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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化解调处工作强化策略职称论文发表

时间:2014-09-25 22:09:3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科技论文

“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

  【摘要】:“警察”与“公安”并没有任何实质意义上的区别,之所以造成两名称并行的情况有着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因素。 我党历史上第一次出现“公安”的名称是在1939年2月,为了从名称上与伪政权警察机关有所区别,在中央书记处发布的《关于成立社会部的决定》中,要求各边区行署设公安局或保安处,在各县设公安局。建国后,1949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了使用“公安”的名称。

  【关键词】:交通管理,执法,化解调处,矛盾纠纷,职称论文发表

  公安机关(警方)的职责是: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防范、打击恐怖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管理交通、消防、危险物品;管理户口、公民身份证、国籍、入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场所和设施;管理集会、游行和示威活动;监督管理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民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执法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也是包括交通管理在内的公安工作的基本准则,如何完善交通管理工作,积极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篇论文发表在《自然与科技》 杂志是由上海市科委主管、上海科技馆主办的科普杂志,是一本面向全国读者的大众化综合类科学传播杂志。以欣赏自然,传播科学,关注技术,品味生活为办刊宗旨。其前身是创办于1979年的《博物》,为了更好地适应科普事业发展的需要,杂志2006年第4期更名为当前的刊名。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党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的根本要求。如何有效化解调处社会矛盾纠纷,是当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点、热点和难点。笔者结合多年的交通管理实践,对交通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的成因进行分析,并就化解调处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的方法,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

  一、交通管理工作中容易诱发矛盾的环节

  (一)执法态度环节上,表现为执法态度“生冷硬、不热情”容易引发矛盾纠纷。在执法实践中,有一部分的民警执法方式简单、态度粗暴,不愿做、不懂做、不会做群众工作,导致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不理解、抵制、甚至抗拒执法,对本是公正、合法的执法行为却造成不良的影响。

  少数群众对窗口民警服务态度、服务质量不满,引发争执而产生的社会矛盾。群众在办理业务时,由于携带的证件、证明等不齐全,甚至要跑两趟、三趟,容易产生急躁情绪。

  (二)执法程序环节上,表现为执法不公,随意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中重处罚轻教育,执法表面化,导致民警在查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与当事人产生矛盾纠纷。

  1.法律文书填制不规范。部分法律文书填写不完整、不规范、随意变更,甚至发生错误,致使当事人对民警进投诉。

  2.违法行为取证不充分。民警执法工作中证据意识比较薄弱,如对部分违法行为的认定缺乏证据、认定违法行为所依据的证据不符合法定要求、对事故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不够确凿充分、所提取的证据未依法固定或证据不符合法定证据规测等,这都直接影响到证据的法定效力,进而影响到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执法履行程序不到位。加强公安交通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执法工作中民警程序意识显著增强,但仍然存在不足的方面。在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中,询问笔录未按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未依法送达;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违法规定进行调节、超过法定期限做出事故认定等程序瑕疵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执法质量。

  (三)工作效率环节上,表现为交通事故、车管业务、违法行为处理拖拉等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如部分窗口民警业务不熟练不规范、服务态度不好、便民利民措施制定不合理落实不到位、对待办事群众重此轻彼厚薄不一、执法随意性大、自由裁量权高等多种因素,极易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从而造成矛盾纠纷。

  二、对诱发矛盾纠纷的原因分析

  产生交通管理矛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不完备,机制体制不适应等客观原因,又有民警素质不高、观念陈旧等主观原因;既有内部管理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因素。

  1.干警素质不高,执法和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2.工作程序不够完善,公正性、程序性不够规范,部分民警对严格的执法规范缺乏正确认识;

  3.执法环境日益恶劣,民警维权举步维艰。如,媒体报道有失公允,执法过错追究严厉的现实情况下,民警在执法过程中产生了畏难情绪,思想上有包袱,工作中放不开手脚。“不干工作肯定不出问题,少干工作肯定少出问题,多干工作肯定多出问题”。又如,不注重对当事人进行交通法规宣传,使当事人认识不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社会对他人对自己存在的潜在威胁,使群众认为交警只会开罚单,追求经济效益,造成群众对交警的工作不理解、不支持。

  4.复杂的社会环境影响。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深入,经济发展出现的负面因素使执法环境复杂,人情关系网、说情风严重,甚至“以权压法、以言代法、以罚代刑”,“案子未接、电话先到”的现象,使民警执法办案中也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和干扰,影响了正常的执法办案。另外,群众法制观念淡薄也是重要因素。一些群众没有意识到作证是法定义务,不愿作证,不肯配合公安机关办案,导致取证难,打击处理难。同时,一些民警权力本位思想严重,习惯把权力凌驾于公民权利之上,执法中漠视公民权利,没有认识到保护公民权利是执法工作的最终目的。

  5.缺乏监督力度。一是执法质量考评中存在的问题整改监督不到位,屡禁不止,屡抓屡犯,没有人对摆出的问题提出对策或进行制度上的规范,同时造成一些问题反复,得不到有效解决。二是监督滞后,许多问题发生后,再去查处通报,监督明显失去其防范的作用,造成被动监督,缺乏前瞻性和预防性。三是执法过错追究不力,往往打的轻,说的重,从维护单位集体荣誉方面考虑得多,避重就轻,遮遮掩掩。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执法环境比较复杂,这个规定未能真正有效落实,造成了少数民警执法随意,责任心不强。

  三、化解矛盾的对策和思考

  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强调的是从职责任务出发,为交通参与人提供最直接的服务。注重社会矛盾化解,作为交警执法为民的主动实践,以努力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为出发点,以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落脚点,以真挚的感情化解社会矛盾目标,不放弃每一个感动群众的时机。同时,结合创建“和谐交通”新战略,努力打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实现“四个转变”即执法手段上由“单纯处罚型”向“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型”转变;在执法态度上,由“居高临下型”向“平等互重型”转变;在执法方式上由“粗放随意型”向“严格规范型”转变;在执法目标上由“有限目标型”向“综合满意型”转变。

  (一)素质现代化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执法水平,就是提高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公平公开公正执法。从加强民警思想入手,端正民警的执法理念是提高民警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转变态度的根本手段。首先,加强对广大民警的教育,提高全体民警的依法严管意识。

  进一步明确做好城市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依法严格纠正、处罚交通违法的重要性,使民警深刻认识到只有依法严格管理,才能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章守法意识,养成文明的交通习惯。其次,针对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民警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使民警既能坚持依法严格管理,又能做到公正、文明执法,避免社会不良反映。

  再次,在坚持依法严格纠正、处罚各类交通违法的同时,要善于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发现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动向以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管理方法,把依法严管与科学治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提高警务效率。

  比如,针对交通流量不断增长,交通拥阻时有发生等问题,我们要在下大力量研究调整交通流量、流向,合理渠化交通的基础上科学部署警力,合理安排勤务,并加大对主干道路、重点路口管控力度,对管理薄弱的路口、路段,加大机动巡查力度,扩大管控的覆盖面。

  在解决违章占路等难点问题上,紧紧依靠各辖区政府,与各有关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发动和组织社会力量,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管理相结合,清理一处,巩固一处,并以点带面,促进辖区交通秩序的进一步好转。从而真正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信的执法环境,而提高执法公信力,减少执法冲突。

  (二)执法人性化

  文明执法、依法规范是公安机关对交通民警要求的基本行为准则,也是人民群众殷切希望,更是化解社会矛盾的必要途径。人性化执法其实就是亲民执法,让习惯于领教法律威严的民众享受到法律的温情。南宁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南宁市的民族大道、东葛路、高速公路等各主要路段、路口的电警告知牌、速度显示屏等,体现了公安交通管理工作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态度,使群众切实感受到创新交通管理工作为生活带来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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