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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的区别,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时间:2014-09-25 19:10:36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随着成品油税费正式实施,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以政府为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投资兴建的二级公路)的收费站点撤销工作已经逐步、有序的进行。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由于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且经济发展与交

自2009年1月1日起开始随着成品油税费正式实施,作为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还贷二级公路(以政府为主体,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投资兴建的二级公路)的收费站点撤销工作已经逐步、有序的进行。
在过去的二十多年,由于我国交通基础设施比较落后,且经济发展与交通设施难以完全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在此阶段收费公路的出现(含二级公路、国道、高速公路)对筹集建设资金起到关键作用,有效地减轻了国家、地方的财政负担,促使交通事业与经济发展同步推进。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经济实力的提升,经过改革开放的洗礼,经济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国家及地方各级财政支付能力明显改善,且费改税后,国家对筹集公路建设资金的调配能力及收入来源有了可靠的保障.但全国范围,要在3年内完全撤销收费里程占总收费公路42%的二级公路,公共财政仍然压力十分巨大。
由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交通占区位优势的因素十分重要,但过多的收费公路也确实加重了企业负担、制约了经济发展。以政府还贷融资模式进行公路建设,虽成效显著,但存在诸多弊端也不容忽视。可是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尤其是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公共财政的收支矛盾十分严重,目前,收费公路还是建设高等级公路投融资的一条有效途径,要完全撤销政府还贷的融资模式,地方进行公路建设的融资压力骤然增加,需要出台相应的补贴或新型的融资模式才可以解决这些问题,而新模式的出台,“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一部分消化的时间、更需因地制宜”。
如何处理收费公路建设、筹资、投资、回收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应该正确去面对,从而有效的缓解即要建设、又要发展经济的矛盾,收费公路的全部撤销改由公共财政或费改税直接承担建设、养护资金根本无法完全解决所有的问题。因此,收费公路在未来很长的一般时间内将继续存在。
随着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公众对交通产品及交通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交通基础设施的完善与高质量的服务,可在时间和空间上缩短区域间的距离,可化解公众对服务的要求。在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高速公路建设规模及通车里程、密度等指标均高于我国(见下表)。高速公路的合理分布与建设能有效缓解公众对交通要求的压力。但公路建设造价的大幅攀升,公路维修养护成本的成倍增长,加之我国公共财力本身也有限,财政支付压力本已难以重负。因此,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做用,收费高速公路利用适当的政府投入来建设、管理、维修、养护资金是可行的,关键是如何解决与确定收费公路的经营性质、经营年限、收费标准事关民生的问题。

一、政府还贷公路与经营性公路和概念、组织机构与特点
政府还贷公路:是指由交通主管部门投资和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公路,其公路主管部门或其所属机构是项目收费的行为主体,属于行政事业型组织形式,收费管理按照行政事业收费性质纳入财政管理体系,实行收支两条线。
经营性公路:是指由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受让公路收费权或由其依法投资建设而成的公路项目,公路经营企业是公路收费的行为主体,属于企业型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按照企业经营性质纳入工商管理体系。
政府还贷公路投资主体是政府,是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下属机构)作为贷款人,并以一定的财政收入作担保或者以项目本身的收费权为质押,向银行取得商业贷款。政府还贷公路必须成立专门的事业单位来代表政府行使收费行为,其工作人员属事业编制。而经营性公路投资主体是企业,是以企业(国有、或其他成份)为贷款主体,除资本金部分由投资人出资后,其项目配套资金由收费权质押向银行取得贷款,其收费主业的经政府部门批准收费的投资人,属企业性质,其工作人员属企业编制。
二、收费年限的确定
政府还贷公路是以还清贷款为原则来确定收费年限,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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