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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如何在依法治国方略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14-09-25 19:10:0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的实现。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在这个层面上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用法律和制度促进并保障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各项战略目标和战略任务的实现。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廉洁、高效的政府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建立服务型责任政府的观念已经日益深入人心,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促使党和政府更加重视政府信息公开问题。近年来,我国在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方面作出了很多的工作并且取得了很好的效果,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走向了更加规范的道路。然而,实际上,到目前为止,由于公众的信息需求,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无论是在制度还是在实践上均存在许多问题。

  一、依法治国方略下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必要性

  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是有很大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必要性的。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是需要政府信息公开化,这才是提高政府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知情权以及维护政府形象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于政府的良性发展来说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更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和规范化,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就必须深入研究依法治国的基本理论,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因此人民有权知道政府运作的信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就是信息公开。因此可以说,知情权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要认真的落实公民的知情权,则必须在法律当中把这种权力具体的体现出来,制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

  公民知情权是现代政治文明社会中公民最重要的一项权利,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政治文明与否的主要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文明的进步,政府信息公开在全社会中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升温。但是长期以来,政府信息的公开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的保障而显现的有些乏力,由于法律的没有明确的规定应予公开和豁免披露的政府信息的各自的范围,导致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随意性比较大,公开与否、公开程度完全取决于行政主体的主观意愿。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掌握的权力极易因为缺乏透明度而被滥用,滋生腐败现象。如何从立法上面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从法制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则能提高行政权力行使中的透明度,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内容,只有将政府决策等行政行为置于“阳光”之下,才能有效遏制各类腐败现象。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公众对政府信息的需求属于公共需求的范畴,政府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产品。具体地讲,政府信息公开应该是政府向公众提供的一种公共信息服务。但是,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起步较晚,目前尚处于初创阶段。虽然近年来不少地方政府先后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国家保障公民知情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治、防治腐败的要求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

  (一)行政公开流于表面化、形式化

  可以说,当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具有以下特点:形式上公开多,实质上公开少;原则方面公开多,具体内容公开少;公众被动接受的多,主动参与的少。更重要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不仅应当公开政府“正面”信息,而且要包括是政府工作失误、不足、违法等信息,而这些恰恰是我国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实践所缺乏的。我国相关研究还刚刚起步,相关标准和规范也比较粗糙,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缺乏一套完整的技术解决与实现方案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因此就会产生很多的政府信息公开都流于表面化,这与公众对于事实真相了解的呼声越来越高成为了矛盾。政府不是从公众的需求出发来界定披露的范围,而是根据自己的利益把不愿公开的信息定为秘密,从而不能使公众了解到政府的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逐步扩大,这也应当成为行政管理领域的发展趋势

  因此,只要行政机关依据相关文件实施的管理行为,而且该文件又会对公民权益产生影响的,就应当予以公开。以公民申请公开的信息拒绝予以公开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目前,全国各地政府纷纷成立政府网站,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确实产生了积极的作用,方便了民众了解政府信息。然而,一些地方政府仅仅将政府网站当成为了应付上级检查的装饰,网站内容常年不更新,可供查询的政府信息内容也十分有限。由于缺乏相应的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部署,法制和其他相关机制明显滞后,地区、部门和单位在行政公开方面大多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相互之间缺少统一性和协调性,公开的形式、公开的范围存在较大的差别。

  (三)信息公开的可靠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信息公开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较为严重的隐瞒不报或虚假公开的情况,尤其是存在隐瞒“坏消息”、虚报“好消息”,制造假象和假政绩、报喜不报忧的情况,这样违背了公开透明的原则,也损害了人民的知情权,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思考

  要使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得以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实行信息法治,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依法执行信息公开。为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完善信息公开的法律制度建设,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依据

  在《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公开政府信息特别有助于改善投资环境,但这并非政府信息公开的根本目的。政府之所以需要公开其拥有的政务信息和社会公共管理信息,根本原因在于主权在民的宪法原则及由其派生的公民知情权。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不足就是没有一部统一的刚性化的法律。国务院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只能是临时之举,随着社会需求的增加应当对条例不断加以修订和完善,并最终转变为《政府信息公开法》。在《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对信息公开的范围、程序、违反信息公开义务的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以及行政相对方对政府不履行公开义务的法律救济途径做出更为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目前政府信息公开浮于表面而没有实质的效果的现状。

  (二)以知情权的保障为核心,制定、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

  主要是实现政府理念的彻底转变,从政府权力型转向民众权利型。必须站在重构政府与公民关系的视角,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地位。政府信息公开的出发点将知情权的保障贯穿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个过程。近年来行政公开的实践也表明,阻碍行政信息公开的最大因素是潜在地支配着行政运行,不断地生产着权力本位观念的行政传统和封闭型的行政文化意识。

  (三)进一步拓宽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工作

  对于政府机关信息公开制度的运行,需要有效的监督机制,不能只提权力不承担责任。政府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拒绝行政相对人的公开请求时,必须说明被要求文件材料的性质,将做出拒绝公开决定的官员的姓名、职务等情况告知请求人。政府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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