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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问题

时间:2014-09-25 19:10:21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摘要:加快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社会“安全网”,不仅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也是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做好的重点工作之一。
  
  关键词:社会保障 建设 完善
  
  一、社会保障概况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以及遭受意外灾害的情况下,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经济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可以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角度来认识。
  
  (一)从历史的角度讲,社会保障是治国安邦、稳定社会的根本大计。社会保障是工业革命和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也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简单概括其发展历史,可以说它是起始于德国,形成于美国,发展于二战以后的市场经济国家。19世纪末,德国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工人阶级的劳动状况日益恶化,在马克思主义指导下,工人运动日益高涨,强烈要求政府实施保护工人阶级利益的社会政策。为缓和阶级矛盾和促进经济发展,被称为“铁血宰相”的俾斯麦对工人阶级实行了“胡萝卜加大棒”的政策,一方面残酷镇压工人运动,另一方面进行安抚,主要措施就是建立社会保险。20世纪30年代,为了对付严重的经济危机,时任美国总统的罗斯福采取了以扩大有效需求为核心的一系列“新政”措施,刺激国内经济发展。新政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社会救济。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社会保障法》,联邦政府设立了社会保障署,促使社会保障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较全面系统的实施。1936年,凯恩斯发表《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掀起了一场政府干预经济的凯恩斯革命。罗斯福新政和凯恩斯理论,不仅挽救了风雨飘摇的美国经济,而且几乎是挽救了垂死的资本主义世界。
  资产阶级这么重视社会保障问题,我们也没有理由不运用这一制度来稳定社会,保持国家长治久安。新中国成立后不久,1951年2月,政务院发布《劳动保险条例》,在我国城市中逐步建立了以社会保险和职工福利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保障制度。遗憾的是,50年代末期之后,由于指导思想出现偏差,不仅导致我国经济发展走入困境,也使社会保障建设出现了波折。主要表现是:①不够重视,没有摆上经济社会发展的应有位置。②没有积累。③覆盖面窄。
  
  (二)从未来的角度看,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更加重要和紧迫。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达72岁,不仅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而且比一些发达国家还要高。到本世纪30年代,我国将进入老龄化高峰时期,不但养老金支出要增加,而且医疗保险金支出也会迅速增加,社会负担会成倍扩大。人口老龄化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但在我国表现得更为突出,解决起来难度更大。这是因为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这样一些特点:一是规模大。二是速度快。三是底子薄。因此,从现在开始,就要立足于国情,抓紧完善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应对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二、关于两个确保工作
  
  (一),两个确保是指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这是在国有企业改革和脱困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方针,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大局。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不仅是现实的紧迫问题,也是长远的战略问题。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把它作为一个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二),两个确保的基本实现,为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什么国有企业改革脱困力度这么大,但总体上仍保持了社会稳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我们在国企改革脱困中高度重视两个确保的工作,而且基本实现了两个确保。
  
  三、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
  
  根据国务院42号文件精神,试点的内容主要有两项:一是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做实,实现部分积累;二是在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前提下,逐步推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由于这两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国务院决定,全国选择辽宁全省进行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试点,不强求一律。
  
  (一)关于调整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现行的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确定的,对于建立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分担养老责任的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面对日益增大的基金支付压力,需要探索进行基金积累的途径。这次国务院的《试点方案》在坚持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础上,对现行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明确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二是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三是做实个人账户,保持实账运营。
  此外还明确了几项政策,一是有条件的企业可为职工建立补充性的养老保险,统称为企业年金,其中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可从成本中列支。二是过去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现在已没有生产经营能力、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镇集体企业,不再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其已经退休人员由民政部门按企业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三是公务员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暂维持不变,但要研究制定职工在机关和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办法;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执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已经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的地区,要继续完善和规范。
  
  
  (二)关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1998年以来,按照中央要求,各地普遍建立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实行进中心、保生活、促就业的政策。客观地说,下岗职工还是在企业内部管理,没有减轻企业事务负担;“三三制”方式筹资困难,企业拿不出形成“三七制”;失业保险金既要保发放,又要向中心调剂资金,拆东墙补西墙,而一些沿海地区已开始取消中心。从改革的方向看,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应当建立起独立于企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的并轨。《试点方案》明确,在试点地区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进入失业保险制度。已经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原签订的协议内容保持不变,协议期满仍未再就业的,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总体目标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有步骤地完成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为妥善处理并轨过程中涉及的经济补偿,以及企业所欠职工债务问题,《试点方案》规定:一是企业要本着劳动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分开处理的原则,妥善处理好经济补偿、拖欠职工工资和集资款等债权债务问题。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定。二是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预算资金,规模不减少,但要调整使用方向,除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外,主要用于补充失业保险基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不足。为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允许地方灵活使用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三是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总体上看,目前并轨试点进展较快。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从今年起,全省范围内企业新的裁员不再进中心,有15个地区,分别是北京、辽宁、黑龙江、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湖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青海、宁夏和新疆。第二类是从今年起,在省内部分城市进行试点,有7个地区,分别是内蒙古、河北、江苏、安徽、湖北、广西和四川。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经济条件较好,并轨工作进度快,目前领取失业保险的人数已超过下岗职工人数,失业保险成为主要保障形式。
  
  四、关于资金筹集问题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做好社会保障工作的关键是解决资金问题。近几年,养老保险收支缺口逐年扩大,由1998年的100多亿元增加到2000年的400多亿元,当期收不抵支的省份已达24个。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企业自筹和社会调剂部分难以到位,只占到30%,主要是依靠财政特别是中央财政的支持。3年来,为实现两个确保,中央财政投入的资金达819亿元。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角度讲,建立稳定、规范的筹资渠道,增强保障能力,是至关重要的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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