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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中国社会主义宪政“人民”观政法期刊投稿

时间:2014-09-25 19:09:51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

  摘要: 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即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构成政权的组织形式。宪政也称“立宪政体”、“立宪主义”,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

  关键词: 臣民,人民,阶级,阶层,公平正义,政法期刊投稿

  一、“臣民”观向“人民”观的转变

  (一)“臣民”观向资产阶级“人民”观的转变

  “臣民”是发生在君主专制制度下的政治现象。专制政体遵奉“君权神授”,“臣民除了君主的意志以外没有别的法律,君主除了他自己的欲望以外,没有别的规则”{1}。

  “主权本来属于人民,君主制却声称主权在君,还借助世袭制度世代相传,这是很坏的。”{2}清末宪政关注的仍是“君上大权”,宪政目的是以宪法维护君权至上的专制制度,而非“臣民”的权利。

  《钦定宪法大纲》着重规定“君上大权”,“臣民”权利义务只是作为法律规定被“附”在《钦定宪法大纲》之后并受到严格限制[3]。“臣民”没有参与政治的权利,对于宪政没有意义。

  本篇论文发表在杂志《今日中国论坛》 杂志作为时政类期刊,以集中民情民意、为国献计献策为杂志社的办刊宗旨。以时事政治为主线,关注民生,通过新闻调查、舆论监督、对话、交流等方式,探讨、研究、关注社会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课题进行深入、系统地报道

  (二)资产阶级“人民”观向无产阶级“人民”观的转变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法律的形式专章规定“人民”的权利义务,规定国家属于“人民”,“人民”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体现的“人民”观受到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是资产阶级的富人“人民”观。“截至‘五四’之前,近代中国的思想家们无论是君主立宪派还是民主共和的革命派,都接受了西方近代的政治法律文化思想和观念的影响。

  他们把源于西方而为他们所接受的新思想和新观念认同为全人类所共同拥有的价值基础和追求的目标。”{11}这种新思想新观念包括了影响中国宪政进程的资产阶级富人“人民”观[5],它适应了当时中国资产阶级结束专制制度的革命需要,但其局限性显而易见。

  二、社会主义宪政“人民”观

  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阶级“人民”观指导宪政实践。在改革开放后,中国社会发生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进人新时期,无产阶级“人民”观转变为阶层“人民”观,成为自由幸福、公平正义的载体。

  (一)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初期的阶级“人民”观

  社会主义宪政时期对于“人民”的第一次正式讨论是对于国号中“人民”的讨论。讨论认为“人民”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四个阶级的人,新中国定国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确切说明了国体和表达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意思[8]。1949年9月22日,周恩来在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上所做的题为《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草案的起草经过和特点》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了“人民”的权利义务及“人民”与“国民”的不同,并以阶级指称“人民”。报告指出:“总纲中关于人民对国家的权利与义务有很明显的规定。

  有一个定义须要说明,就是‘人民’与‘国民’是有分别的。‘人民’是指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以及从反动阶级觉悟过来的某些爱国民主分子。而对官僚资产阶级在其财产被没收和地主阶级在其土地被分配以后,消极的是要严厉镇压他们中间的反动活动,积极的是更多地要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为新人。在改变以前,他们不属人民范围,但仍然是中国的一个国民,暂时不给他们享受人民的权利,却需要使他们遵守国民的义务。这就是人民民主专政。”{18}“人民”的阶级内涵进一步得到阐释。

  国民除包括上述“人民”之外,还包括官僚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及其帮凶。对于这些人,依法要在必要时间内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除严厉镇压其反动活动外,主要是强迫他们劳动,使他们改造成自食其力的新人。但在他们改变成分或恢复政治权利以前,不属于“人民”范畴,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民,要求他们必须依法遵守国民的义务{20}。

  宪政是指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民主的手段把已经达成的共识,以宪法的形式明确国家、组织与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协调彼此间关系的制度和根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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