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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发表农业论文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法制化建设

时间:2014-09-25 22:47:01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农业论文

兽医是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并治疗的医生;具体说:兽医是利用医学方法促进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机体与微生物和自然环境相

  摘要:兽医是给动物进行疾病预防、诊断并治疗的医生;具体说:兽医是利用医学方法促进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家禽家畜水生动物)机体与微生物和自然环境相互协调的一类工作者。

  关键词:基层兽医医队,畜牧兽医,法制化建设,农业论文范文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三定”工作初步完成以来,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得到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术推广工作开始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轨道。但是,在某些地方,“三定”工作规定没有得到及时全面落实,距畜牧业生产发展和“放心肉”工作建设要求,还存在不少差距。

  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检疫作出新的规定,对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现行基层畜牧兽医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存在很多同国家法律不适应的地方,影响各地动物防疫检疫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我们认为,适应法律要求,积极推进基层动物防疫检疫和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是有关部门当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

  1基层畜枚兽医队伍体系建设的法律要求

  本篇论文发表在《当代畜牧》 杂志于1983年创刊,月刊,大16开,是畜牧兽医类综合性技术刊物,报道当前国内外最新的畜牧兽医应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报道猪、鸡、牛、羊及特种经济动物的饲养管理、饲料配制、繁殖育种、疫病防治、市场行情、环境控制和畜牧机械信息等主要内容。

  1.1《动物防疫法》规定

  1.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1.1.2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设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1.3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2当前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行政执法主体组织形式不适应国家法律规定

  2.1.1绝大多数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各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不符合《动物防疫法》执法主体资格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组织形式。

  2.1.2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在本乡镇继续实行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背离了《动物防疫法》有关“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为动物检疫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极易引起相关行政诉讼败诉。

  2.2管理体制不顺,事业经费不足

  2.2.1乡镇畜牧兽医队伍接受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相互之间严重脱节。农业主管部门由于没有行政管理权,不能有效开展人员考核、管理,“业务指导”名存实亡;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于专业业务不通,工作关心、支持相当有限,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乡镇政府平调、占用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人员和财产的现象,妨碍了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

  2.2.2基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特别是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事业经费严重不足、工作条件简陋、社会地位低下,严重影响了业务工作开展。

  2.3国家法律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能未得到有效落实《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动物防疫法》明确赋予乡镇畜牧兽医机构的技术推广和动物疫病预防职能,普遍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工作职能没有及时从动物疾病治疗转移到行政执法上来。

  3基层畜牧兽医队伍体系法制化建设设想

  3.1出台有关规定,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组织形式上确定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利于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2各乡镇设立动物防疫监督派出机构、动物防疫组织,与乡镇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合署办公,综合行使动物防疫检疫和技术推广职能。动物检疫员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从在编乡镇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中聘任。动物检疫员兼任动物防治员和技术推广人员。动物检疫员名额按乡镇行政区域实际工作需要在“三定”人员编制范围内合理确定。各乡镇(街道办、办事处、管理处)一般设1名一2名。事业经费足额由县级财政承担。

  动物科学专业是1998年教育部调整本专业时由畜牧兽医(部分)、畜牧、蜂(部分)和动物营养与饲料加工几个专业合并而成的。主要由农业院校或综合大学(浙江大学、扬州大学、延边大学)和民族学院(西北、西南)中的农学院或畜牧兽医院(系)等开设。全国(暂不含台、港、澳地区)共有50所院校开设有该专业,遍及全国各省(区、市),相当一部分院校可以跨省区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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