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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民工进城潜在问题

时间:2014-09-25 19:10:0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是促使其溶入城市社会的关键问题。农民工在城市归属感问题上呈现出不和谐态势,是农民工进城潜在的重要问题。

  摘要: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是促使其溶入城市社会的关键问题。农民工在城市归属感问题上呈现出不和谐态势,是农民工进城潜在的重要问题。要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的和谐健康发展,应以强化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群体归属感为切入点和重心,同时辅以消融城乡二元分割等必要配套性措施,切实解决农民工进城潜在的实际问题。

  关键词:农民工;城市社会;归属感;潜在问题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经济建设中的一支不可或缺的力量,但目前农民工中的绝大多数人只是完成了社会角色、资源获取方式和空间位置的改变,尚未实现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转变,尚未融入城市社会。究其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农民工对城市社会的归属感缺失是制约其溶入城市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增强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是促使其溶入城市社会的关键。

  一、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创建和谐态势问题

  首先,总体层面上的不和谐问题。进城农民工留恋城市相对丰富的社会资源和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希望能留在城市定居,在地域上表现出对城市的强烈归属与认同。但由于客观与主观、制度与观念、自身与外界环境等多种因素的作用,又对与城市居民互相交往、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强。

  其次,地域归属感上的不和谐问题。由于进城成本过高,农民工当前的收入水平还无力承担城镇住房、子女教育和其他消费支出,更谈不上在城市定居。所以,他们在未来归属上还没有明确的行动选择,用“彷徨”二字来表述比较恰当,他们只能象候鸟一样在农村和城市之间飞来飞去。

  再次,群体归属感上的不和谐问题。大部分农民工希望长期居住在城市,有留在城里成为城市居民的愿望。这与进城农民工对市民群体缺乏认同和归属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和巨大的反差。

  二、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创建和谐因素问题

  城市社会对农民工认同感的缺失问题。城市社会对进城农民工的歧视和不友好映射在农民工的思想中再反射为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的不认同、不满意、缺少归属,进而转化为农民工与市民在生活交往中的互不谅解、互不认同甚至到发生剑拔弩张的冲突的地步。这种现象在年轻一代进城农民工的身上表现得更为明显。

  社会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利益分配和社会福利待遇的不公平问题。根据社会学研究的相关理论以及基本生活经验,一个群体的社会地位是否平等、利益分配是否公平合理,是影响群体成员对群体的认同、支持和归属的最重要因素。结合我们讨论的主题,进城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在城市普遍性地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对待,其与市民群体相比不管是在基本公民权利还是就业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待遇上都有相当的差距,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这是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群体归属感不强的最主要影响因素。

  进城的高成本是低收入的农民工难以跨越的门槛问题。农民工就业的城市往往是我国经济发达地区,商品房价格高,房租高,物价也相对较高。有一少部分素质较高、善于经商和理财的农民,靠自己的智慧、良好的机遇、过硬的技能等等发了财,因而具备了在城市安居乐业家落户的条件,但是这对于大多数农民工来说是难以做到的,要从农村转移到城市必须有足够的经济基础。

  城乡之间思想观念和心理文化的反差问题。调查显示,农民工的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文化程度大多为初高中毕业。他们的小农思想和农民意识容易滋长“城市过客”心态的生成和膨胀。打工赚钱、增加收入是绝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外出的首要目的,他们中不少人打算务工赚钱再“卸甲归田”、回到农村老家谋划生活,这使得他们有产生“城市过客”心态的潜在条件。正是这种过客心理,造成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矛盾不和谐的问题加重。

  三、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谐思路问题

  要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的和谐健康发展,应以强化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群体归属感为切入点和重心,同时辅以消融城乡二元分割等必要配套性措施。从统一思想认知抓起,为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营造融洽的氛围。政府应通过宣传、滤布 教育等方式来提高进城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媒体和舆论应引导大众正确看待农民工,转变市民的偏见和歧视观念,改善农民工与城市居民之间的人际关系,加强城市市民与农民工的交往和互动,达到相互认同问题。

  四、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谐体制问题

  进城农民工处于城市社会的最底层,是城市的无归属群体,在城市普遍性地受到不公平、不公正、不合理对待,其与市民群体相比不管是在基本公民权利还是就业生活水平以及社会福利待遇上都有相当的差距,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其根源就在于“名亡实存”的我国长期实行的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城乡二元分割制度体系。鉴于单个城市范围较小,自建社会保障的风险较大,可以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对进城农民建立相对独立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彻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首先,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在进城农民自愿的前提下,逐步建立以进城农民和其所在单位共同负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新型社会保险体系。同时,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流转衔接机制,便于农民向城镇转移后,社会保障不致中断。

  其次,鉴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市职工的养老保险之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可以考虑设置一个过渡期,在过渡期间,进城农民可以选择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障,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过渡期后,则必须全部参加城镇社会养老保险。

  再次,建立进城农民的失业保险机制,以其在农村的集体承包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获得一次性或年度性收入,作为失业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进城就业后则逐月由工作所在单位或雇主按规定缴纳。

  最后,从解决农民工的住房问题抓起,为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创造必要的物质生活环境。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五、潜在农民工城市归属感构建和农民工自身及子女教育问题

  加强培训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农民工思想文化素质,以促使农民工归属城市社会。进城农民工由传统的农村社会进入现代化程度较高的城市社会,面临着一个深刻的再社会化问题,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的管理,在制定农民工的就业管理规划的同时制定对进城农民工的引导和培训教育规划,要全方位、多层次地推进培训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科学文化水平和思想道德素质。

  首先,农民工身的教育问题。

  教育要有针对性。如针对部分农民工小农意识以及与城市生活不相融合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他们进行以城市基本生活常识、城市规章制度、法律常识、文明意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引导和教育,引导农民工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溶入城市社会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民工培训教育的投入,建立以政府部门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民工培训教育体系,既要发挥现有教育资源优势,又要在城市中农民工聚居的地区成立“农民工职业学校”、“农民工进修学校”、“农民工之家”等,定期对他们进行教育、培训。此外,还应大力鼓励农民工在业余参加自学考试或到各类成人学校进修学习。

  农民工的教育还要注重社区载体建设。社区作为一种地域性社会,是连接个体与社会的桥梁与纽带。农民工所在社区应为农民工提供关怀与政策引导,给予他们以法制、技术以及文明等方面的教育,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促进其精神的升华和灵魂的净化。

  其次,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

  尽管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度都充分考虑了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尽管许多城市的主管部门都在承诺着手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但实际上都收效甚微。农民工子女教育困难的原因究竟在深层次的体制矛盾上体现在哪些方面。

  许多地方在计算经济发展总量或列举政绩的时候,基本上是以本地常住人口作为基数。如果增加了农民工的子女教育,既要增加财政投入的支出,还要拉低已经被人为高估的教育水准,影响到部门的政绩和形象。因此,当地主管部门只得采取排斥和关闭的办法,以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

  出于对农民工进城数量增加的担忧。近年来,人们已经逐步习惯于单身农民工在城里就业。因为他们只提供廉价劳动,来去自由,由于没有子女和家庭的负担。可是一旦要把解决农民工的子女教育问题作为城市政府必须要解决的日常工作,直接导致的现象就是,农民工家庭的整体进入。那么城市政府要解决的就不仅仅是教育问题,还要涉及到他们的住房问题、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就业问题,甚至对于城镇公共设施供给的压力。

  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也关系到我们国家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问题。尽管城乡分割的义务教育体制在对农民的问题上存在着不公平现象,而且也需要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和实行农村税费改革后逐步加以解决。但现实中,农民工子女离开了农村后,由于交纳的教育统筹费用没有根据农民工的就业流向在地区间划转,而农民工就业所在地的城市财政体制在义务教育支出中并没有包含农民工子女的教育经费,等于在我国目前的义务教育体制中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实际上的受害者就是这些在城市打工就业的农民的下一代。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曾说,农民工子女教育属于九年义务教育,享受义务教育的一系列扶持政策,这完全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

  再次,应加快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体制的改革,实行城乡公平、地区公平的义务教育制度。流入地政府应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农民工子女上学的补助政策。这种补助,一方面体现在对学生的补助,另一方面体现在对接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学校的资助。对农民工子女来说,可以以政府财政资助、补贴等形式加以资助,体现“以流入地政府为主”的精神,避免把农民工子女往民办学校一推了之。

  最后,从未来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上看,农民也应该享有这个国家文明和城市文明的正常权利,这是宪法赋予的权利。当然这是随着城镇化进程的推进逐步要解决的城乡分割体制的根本矛盾,要有一个历史过程。

  综上所述,要实现进城农民工的城市归属感的和谐健康发展,应以强化进城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群体归属感为切入点和重心,同时辅以消融城乡二元分割等必要配套性措施。同时这也是推进新时期我国城市社区和工会组织建设与发展的客观要求和重要内容,是实现对进城农民工进行有效引导、治理和服务的现实路径。

  政府应规划建设一批低造价但符合基本安全卫生标准的简易住房,使广大进城农民工租住得起,改善他们的基本生活条件。接受义务教育是进城农民工子女的法定权利,也是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本要求,应多渠道安排好进城农民工子女就学,切实保障他们的这项基本权利。

  参考文献:

  [1]《社会学研究》编辑部:2002:中国社会学前沿告,社会学研究,2003年第2期

  [2]朱力:论农民工阶层的城市适应,江海学刊,2002年第6期

  [3]马广海:农民工的城市融入问题,山东省农业治理干部学院学,2000年第5期

  [4]汪立华:转型期城市农民工的犯罪与社会控制,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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