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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探讨职称论文发表价格

时间:2014-09-25 20:18:56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文学论文

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不过

  摘 要:从历史上看,传统中国的当政者为自己正名的方式,主要是求助于上天。上天的意志就是天意。如果一个当政者的统治地位得到了天意的支持,那么,他就成了名正言顺的统治者。不过,上天虽然具有独立的意志,已经被想象成为了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但是,“天何言哉”,上天绝不可能亲口向世人宣告,只有某某才是合法的统治者。上天表达意志的方式,必须借助于祥瑞之类的载体。譬如,据《资治通鉴》记载:公元5年12月,“前辉光谢嚣奏武功长孟通浚井得白石,上圆下方,有丹书着石,文早‘告安汉公莽为皇帝’。符命之起,自此始矣。”[4]这种从井下挖出的石头及其字符,就是天意的体现。
 
  关键词: 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确认,正名,职称论文发表价格
 
  1908年8月27日,《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公布。这是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价值几何,姑且存而不论,它至少从形式上开启了一个时代。从历史发展看,旧中国与新中国的宪法历经三代(清朝、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至今(2008年)刚好100周年。回顾这百年的中国宪法,可谓跌宕起伏,柳暗花明,它既见证了中国政治的变迁,也牵动着几代法律人的学思。这些宪法中的绝大多数,在颁布之前,都承载着沉甸甸的希望;但颁布之后,又很快引起了人们的失望。就在希望与失望的交织过程中,百年的光阴流过去了。
 
  百年中国的众多宪法,虽然政治背景不同,阶级性质不同,价值目标不同,但是,它们都属于“百年中国”的宪法,都是在“转型中国”这个整体背景之下诞生的,是现当代中国政治、经济、思想、文化的产物,都是用方块字写成的。从这个角度上说,它们又带有很多的共性。在诸多的共性当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包含着一个共同的内在逻辑,那就是:从“确认”到“正名”的逻辑线索。对于蕴藏在中国百年宪法背后的这根逻辑线索,兹论证如下。
 
  一、确认: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
 
  旧中国《钦定宪法大纲》第1条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作为旧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部宪法的第一个条款,它是否改变了当时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没有,它没有为大清帝国的政治带来任何实质性的新要素,它仅仅是对沿袭了数百年、甚至数千年的传统政治制度的再次确认而已。初次诞生的旧中国宪法所具有的这一内在品质,百年以来,一直连绵不断,并由此而凝聚成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那就是确认。换言之,旧中国众多宪法的制定与颁布,都蕴藏着一个根深蒂固的思维定式,那就是对过去的确认——确认那些已经存在的政治事实。用当代话语来说,就是要“把实践中取得的、并被证明是成熟的重要认识和基本经验写入宪法。”[1]
 
  从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光绪皇帝的《钦定宪法大纲》,是对旧中国传统政治的确认,是以宪法的形式使君权正当化。1911年的《重大信条十九条》,主要内容也是皇统不变和不可侵犯,皇权依法继承,皇帝有颁布宪法、任免大臣、统帅军队的大权,等等。袁世凯的《中华民国约法》,是对袁世凯统治地位的确认:它以宪法的名义,确认总统独揽立法、行政、军事、财政、司法、外交大权,并享有解散议会和否决法案的权力。曹锟在凭借武力夺取最高权力之后,甚至采取贿选的方式,也要制定一部《中华民国宪法》,以之确认自己的统治地位。蒋介石的《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几乎都是对蒋介石、国民党统治地位的确认。孙中山主持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之所以昙花一现,不了了之,根本的原因,就是临时约法确认的政治格局、政治框架是脆弱的,甚至是虚假的;没有政治事实支撑的宪法,当然也是没有生命力的。因此,一部成功的宪法,必须以“确认”作为它的逻辑起点。从这个角度上说,旧中国宪法也可以称为“确认型”宪法。
 
  为什么旧中国的宪法是一种“确认型”宪法呢?从历史文化根源上说,一个根本的原因,就在于中国有一个“向后看”的思想传统。“所以从孔子的时代起,多数哲学家都是诉诸古代权威,作为自己学说的根据。孔子的古代权威是周文王和周公。为了赛过孔子,墨子诉诸传统中的禹的权威,据说禹比文王、周公早一千年。孟子更要胜过墨家,走得更远,回到尧、舜时代,比禹还早。最后,道家为了取得自己的发言权,取消儒、墨的发言权,就诉诸伏羲、神农的权威,据说他们比尧、舜还早若干世纪。”[2]这样的思维模式,支配了中国百年宪法的精神实质,使中国的宪法以确认过去的事实与经验作为其内在逻辑的起点。1954年,毛泽东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一文中就明确指出:“这个宪法草案,总结了历史经验,特别是最近五年的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它总结了无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帝国主义、反对封建主义、反对官僚资本主义的人民革命的经验,总结了最近几年来社会改革、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政府工作的经验。”[3]毛泽东的这个看法,颇有代表性。它表明,新中国宪法习惯于回顾以住的事实与经验,通过确认过去,来规定现在与未来。
 
  现 代 法 学 喻 中:从“确认”到“正名”:中国百年宪法的内在逻辑通过进一步的分析,我们还可以发现,确认作为旧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起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意蕴。一方面,是形而下的经验事实方面,它意味着,有什么样的政治事实,就有什么样的宪法框架;宪法上的安排基本上就是对既有的政治事实的确认。袁世凯已经造成了个人专权的事实,他就必然要以宪法的方式来确认这种事实;20世纪30年代,国民党已经造成了一党专权的事实,它也要制定一部《训政时期约法》,来确认这种政治事实。更为典型的政治个案是曹锟,当他占据了最高统治地位之后,即使动用武力、花费巨额贿赂,威逼利诱,也要迫使国会议员们为他制定一部宪法,以确认他的统治地位,等等之类的事例表明,中国宪法就是对中国政治事实的确认。并非宪法文本在规定政治事实,而是政治事实在规定着宪法文本。
 
  另一方面,“确认”还是一种形而上的思想理路。它意味着,只有通过确认过去,宪法上的言说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展开。从根源上说,任何宪法都有一个未曾明确表达的思想前提(或一个不言而喻的立论基础、一个解释学上所谓的“前见”),只有以某个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作为基础,立宪者才可能一步一步地建构起一个基本的宪法框架。从比较法文化的角度上看,不同文化传统下的“思想前提”,从根本上塑造了不同类型的宪法。
 
  譬如,美国宪法的思想前提,就是源出于基督教的“约”的观念,它首先孕育了世俗的社会契约理论,进而又成为美国宪法的不证自明的思想前提。因为,美国宪法的第一句话就宣称:“我们美国人民,为着建立一个更完美的合众国……,特制定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如下……”,这样的表达方式意味着,美国宪法的文本,以及,通过美国宪法表达出来的政治框架,有一个不言而喻的思想前提:它是“我们美国人民”相互协商达成的一个“约”定,正是因为它是一个契约,所以,这部宪法本身才是正当的,才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来,它的权威性、合法性才有了一个不容质疑的地位。美国宪法的这种表达方式意味着,“契约”乃是宪法的思想前提。
 
  反观百年中国的宪法,即使有一些宪法文本号称“约法”,但是,我们却很难把契约观念看作是它的思想前提,——在阅读百年中国众多的宪法文本的时候,我们无法体会到契约的观念。那么,中国宪法是不是就没有它的思想前提?也不是;确认的观念,就是它的思想前提。以1982年通过的现行宪法为例,它的序言部分的主体内容,就是几段关于历史的叙述,譬如,中国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国家之一;1840年以后的历史事实;进入20世纪以后的历史事实;尤其是1911年与1949年两个时间刻度,又把20世纪的历史裁为三段:清末、民国与共和国等等。通过这一连串的历史事实,我们就看到了一条清晰的历史线索,正是这些历史线索,揭示了一条历史发展的规律。整部宪法的权威性、正当性、不容质疑性,就建立在这样一条历史发展规律之上的。换言之,我们的宪法是通过对历史的确认,尤其是对某些历史事实的确认,来作为整部宪法的基础和起点的。现在,我们甚至都很难想象,如果不通过确认历史,我们宪法的逻辑起点与思想根基会在哪里呢?
 
  二、正名:中国百年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
 
  如果说确认是中国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起点,那么,确认过去、确认历史的目的是什么?就是正名。何谓正名?《论语?子路第十三》记载了一段着名的对话:“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盖阙如也。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事不成则礼乐不兴,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按照孔子的这段名言,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就是正名。因为,名分不正就言语不顺,言语不顺就无法把事情办成,事情办不成意味着礼乐不能兴、刑罚不能恰如其分,这就会让老百姓恐慌得手脚都无法安放,最终也无法实现对于国家的有效治理。
 
  治国理政的第一要务也就是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因为,宪法是典型的政治法,是政治家治国理政的依据。如果没有宪法作为依据,政治家的政治行为就会处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的尴尬处境。因此,宪法对于政治家来说,一个核心的价值与现实的功能就在于正名。1908年以后的众多当政者,无论他们的政治立场有多大的差异,都要颁布自己的宪法,最根本的原因就在这里。
 
  为什么百年中国的当政者,都不约而同地把正名的希望寄托在宪法身上?以至于正名竟然成了中国宪法内在逻辑的终点?以至于百年中国的宪法,竟然在相当程度上演化成为了“正名之法”?我相信,对这个问题的进一步索解,有助于深入理解正名与中国宪法的内在关联。
 
  如果说,以各种“符命”、“祥瑞”体现出来的天意,主要盛行于政治权力的争夺或转移的特殊时期,那么,证明天意的常规方式,则是一些庄严的仪式,譬如,东岳封禅、天坛祭天,等等。这样一些由最高统治者主持的仪式,承担着一项重要的政治功能,那就是,沟通统治者与上天的关系。因为,统治者的祭天过程,就相当于统治者向上天“汇报工作”,并祈求上天的认可与保佑。假如在祭天的过程中,祥云笼罩、风和日丽、紫气东来,那就意味着,统治者的“工作报告”得到了上天的批准,甚至是嘉奖;同时也意味着,统治者的政治权力、统治地位是名正言顺的,天意的支持就是依据,就是证明。
 
  在传统中国,如果说天意是正名的主要凭据、主要载体,那么,从1908年开始,天意承担的功能就转给了宪法;宪法由此成为了为政治权力正名的新载体。之所以会发生这样的转变,主要是因为两个方面的原因。
 
  一方面,是宪法与天意的共通性。如果说天意体现的是上天的意志,那么,宪法体现的就是人民的意志;上天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人民也是一种人格化的主体;天意通过看得见的祥瑞、符命、仪式体现出来;民意则通过看得见的成文宪法体现出来。“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之类的古老论断表明,在上天与人民之间,原本就有一种共通性。因此,从体现上天意志的祥瑞转换为体现人民意志的宪法,终于在1908年的中国政治舞台上变成了现实。从此以后,百年中国的当政者不再关心表达天意的祥瑞、符命,转而依赖于表达民意的宪法。
 
  另一方面,发生在中国的这种转换,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西方的模仿。1688年,英国发生了“光荣革命”。在此之前,英国着名的保皇派代表人物菲尔麦出版着作,全面论证了君权神授与王位世袭的正当性。按照这种传统的理论,国王的统治权力是上帝意志的体现,不需要其它的依据,只要凭借上帝,就足以为君主的统治正名。但是,在所谓的“资本主义革命”的潮流中,洛克通过《政府论》上下两篇,全面批判了菲尔麦的保皇立场,阐述了一种全新的主张:社会契约与议会主权,——尤其是社会契约,几乎就是对各国宪法的一种抽象化的表达。譬如,上文已经提及的美国1787年宪法的序言,就已经清晰地表明,美国宪法乃是社会契约的具体化。可见,随着资本主义革命的兴起,为政治统治正名的方式,也发生了一个巨大的转换:在菲尔麦之前,是代表上帝旨意的圣经,在为政治统治正名;在洛克之后,是代表社会契约的宪法,在提供着正名的功能。发生在西方的这种正名方式的转变,对于中国百年之前的先知先觉者,也产生了示范性的影响。由此,在“得风气之先”的知识分子的鼓吹下,中国政治的“正名”依据,也亦步亦趋地经历了从天意到宪法的巨大变迁。
 
  三、从确认到正名:百年宪法内在的逻辑线索
 
  因此,要深入地理解百年中国的宪法,就不能仅仅着眼于形形色色的宪法文本,而是必须看到隐藏在这些文本背后的那一条逻辑线索。上文的分析可以表明,就中国宪法内在逻辑而论,它的起点是确认,终点是正名,这是一根彼此牵连、相互依赖的逻辑线索。
 
  一方面,确认是正名的前提与基础。
 
  如果没有“确认”这个逻辑上的起点,正名的政治功能与政治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因为,“正名”就是要有所言说,就是“要说话”。如果无话可说,就谈不上正名。百年中国的宪法话语,就是从确认开始的,并以所确认的历史经验、历史规律作为背景,来达到正名的目标。因此,正名必须从确认开始。譬如,在1982年的宪法序言中,为什么要用那么长的篇幅来确认过去、确认历史,原因就在于,立法者确认的历史事实,经过一番精心的排列与组合,足以转化为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当过去的事实上升为普遍性的规律,历史也就变成了逻辑与哲学,这时候,历史就不仅仅是对过去的记录,而是真理的载体,或者说就是真理本身,依据这样的真理而写成的宪法、安排的政治,其正当性就有了一个坚实的基础与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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