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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宪法基本权利研究

时间:2014-09-25 19:09:45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宪法权利的保护在欧陆各国依赖独立机构,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

  宪法权利的保护在欧陆各国依赖独立机构,即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是为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而设立的专门机构。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之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

  论文关键词:宪法,基本权利,宪法基本权利,保障宪法,核心价值

  宪法的核心价值理念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就明确规定,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说过:“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自17世纪立宪主义产生以来,世界各国的宪法中都普遍规定了公民的宪法基本权利,但是,由于各国宪政发展的路径以及宪法所处的历史时期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各国宪法中关于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不尽相同,宪法基本权利的救济手段也各有特色,反映了不同的宪政理念。

  一、我国的宪法基本权利的概念

  宪法权利,又称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基本权利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表征着公民在国家中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宪法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人的固有主张或资格,是每一个公民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是受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

  二、宪法基本权利的分类

  如何划分宪法基本权利,国内先法学界并没有达成统一的共识,在周伟先生所著《宪法基本权利原理·规范·应用》一书中,根据中国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批准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分类,以及宪法基本权利的内容、性质和特点将其划分为五类,分别包括:

  第一,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个人享有的要求政府对个人在一般的公共领域或者公共事务的活动、行为或需求中,给与平等的、自由对待的权利。它禁止国家对权利的干涉。公民权利包括:生命权;人格尊严权;平等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居住自由;迁徙自由:隐私权:通信自由;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共计十一项权利。

  第二,政治权利。政治权利体现了公民参与社会管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权利的具体法律形式,包括各种具有民主参与公共事务性质的权利,比如选举权、言论自由和平等参加公共事务的权利等。‘公民权利构成了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即他们主要要求国家避免做某些事情:而政治权利的保障个人参与政治决策过程的权利,这不仅要求国家避免某些行为,而且还要求国家采取某些积极步骤。’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担任国家公职的权利: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信息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公民享有适当生活水准、获得和维持符合于人的尊严的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标准的权利。包括经济自由:经济平等:劳动权;社会保障权。

  第四,社会权利。社会权利是指个人享有在其生活得社会相关条件的权利。“这些权利奠定了人们得以确立和规范他们的社会条件的基础,例如,婚姻权、收养权、家庭不受政府隔离权等。”。社会权利包括:生存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环境权;妇女权利;残疾人权利:儿童权利;请愿权。

  第五,文化权利。其实质是“保护个人发展和参与其所属群体和社会的文化生活得权利。”文化权利包括:科学研究自由:文学艺术创作自由;参加文化生活权利。

  三、国外对宪法基本权利的规定与保障

  “从来政府以一纸公文宣布人身自由权利的存在,并非难事。最难之事实在如何能见诸实行。倘若不能实行,此类宣布所得无几。宪法权利需要专门的机制予以保护。如果没有专门的机制确定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且对侵犯做出处理,那宪法权利形同虚设。不同国家的宪法权利的救济方式同样存在着很大差异,例如:美国依靠的是司法审查,英国则依赖的是普通法院的救济。

  (一)司法审查

  美国不像欧洲一些国家那样设立专门的宪法法院,从实质意义上看,美国并不存在欧洲所谓上的“宪法诉讼”。其违反宪法或与之相关的案件同样归属普通法院管辖。之所以这样,主要是因为三权分立的设置,同时也包括美国发展的独特救济手段,即依赖司法审查和司法命令来抵制政府的行为,甚至抵制国会的法令。

  (二)普通法院救济

  不同于美国,英国是没有司法审查的。“在英宪之下,法律以全副精神注意救济方法。这就是说,法律务须有定方式进行,然后法律下之权利方见尊重,然后名义上的权利可化成实在权利。”英国普通法院发展了独特的诉讼程序,出庭状就是人身权利的救济方法之一,依靠这种方法,抵制公职人员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人身自由应有权利得以强制执行。

  人权法案在英国宪法地位中的确立,意味着议会有关人权的立法将受到法院的司法审查,也即英国的议会主权将受到进一步限制。而且,如果申诉人对本国法院的判决不满,还可以寻求欧洲人权法院的救济。

  (三)独立机构.

  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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