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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企业债权的实现看市场经济中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

时间:2014-09-25 19:10:31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本文分析指出解决当前企业合同之债,除了企业要在自身债权管理中注意若干法律问题,还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研究并论述了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对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了建立信用法律体系有关的设想。

  摘要:本文分析指出解决当前企业合同之债,除了企业要在自身债权管理中注意若干法律问题,还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从而研究并论述了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对企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同时提出了建立信用法律体系有关的设想。

  关键词:债权管理;债权实现;市场经济;信用法律体系

  

  引言

  近年来,许多企业都遇到债权难以实现的情况,而且还是非常普遍的问题,究其原因有法律问题也有社会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在债权管理中出现问题;二不良的信用导致不正常的经济和金融运作,整个经济领域信用严重贬值,出现社会信用危机。作为企业运作的一个侧面,债权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不少影响因素实际上也影响到整个经济活动,本文正是从研究企业债权管理的若干实际问题出发,分析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对企业以至整个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作用。

  1企业自身债权管理

  债权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如期实现债权,以利于企业获得预期的经济利益。这就要求企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积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科学的自身债权管理。下面仅以合同债权管理为例,略作分析。

  (1)了解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资信状况

  了解合同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资信状况,是为合同的履行奠定基础,或者说,是确认是否可以签订合同的必要前提。具体来说就是:在初步接触阶段,我们要对客户的资信情况作全面细致的了解,必要时要借助一些资信调查机构或者律师。只有弄清对方的法律地位,才能弄清到底是谁承担责任。了解对方主体法律地位主要是通过查验对方的执照和工商登记档案来进行。资信调查的另一个重点应是该客户是否有财产,该财产的位置、性质、有无抵押或担保、是否涉及法律纠纷,及该公司在经营中的一贯信誉。

  (2)依法科学地进行合同债权管理

  第一,规范合同,防患于未然。合同的条款作用主要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明确,直接关系到今后合同的履行。因此完善的合同条款可以防患于未然,减少今后债权实现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国家工商总局根据各类合同的不同特点,并广泛吸收专家的意见,制订了示范合同文本,因此可以参考使用。

  第二,设立、收集有关往来文件、保存好证据。债权的存在,要靠证据来证明。提供不出证据,只要对方否认,认定债权就十分困难。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不能,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3)运用好诉讼时效制度,及时提起诉讼掌握胜诉权

  无论是从减少被别人占用资金以提高自身资金运行效益的角度,还是从能够有效清收债权、避免坏账损失的角度,债权都应及时清收。不能及时清收的债权,在法律上还存在一个诉讼时效问题。《民法通则》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法院不予保护,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因此企业面监债权协商无果时应及时提起诉讼(或仲裁)。

  2社会信用环境对企业债权实现的影响

  以上主要介绍了债权管理中企业自身要注意的一些问题和方法,但是影响企业债权实现的不少外部因素往往非企业自身所能控制,这些因素主要反映为社会信用环境的影响。

  (1)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较差,没有完善的信用监督网络,资信调查难以实现。

  我国的信息网络大多自成体系,没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监督网络体系,这就为信息资源的共享设置了障碍。目前的状况:一是政府部门已有的信用信息没有得到有效利用,与资信有关的大量信息分散在不同的部门,如工商、税务、海关、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质检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90%以上集中在部门内部,部门之间的信息和数据不流动也不公开。二是企业和消费者的信息公开尚未开始,多数企业不能向社会开放运营的原始数据,很多涉及企业的信用数据和资料外界无法得到,消费者个人信用调查市场更是一个被严格控制的领域。

  (2)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约束,使资信很差的企业和不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处。

  近年来,合同欺诈、抽逃资金、拖欠账款、逃避债务、做假账、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不法行为严重影响了正常企业的经济活。上述现象在司法诉讼中因缺乏与信用有关的详尽的法律法规,致使违法、违约者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对失信、违约行为惩罚不力、不重罚,使违约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即失信有利可图,企业或者个人当然会有一种失信倾向。虽然合同法对诚实信用有相应的条款规定,但是诚信作为合同法的一个原则实际上是一个较为抽象的道德标准,在司法诉讼实践中很难依据一个原则对上述不法行为、违约行为进行惩罚。

  (3)“执行难”、企业失信泛滥,导致企业债权无法实现,归根结底缘于没有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进行保障。

  对于企业来讲,现在怕的不是打官司,而是官司打赢后判决执行不了。执行难是目前法院工作的一大难题,但是笔者认为主要还是缘于社会缺乏一个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使那些恶意赖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用财产登记在他人名下、资金体外循环、异地开户、公款私存等手段隐瞒财产,抗拒法院的执行。“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古训被破坏殆尽之时,也就是现代社会的诚信根基摇摇欲坠之日。只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的信用评价与监控制系统,公民和企业“一旦有不良信用记录,就会造成经济活动和生活、工作上的极大困难”之后,才能从根据上解决“执行难”这个社会问题。

  综上分析,企业在树立自身良好的信用形象,做好签约前的资信调查,依法科学地防范、解决债权管理中的纠纷的同时,还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才能较好地实现企业债权。而良好的信用环境,包括公开的、完备的信用监督网络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即要有一个完善的富有效率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

  3信用法律体系的建立

  作为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债权的实现需要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客观上要求有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这是上文得出的部分结论。现在,不妨将视野扩展到整个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层面,分析研究信用体系的重要作用,进而探讨如何建立信用法律体系。

  (1)汕头的教训

  地处南海之滨的汕头,是我国最早设立的4个经济特区之一,前些年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曾被誉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的汕头,2001年的GDP却再现负增长,为何如此?原因虽然有多方面,但其中至关重要的一条是:信用缺失。一些企业信用缺失,干出了走私贩私、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假售假、偷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破坏了市场秩序,汕头市的社会信用意识受到了严重地冲击,败坏了整个汕头的信誉。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1月发出《关于严格加强广东省潮汕地区购进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广东省国税局也于同年4月下发《关于加强潮汕地区供应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通知》,对汕头等潮汕4市出口货物退税实行特别严格管理。可以说,这是对信用缺失的惩罚。严重的信用危机,在当年大伤了汕头经济社会发展的元气。除了GDP负增长2%外,汕头市当年其他几个主要经济指标也降幅甚大:工业比降6.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下降9.5%;进出口总额下降35.2%,其中出口下降48.3%。

  (2)、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

  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项调查显示,“拖欠货款、贷款、税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中国企业信用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另外从汕头出现的因信用缺失而导致经济滑坡的现象,也可以看出,信用对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何其重要。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市场经济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市场经济能否健康发展。

  (3)建立信用法律体系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特征和要求

  面对信用缺失的现象,除了通过教育重塑人们的信用意识,还必须有法律的惩处,“让市场学会记忆,提高加害方的失信成本”(吴敬连)。换一个角度说,如果有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这种严重的信用危机基本上可以避免。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将各种市场经济行为置于法律的规范和制约之下,是保障各项经济行为正常运作的根本依据,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之必须。而在经济活动中建立必要的信用法律,则是对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补充和延续。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的惩罚,我们迫切需要尽快进行信用立法和执法建设,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手段和力度,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4)、建立信用法律体系的思考与设想

  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如《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利法》、《商标法》、《税收征管法》等。这些法律都在调整不同领域的市场经济法律关系过程中,对诚信守法提出了法律要求,但还不完备对信用的约束,还远远未能满足市场经济的要求,信用法制建设仍然处在起步阶段,与西方国家健全的信用法律体系相比,还远远不够。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步伐,逐步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和信用保障服务体系。

  第一,加强信用立法工作。完善信用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信用法制保障体系的建立,使信用制度和信用担保、信用服务、信用信息等一系列信用工作机制法制化、规范化、公开化、程序化。完善现有法律,形成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信用法治秩序,从而有效制止信用欺诈和信用违法现象的泛滥,为企业商业往来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第二,加快征信数据的开放与信用数据库的建立。

  由于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必备的基础设施,所以建议首先应以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建立政府资信数据库。如建立工商注册数据库及工商年检数据库、工业企业普查数据库、法院诉讼数据库、人民银行的企业还款纪录数据库、企业产品质量投诉数据库等。政府组建的这些数据库可采用有偿服务的方式向社会开放。

  第三,引导企业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一方面,要引导企业加强自身信用控制能力,使企业对自身的经营能力和经营行为有一个合理的评估,防止不履约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要增强企业信用风险的防范能力,通过引导企业建立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及重大交易通过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客户信用信息进行调查评估等办法,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第四,加强政府对信用建设的推动作用。在建立信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政府应着重做好如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信用资料数据库和实现信用资料的开放,并对信用资料的公开、合法、正当的收集和使用做出明确规定。二是强调政府要守信,政府自身的信用树立起来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前提。三是大力扶持和严格监督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四是保护公平竞争,监督维护市场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取得和使用信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

  4结束语

  法律意识越强,信用环境越好,企业就越能健康成长。一个可靠安全的社会信用法律体系是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外部因素,更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有建立一个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才能根本改善我国信用环境,推动信用经济的发展,保障现代市场经济秩序,保持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迅速提高。

  

  参考文献

  ① 邹华,《21世纪经济报道》(2002.1.7)

  ② 杨德寿,由“执行难”看我国现阶段的法律缺陷,《中国法院网》(2002.9.26)

  ③ 侯伟生,“一个经济特区的信用代价”,《市场报》(2002.06.21)

  ④ 秦大军,“我国各方合力构筑巨大的信用体系”,《汕头日报》(2002.6.7)

  ⑤ 赖钦富,“发展信用经济建设信用佛山”,《佛山研究》200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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