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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期刊论文投稿浅谈法与道德关系的现代价值

时间:2014-09-25 19:09:5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具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双重保障。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今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应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本文发表在《 当代法学 》上,文章首先分析了法与道德的共同性与区别,然后围

  摘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具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双重保障。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是法制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现今时代的呼唤。法治和德治应当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本文发表在《当代法学》上,文章首先分析了法与道德的共同性与区别,然后围绕法治与德治的互补性,法治与德治的差别,法治与德治的统一性、法治与德治的协调性灯几方面加以论述,明确了二者的关系,期待对二者的协调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是法律期刊论文投稿范文,供同行参考。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性与区别

  (一)法与道德的共同性

  第一,法与道德都是生活习惯和社会习惯逐渐演变的具体结果,随之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实现了彼此的互相转化。第二,法与道德都是社会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因此,二者都具备了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第三,法与道德的存在都是一定社会价值的有机体现,并且在上海价值层面上,二者经常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第四,法与道德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并以此为自身的职责使命。第五,法与道德是社会进步文明程度的重要衡量标准。

  (二)法与道德的区别

  1.生产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往往通过国家的某种组织加以制定或充分认可,然后赋予法某种权威和地位,这就是法具备构建性的体现。道德是随着社会生产生活的不断发展演进而出现并逐渐得以相对固定的,他不由某些组织代表国家来加以制定或认可,因此,其不存在构建性。行为标准上存在不同

  法的形成需要借助国家公权力,基于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法不能被任何人做仁义的更改或解释,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道德的表现形式较为宽泛,其效力往往体现在公众对某些事件或热点问题的看法、想法、周遭的风俗习惯之中,相应的,其对主体行为的要求较为宽松,判断标准具有模糊特点,只要求符合大众心理,为大众所能接受。存在形态上存在不同

  法在代表国家发挥作用,因此,其存在状态较为固定,具备浓烈的一元性,这也是国家公权力与法权威性的自然结果,得以使法公众普遍适用。道德是信念和良心在内心发挥作用的结果,而道德的弹性空间决定其具备较高的自由,因此,凭借道德所得出的结论是多元的,即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调整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多数情况下关注外在行为,而不去过分关注动机,其主要针对外在行为作出缜密的设置。道德首先关注内在动机,要求通过内心信念来影响外在行为,并针对动机作出正面评价或反面谴责。运作机制上存在不同

  法在形成方式使需要借助一定的程序,同理,法的实体内容在被运用的过程中,也需要相应的程序来做保障。道德的重心在于义务和责任的承担。主体履行义务不以享有权利为前提条件,亦不需要程序提供交涉方式方法。

  6.强制方式上存在不同

  主体发生违法行为后,法会对其可以处罚和责难,最终往往体现为一定的物质后果,因此,法具备了外在强制力。道德的影响力体现在主体的内心世界,强调主体凭借良知和良好信念作用的发挥,其也具备强制力,但是更多时候要求在内心自觉发挥作用。

  7.解决方式上存在不同

  法在对违法主体进行责难时,往往利用已有的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通过诉讼机制加以落实。道德涉及主体个人的内心,不需要国家组织运用强制力来实现,因此,道德不具有可诉性,而依靠舆论压力和良心谴责。

  二、法律与道德具备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社会意识,是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二者都有各自的调整范围,奠定了各自在治理社会过程中的独特地位和功能作用,二者具有较强的互补性。法律是统治阶级的统治工具,它理所当然的要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与经济道德政策等因素发生各种密切的联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我国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规律性进行充分认识,并结合中国国情所作出的科学战略。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着共同的经济、思想、政治基础,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贡献着各自的力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具体内容舞步体现了道德在不同层次上的要求,法律规范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约束作用,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对人们的行为发挥着鼓励作用,并且在这种作用下,教会人们该如何行为,使法律和道德充分发挥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功能,对社会发展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社会生活的基本是道德层面的,及遵纪守法,而法律是道德的升华,具备崇高的道德价值。

  法律只是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因此,法律具备自身的局限性。社会成员如果无视道德的存在,往往其行为会突破道德防线,但是这种突破道德的行为往往又无法触及法律,但也容易影响甚至阻碍社会的有序发展。法律推动道德的良性发展,道德推动法律的有效制定,并弥补法律的有限性。

  三、法治与德治的差别

  法治和德治具有其共同性,但是这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手段,二者在各自的领域内发挥作用,不能相互混淆。它们的区别从法与道德的区别中也能够明了的看出。只有看出二者的差别,才能更好的实现有机融合,共同发挥作用,治理好社会和国家。

  在我国现代社会的治理过程中,法治占据着主要地位,德治是法治的有益补充。在现代社会,法治是主要的,德治是补充。强调以德治国和以德育人,法治与德治相结合,是对我们党治国理沦与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和深化发展,是个人健康成长和国家繁荣稳定的客观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是体现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治国理念,是建立健全社会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手段。在实行依法治国的同时,强调以德治国的原因就在于,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的作用不能遍布各个领域的各个细节。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但不能认为一切违反道德的行为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法律与道德,法律行为与道德行为,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还是存在较为严格的差异的。法律主要以规定人们的权力义务为内容和宗旨。道德则强调一般性的社会义务,即主体行为是否为他们所能容忍、认可或被社会公众所能接受。因此,二者都具有外界强制性,它们都对人们的外部行为和内部行为加以调整,只是在发挥作用时各有侧重而已,如前所述,法律更加注重对人们外部行为的调整和约束,并由国家这个强大的机器来做为后盾,即法律主要针对主体的外部行为作出评价和判断,属于他律范畴;道德主要针对人们的内心活动来发挥效用,通常的外部表现为社会舆论的谴责,属于自律范畴。在是管理过程中,只有做到内外结合,协调运用,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和谐稳定。

  国家在充分认识到法律社会功能局限性的同时,也意识到道德社会作用的重要性,并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有效结合,来完成社会调整和质量过程,这里的原因在于,我国社会现实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平等的现象,即人们所处的社会地位有高有低,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打不相同,人们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多少不一,个人的天赋,聪明才智等也存有不同之处。只有在实行依法治国,构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坚守正确的道德方向,在良好政策的制定中时刻注意对弱势群体的有效保护,社会才能实现稳定有序发展和更高阶层的文明进步。

  四、社会需要法治和德治的统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中国的改革深入了经济、社会、政治及伦理文化等各个领域。原来,我们只是注重对市场经济的整体道德进行评价,如今,我们更加关心市场经济中道德秩序和行为规范。因而,道德在社会进步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法律和道德已经成为治理社会发展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因此,应当实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有机融合,使二者共同发挥作用。

  市场经济符合社会发展形势,但其也不足之处,并且这些不足之处延伸到社会道德领域。市场经济以等价交换为前提基础,使交换双方在货真价实的条件下实现互赢互惠,抵制权钱交易。我国市场经济迫切需求良好的竞争环境,确保形成公开透明正当的竞争局面。然而,诚信危机已经成为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令人头疼的问题,诚信危机是社会道德缺失的具体表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离不开内心世界道德观念的强大支撑。而社会各个领域内各项制度的有效整合也离不开道德的积极参与。

  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不是某个人某个群体的事,需要社会各界都为之付出努力。因此,全社会各个阶层应当团结起来,充分发挥各个阶层的应有作用,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充分发挥社会伦理道德的标杆作用。各级监管部门也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社会监督力度。享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及时认清当前的发展形势,努力适应形势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为建立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体系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执法机关也应当按照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同时,道德观念与国家政策同属社会意识范畴,我们要实现基本道德观念与国家良好政策的有机融合,使政策的作用在社会管理过程中得以充分的发挥,从而,加快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的建立步伐。当然,亦应当为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营造一个文明和谐的法制环境,使社会各个方面的运转实现有法可依。

  五、德治应与法治的协调

  近年来,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同时,也受到了西方文化思想的冲击。原先以儒家文化为主导的“自然道德”已经逐渐丧失了原有的社会地位,计划经济时代的道德体系也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失去了社会调整作用。儒家以人为本的“德教为先”思想,逐渐涵盖了社会治理的各个层面,包括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领域,这种思想是与我国国情相吻合的,符合我国的发展要求。这种思想的优势在于对人的合理善良的教化,使人们在家庭道德,社会公德都有了长足的进步和改善,但是其作用的对象往往是民众,促使百姓服从顺从当时的封建统治。市场经济条件下,德治的作用应当有所改变,应当以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即通过法律和道德两种手段对社会进行合理调节,实现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平衡社会各种利害关系,使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德治能够通过科学的理论武装人,能够通过正确的选择引导人,能够通过崇高的品质健全人,能够通过优质的作品感染人。这样,使人们在社会生活中谨慎行事,使自身行为处于他人所能认可,社会所能接受的状态,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

  六、结语

  社会的发展和经济水平的提高,仅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也是欠缺科学考量的想法和做法。毕竟,社会治理过程中,有些层面或领域是法所不能到达并发挥其应有作用的。因此,文明社会的建立的巩固要高度重视社会道德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并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并有所侧重。只有这样,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具有时代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道德体系,为改革脚步的不断深入推进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法律期刊论文投稿须知:《当代法学》杂志创刊于1987年,是一本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双月刊法学学术性理论刊物,国内刊号CN22--1051/D,国外刊号ISSN1003—4781,邮发代号12—342;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创刊近20年来,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刑诉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的工作者搭建一个学术研究的平台,构建起对国内外进行法学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人才脱颖而出,是它一直所秉持的办刊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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