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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类论文:关联交易法律规制基本理论研究,论文

时间:2014-09-25 19:10:5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对关联交易的合理规范建立在对关联交易的科学界定和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成因是科学界定关联交易需要研究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摘要:对关联交易的合理规范建立在对关联交易的科学界定和正确认识的基础之上。关联方范围、关联交易的性质和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成因是科学界定关联交易需要研究的三个基础性问题。

关键词:关联方;性质;非公平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之界定——制约法律规制范围的核心要素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关联交易与一般交易并无实质性区别,只是这种交易发生在关联方之间。关联方是识别某项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根本标准。

(一)关联方界定标准

目前,对关联方还没有形成一个被社会普遍认可的概念,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关联方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中将关联方定义为:“在财务或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认为他们是关联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第57号》规定“与企业交易的其他各方,如果一方能够控制或者能够显著影响另一方的管理和经营政策,以至于交易的一方无法完全地追求其个人单独利益的程度,认为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对上述界定进行比较可以看出,尽管不同国家在认定关联方的标准上显得形式各异,有的宽泛,有的严苛,但就其实质要素,均是围绕着在制定财务或者经营决策中,一方有能力控制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控制”和“重大影响”是界定关联方的实质标准。

何谓“控制”,有着不同的立法解释和理论阐述。概括而言,控制是指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或方针政策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可以决定一个公司董事会的选任,决定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管理活动,甚至使该公司成为某种特定目的的工具。控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实现:通过一方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来确定;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过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以上,但通过拥有的表决权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控制,如: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协议,有权控制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权任免董事会等类似权利机构的多数成员。

所谓“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能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参与决策的途径主要包括:在董事会或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参与政策的制定过程;互相交换管理人员,或使其他企业依赖于本企业的技术资料等。当某一企业或者个人拥有另一企业20%至50%的表决权资本时,通常认为投资者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二)关联方范围界定

确定关联方界定标准仅仅完成了界定关联方任务的一半,因为同时还存在着一个与关联方界定标准平行的,有待界定的重要范畴,即关联方范围的确定。⑴世界各国和地区基于本国国情、现有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在关联方范围的划定上存在着较大的差别。

我国相关立法亦给出了相应的界定。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关联方关系主要指: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上述规定来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关联方范围的界定上有诸多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如下区别:(1)国际会计准则中关联方未包括合营企业。合营企业是指按合同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双方或若干方共同控制的企业。由于合营企业在我国经济形式中占有较大的比例,将合营企业视为关联方,充分体现了我国的国情。(2)我国会计准则未将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由于上述人员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能影响企业或受其影响。因此国际会计准则将受上述人员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作为关联方是符合实际的。(3)我国会计准则将受某一人控制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而国际会计准则则将同受某一人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也视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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