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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框架我国遭受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例

时间:2014-09-25 19:09:45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欧盟虽然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它迄今为止未认可中国

  摘要:欧盟虽然于1998年宣布,将中国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取消,将中国视为市场转型经济国家。但是,它迄今为止未认可中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目前我国和欧盟在反倾销问题上的核心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待遇)”。

  关键词: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

  倾销是指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输入到另一国家的行为。倾销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 出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必须低于正常价值。2 由此给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进口国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3 低于正常价值的倾销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倾销后果的行为。

  一、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欧盟反倾销的背景

  温州打火机产业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初期,但发展很快,在不到20年的时间里,相继超过日本、韩国。2001年,中国五金制品协会授予温州“中国金属外壳打火机生产基地”称号。原来的打火机生产大国日本,现有90%的打火机生产企业被迫关闭,转向来温州定牌生产。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温州市拥有打火机生产企业300多家,年产销金属外壳打火机5亿只左右,占国内市场总量的95%。温州的金属外壳可重复使用打火机,从上世纪的90年代初开始出口众多国家,并以价格低廉和品种多样的优势,打破了打火机市场由日本、韩国及欧洲企业一统天下的局面。现在,温州生产的打火机80%出口,占全球金属外壳打火机市场70%的份额,年出口交货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出口大户就有20多家,是世界最大的金属外壳打火机产销基地。温州打火机产业蒸蒸日上,出口量猛增,对欧美的打火机制造商构成了严重威胁。为了保护本国生产商利益,在中国即将入世的1998年,欧盟仿照美国提出CR法案,到2003年底将进入实施阶段;2002年,欧盟又提出对中国出口的打火机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所以可以说,欧盟对中国打火机产业的抵制是由来已久的。

  二、面对欧盟的反倾销温州打火机产业的反应

  消息传来,温州整个打火机行业为之震惊,它无异于“雪上加霜”。根据欧盟方面的规定,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18天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欧盟这一棒打下来,一时间,着实把温州打火机行业“将”了一军。 起初,大部分企业感到灾难临头,大事不妙,又不知咋办才好。这个问题很现实。应诉反倾销国家是不能出面的,它必须靠企业自己应对。可是,这又谈何容易!温州打火机行业特色是清一色民营企业,企业个数虽多,产业的整体规模也不小,但单体实力偏小。要叫哪一家企业站出来,单枪匹马与强大的欧盟斗,谁也不敢贸然冒这个险。主要原因是,他们一不懂WTO游戏规则;二不知这场"洋官司"的深浅;三叫任何一家企业花上百万元“官司费”压力太大。且此案关系到全行业,单家企业难以决断和左右。就在这个节骨眼上,中国五金机电协会组织有关应诉反倾销的专家来到温州,帮助厂商们共商大计。有关专家指导研究局势,分析利弊,并介绍WTO规则和指点应对“洋官司”的路径。广大企业经营者最终形成共识:不进则退。若不应诉或在被反倾销诉败,则中国出口欧洲的打火机将被加征100--150的高额反倾销税。这意味着中国的打火机从此从欧洲市场全线败退。更严峻的是,它将引发其他国外市场制约中国打火机的连锁反应。面对这样的困境,温州打火机协会会长周大虎等协会领导人在有关法律和应对反倾销专家的指导下,挺身而出,组织协会力挽狂澜。经与有关国际间精通WTO的律师进行深层次的沟通,广大企业主底气更足了。他们感到欧盟反倾销立案并不可怕,其行为不公正,甚至是在滥用反倾销。而我方真理在握,抵制反倾销的理由充足。由此,广大企业明确了前进方向,树立了应诉的信心。最后,及时作出了积极应诉的重大举措。

  三、温州打火机产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结果

  在决定应诉以后,协会在应诉的过程中起了很大的作用。它站在本行业的利益角度,一方面,开展各种舆论宣传,介绍中国打火机产品优势和成本价格真相,批评不符事实的“倾销”之说。另一方面调动各种关系,向欧盟游说,强调阻止中国打火机对本行业会产生危害,从而给政府施压。与此同时,温州打火机行业制定的主要应诉对策,是组织15家企业进行:“产业无损害抗辩”。理由之一:温州出口欧盟的打火机与BIC等公司生产的打火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前者是金属可充气打火机,而后者是一次性塑料打火机,两者的材料、工艺、结构、档次和价位大相径庭,中方根本就不存在对欧洲打火机造成产业损害。比如:你做电风扇,我做空调。空调自然比电风扇舒服。但空调的价格与电风扇的价格差不多,消费者买我的不买你的,导致你的产品市场滑坡。这不能说对你造成“产业损害”。理由之二:中国打火机产业均属民营企业,不存在政府补贴问题,构成低成本的主要因素之一,是实行专业化生产、社会化协作。因此,不属于“低于成本销售”的倾销范畴。比如,拥有1000名员工的龙头企业浙江大虎打火机厂,与周围四五十家专业化零部件配套厂(约1.5万名员工)建立起金字塔型的分工协作机制。双方丝毫没有产权关系,但又相互依存。龙头厂只管设计、模具和总装。零部件通过“货比三家”,以市场价向协作厂采购。这样,既保证了产品的高质量,又保证了经营的低成本。在2002年9月至12月期间,欧盟官员多次来到温州、宁波,对“东方”、“新海”、尼博贸易有限公司等企业的产品、销售、财务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核查。最终对温州打火机协会和5家企业提出的意见和事实予以理解和认可,表示将如实向欧盟报告。中国打火机行业提出的正当理由和不懈的努力,终于对欧盟及欧洲打火机制造商产生重要影响。2003年9月1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一份官方公报:欧盟正式终止对中国打火机反倾销的调查。这标志着中国打火机行业(主要来自温州)应对欧盟反倾销已取得彻底胜利。虽然技术性贸易壁垒还在依然存在,但是这场官司却意味深长,他是我国进入WTO后打赢的国际“洋官司”第一案。

  四、温州打火机反倾销案的反思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一直是喜忧并存,喜的是我国的经济在贸易的带动下高速发展,一路成长为贸易大国,在世界贸易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忧的是,在这种贸易高速发展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等国家的嫉妒,开始以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等更加隐蔽,更具歧视性的贸易保护手段,来抑制我国的出口,和保护其本国利益。而我国初入世贸组织时期由于缺乏国际性法律人才,不懂WTO游戏规则,只是我国出口企业频繁受到一些别有用心的国家的反倾销。

  如图可见,我国遭受的反倾销逐年增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受到外国反倾销调查时,我们中国厂商应该积极应诉,拿起WTO法律武器,与其他国家抗争。在WTO规则下,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应诉反应,否则,被视为自动放弃。一旦弃权,则在关税上任人宰割。被反倾销调查的企业的利益将受到不可估量的损失。我们应如何面对外国反倾销?

  (一) 企业自身应该采取一定措施

  1.企业应树立品牌意识

  改革开放以后,国际贸易为我国带来了大量的经济利益,我国一度发展成为世界贸易第一大国。可是即使是这样,我们也不应盲目乐观,要认清我国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劳动力价格低廉,我们的出口产品模式还是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以加工贸易为主。出口的都是一些价格低廉,档次偏低的产品,在竞争中经常以价低取胜,这就为其他国家对我国一些而产品进行反倾销创造了条件。而欧美国家出口的大多是高科技产品,价格较高的高档次产品。我国企业要认识到我们的不足,树立品牌意识,加大力度,打造世界级品牌,增加产品的附加值,以质优取胜,获得更高的利益。

  2.增强反倾销意识,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

  企业应该正确认识反倾销,不要惧怕,认真充分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运行机制。在企业内部建立了一套符合国际标准的信息沟通系统,建立一套完善的符合管理规范的会计管理基础将有利于及时向外方提供“正常价值”资料,能够使企业在遭受反倾销时,迅速调用有关产品生产、营销的信息,以便于正确决策、迅速制定正确的应对措施,积极应诉反倾销调查。在此次温州打火机产业遭受反倾销的初步阶段,由于当地企业不了解WTO规则而险些放弃应诉,险些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

  (二) 行业协会应采取对策

  应诉反倾销不能由政府出面,必须是民间行为,但各家单体企业无力应对。即使单家企业打赢官司,其成效也是有限,也不能惠及全行业,来挽救大多数中国打火机企业的命运。而这时,作为企业与政府之间沟通的桥梁的行业协会就应该采取行动,力挽狂澜。为企业分析应诉利弊,为企业聘请相关人员,积极组织企业应诉。不但如此,行业协会也应在自身建设上加大力度,培训培养了解WTO框架下各方面知识的人才,不至于发生反倾销时,无从下手或不敢下手的事。还应拓宽本身的信息系统,为企业或得及时的贸易信息。1994年,美国发生了多次因儿童玩弄打火机而不慎失火的事件,美国著名的打火机生产厂商ZIPPO公司为保护自身利益,借机游说有关立法机构,促成美国出台了CR法规,规定凡售价2美元下的打火机都必须执行该法规,加装一个防止儿童开启的安全装置,否则不能在美国市场销售。这个法规生效后,温州打火机首当其冲,当时中国厂商一点消息都没有,措手不及,最终导致中国打火机在美国市场全面消失。所以畅通覆盖面广的消息对于企业面对反倾销具有重要作用。

  (三) 国家应采取的手段

  1.加强市场经济的建设

  欧盟不认定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的政策,始终是“拦路虎”。而在WTO框架下"正常价值"的确定有两套标准。对于市场经济国家,其标准是与出口国国内市场的价格相比较。对非市场经济国家,意味着该当国不能按市场供求决定产品价格,将会找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替代国,用类似的产品价格作为衡量标准。以这种方法确定“正常价值”我国企业受到了很大的歧视。所以政府应积极同世界其他国家沟通,争取其他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同时也要加大力度投身于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建设中。

  2.规范企业行为

  政府在必要时应通过改变税率的方法规范国内企业的行为,帮助其调整出口商品结构,实施市场结构多元化战略;规范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严格控制低价恶性竞争的行为,以防止价格太低而使进口国家对国内相关产品进行反倾销。

  参考文献:

  1.陈莹 刘燕: 我国反倾销问题及应对对策探讨[J].现代商贸工业,2009(4):110

  2.刘辉群 王荣艳:中国对外贸易概论 2010

  3.李宏 赵晓晨: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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