的统计监督工作,发挥客观公正的监督效果。三是加强纪检监督。要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作用,充分借助大数据技术,推动统计监督方式变革。既要做到把纪律定在前面,及时公开违法违纪处理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又要通过知情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保护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

  

  3.3.3 实施统计司法监督,提升法治监督威慑性司法监督是监督的最高形式和最有效方式,是监督工作不可或缺的手段。一是加强对大数据主体的司法监督。在智能化时代,大数据分散在不同的主体,既存在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风险,也存在数据弄虚作假的问题,需要通过《统计法》与司法制度的有效衔接予以规范。二是加强对政府机关和人员的司法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既是统计执法的承担者,又是大数据的提供者,要通过统计法治化管理,保证其数据行为的客观真实性。三是加强对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的司法监督。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既承担着重大的职责,也享有执法的特有权力。应通过统计法治化规范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的行为,通过对其失职、渎职行为的行政责任追究、司法责任追究提升法治监督威慑性。

  

  参考文献:

  

  [1]李宗显,杨千帆.数字经济如何影响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J].现代经济探讨,2021,(7).

  

  [2]桑玉成.反思与纠偏:科学决策的必要环节[J].探索与争鸣,2021,(1).

  

  [3]周叶中.领导干部科学决策能力的提升路径[J].红旗文稿,2020,(20).

  

  [4]王勤,熊予晴.互联网环境下统计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J].统计与决策,2019,(9).

  

  [5]王霞萍,赵谦.我国统计法治的演进理路、困境及进路选择[J].统计与决策,2020,(23).

  

  [6]罗放华,张承莎.多方博弈下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探索[J].统计与决策,2020,(23).

  

  [7]王松.论《统计法实施条例》对统计数字腐败的规制创新[J].行政管理改革,2018,(10).

  

  作者:董邦俊,易昕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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