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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法学的本科教育价值取向

时间:2014-09-25 19:09:49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中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体。这决定了法学教育目标人才培养取向上的多元性。中国的法学教育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上主要采取了应用型人才的培

  中国法学教育体系是多层次、多形式的复合体。这决定了法学教育目标人才培养取向上的多元性。中国的法学教育在不同层次、不同范围上主要采取了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与理论型人才培养模式两种方式。确定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规划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系统模式,这是中国法学本科教育必须深刻思考的问题。

  法学教育不仅对于理解社会秩序的自发构架,而且对于以理性构建法律秩序都具有本源性的价值和意义。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面临着巨大的困境,如何使法学教育走出困境,这已成为教育界和法学界共同关注的课题。

  一、法学教育的困境及其原因

  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不容乐观,时至今日,法学教育的困境仍未突破。一方面,法学教育规模不断扩大,法学毕业生不断增多;另一方面,现行法学培养模式所培养出的学生,难以满足法学实践的要求。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规模扩张迅猛,但法学培养模式与目标却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这显然有悖于法学教育的宗旨和社会大众对于法学教育的合理预期。造成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传统心理预期的偏差。社会大众对法学教育的目标、功能和成果存在着合理预期,人们希望法学教育能培养出具备法律素质的管理者,合格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高级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等。这些合理预期使中国法学教育着力于加强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

  但是,这种预期也助力了简单化或单一化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

  第二,教学方法的偏差。法学是一门科学,以科学的立场和方法来探讨法律问题、学习法律知识,这当然是法学研究和法学教育的首要任务。但受大陆法系思想的影响,我国的法学教育不适当地或是过分地强调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轻视了对法学方法、法学技巧的学习和掌握。不从根本上厘定法学教育的价值取向,改变我们长久以来所推崇的法学教育方法与教学内容,从教学方法、课程体系和教学计划上作较大幅度的调整乃至根本性的革命,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的同时重视对社会生存基本技能的传授,那么,法学教育的困境还会存在,法学人才培养的困惑也难以消解。第三,多元价值取向的忽视。诚然,法学高端人才是稀缺的。高端法律人才的缺乏对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这并不是说高端法学人才的培养是所有法学教育阶段的唯一价值取向。当前,法学专科教育、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的理论教育模式和手段的趋同,其本身就简单化或单一化了法学人才培养的价值取向。不同的法学教育阶段的目标需要厘定,价值取向需要区分,这种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价值取向是不容忽视的。

  二、法学教育的解困路径

  第一,法学教育的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区隔。法学教育整体面临的困境与法学教育的目标不清是不可分的。法学教育宏观目标与法学教育的阶段目标、层次目标的界限不清与混同是法学教育目标困惑、价值取向不清的重要原因。著名的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指出: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这说明法学教育的终极方向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但是,现实中的法学教育却在为社会和国家培养法律人才的宏观目标的指引下迷失了方向。当然,这并不能说是宏观目标的定位造成了法学教育与现实矛盾的困境,但是至少欠缺法学不同培养阶段的不同目标与价值取向的认识,混淆法学人才培养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与社会需求的多层次性所引发的困惑是不容忽视的。

  第二,以人为本的思考进路。法学教育研究的最终指向应该是以“人”为主体来展开和深化。关于法学教育模式、教学方法、教学改革的研究最终都要服务于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法学教育毕竟是塑造人的工作,是为社会和国家培养人才的工作。

  既然不仅仅是培养学生的智识与兴趣,而是有着国家和社会的需要,那么,人的培养就必须与社会需求结合起来,这样才能够有的放矢。

  第三,法学教育的多元价值取向。当代法学教育的社会功能是实现两对要求: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理论学习,法律知识的传授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法律实践训练与法律知识的传授是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所追求的基本目标,而法律理论学习与法学思想的传播是法学专业理论型人才培养所期待的。

  法学专业的应用型人才与理论型人才,都是社会实践所需要的人才类型。现实需要决定了法学教育体系结构上的层次性、形式上的相异性。法学教育不可能以一种人才培养取向、一种人才培养模式的面目出现。封闭的、保守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社会需要,迟早会被时代所淘汰。

  三、应用型人才应是法学本科教育的人才培养取向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基础性与实践性

  法学本科教育是当前中国法学教育体系中的主体层次,向上是研究生教育,向下是大专和中专教育。处于这种中间层次的法学本科教育常常带有法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和理论型人才培养两种取向的综合色彩。而且,由于多数法学教育工作者保守的理论教学方法和教学理念致使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和人才培养取向上偏重理论型人才的培养或目标模糊不清,成为法学教育界试图改变却又缺乏共识的问题。

  法学教育在本科阶段主要是学知识,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应成为首要选择。法学本科学生毕业后要进入法律实务部门,加强职业教育环节,这是破解法学学生职业生涯瓶颈的首要问题。根据对法学本科教育社会功能,即培养具备法学知识的通识式社会管理人才与法律实践人才的定位;对社会大众关于法学本科教育的合理预期,即培养能够满足大众生活中解决法律问题的人才的审视;以及法学教育工作者们的共识,即法学本科教育必须从重理论转向重实践的认同,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应用型人才(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和实践人才)是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基本取向。

  (二)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的价值选择

  无论是精英教育,抑或是职业教育、通识教育,都不能忽视法学学科极强的社会应用性。因此,对于法律人才的培养,必须符合法学学科的社会需要及其本质要求。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源于实践又必须回归实践的强制性行为规则,法律的生命力就在于它的实践性。我们培养的绝大多数法律人才都要为法律的应用和实践服务。因此,通过法学教育,能否培养出善于将法律运用于实践,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法律人才,应该是我们考察法学教育的一项根本准则。也就是说,我们所培养的人才应该具备很强的应用能力。因此,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被确定为法学本科教育的基本价值取向,并以此为基础展开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的建构,这才是适当的选择路径。独立学院法学本科教育也不例外。在应用型培养模式的基础上,辅以独立学院的办学特色和办学宗旨,将实践性人才的培养模式作为第一价值选择,应是毋庸置疑的。

  中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培养多层次法律人才以满足社会需要,应该是通识性、应用型人才的法学教育,应该是与权利时代、知识经济、网络地球相适应的现代化的法学教育,应该是贡献于和谐社会建设的法学教育。在法学教育的序列中,结合法学教育的宏观目标与阶段目标,法学本科教育功能的选择应当是培养实践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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