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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如何加强我市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时间:2014-09-25 20:44:0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摘要:从建设领域形势的变化,结合研究的成果和经验总结,分析监督机构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对策

  摘要:从建设领域形势的变化,结合研究的成果和经验总结,分析监督机构存在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和对策

  关键词:質量監督 監督执法 管理 工程質量

  “百年大计,质量为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工程日益增多,也在不断地满足着人类的生产和生活,从而建筑工程为人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在为人类带来极大方便的同时,某些建筑工程也出现了质量方面的问题。当前形势下,建筑工程质量问题越来越被社会所普遍关注,而这个问题也成为建设者应该深思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为保证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提出要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按城市建立专门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随着国家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监督管理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步入了依法执监的快车道。

  1、目前工程质量监管面临的问题如下

  1.1、多部门管理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堪重负

  我市现在的工程监督和全国各地一样,存在多部门管理、多部门审查、多部门收费、多部门验收现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单位实行资质管理,技术监督部门要门窗、幕墙施工单位具有生产许可证,气象部门也提出了防雷专项资质要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搞施工图审查,环保部门、消防部门、地震部门、人防部门、气象部门也有审查要求,工程竣工验收还要取得环保、消防、技监、人防、气象等部门的验收认可。其中有的部门为了获得利益,还指定施工、检测、材供单位。很多监管部门在监管环节要收费,有些收费很不合理,权力意识强,服务意识差,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叫苦不迭。

  1.2、建筑市场的法规体系和管理机构尚不完善

  这几年我市建筑业“僧多粥少”竞争激烈,影响着建筑市场的在序运转和良性循环。更为严重的是工程越级承包,非法层层转包的混乱现象。“打着一级企业的牌子,二级企业来投标,三级企业进现场,包工头来施工。”这种高资质等级的企业将承包的工程随意肢解,倒手转包给低资质等级企业甚至个体包工头经营,造成层层盘剥、偷工减料、赶工省钱、降低质量标准,而又以包代管,不派出相应的技术管理人员到现场,施工过程无人管理,其结果一方面造成在施工中不按标准规范作业,使用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粗制滥造,直接对工程质量造成极大的威胁,另一方面工程一经转包,只顾赚钱,不顾质量,施工任其发展,转包者从收渔利。这样破坏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规范,从而影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制约了工程质量的提高。

  1.3、建设系统内部工程质量监管职能交叉,内耗严重

  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建管处、设计处,市场科等,同时还委托一个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站受委托并按委托的内容进行工作,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职能,很多事情要所委托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要协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于各种原因,对工程质量监督站上报的行政处罚周期过长或不管质量违法行为,导致很多违法行为难以纠正;而且我市监督与备案受理是两个部门,互不沟通,很多工程不办理备案手续,导致备案率较低;监理资质管理部门管监理行为,设计资质管理部门管设计质量行为,检测资质管理部门管检测质量行为等,各自为政,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仅能管管施工单位现场质量行为,且往往不能与资质管理、市场准入挂钩,监管效率低下。

  1.4、社会过多依赖工程质量监督核验,客观上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视为了工程质量的责任者

  工程质量“谁核定,谁负责”,监督站变相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而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各方责任主体,反而“袖手旁观”,进而颠倒了市场经济活动中产品的制造者以产品直接负责的规律,而监督站的行为是政府授权的,质量监督是政府管理行为的延伸,政府同样也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者。客观上造成了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从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的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与现行三部到位等级核定的工程质量监督运行方式的矛盾与不和谐。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无法实现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的全面监控。

  1.5、检测市场化对工程质量监督带来新的冲击

  质量监督站的监督取费较低,阻碍了质量监督站的进一步发展。大中城市的工程量大,收取的监督费用能够满足机构的运行需要,但小城市(特别是县城)工程量少,人员众多,收取的监督费用连开工资都成问题。但监督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这也是监督腐败产生的原因之一。同时较低监督取费给监督检测分离造成了难度,监督站需要检测站养活自己,检测站需要监督站的庇护。

  1.6、检测管理制度缺失

  检测市场化已初步显现出以下危害:检测单位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低价竞争,满足委托单位的各种要求,违规出具检测报告;原有国家、省、市、县级检测2级别被取消,检测争议难以裁决;检测单位作为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质量状况的重要助手作用逐渐丧失,质量监督能力受到削弱;检测违规行为难以发现、难以认定;尤其在当前,对检测单位、检测人员条件、检测行为准则、检测违规的法律责任、检测争议的解决途径、检测报告的法律效力等未有法规规定,现行的行政管理措施面对市场化后的检测行为将无法监管,这将给工程质量带来重大损害。

  1.7、质量监督站定位不准,质量监督效果较差

  我市质监站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受委托从事监管工作,没有处罚权。由于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控制不严,超编、多编、随意进人现象比较普通。质量监督人员的自身素质亟待提高。在目前公务员凡进必考的情况下,质量监督作为拥有政府职能的事业编制单位,成了众多官员安排人员的较好的选择。因此,质量监督站,特别是中小城市的质量监督站,不懂专业的人员较多。这些人拥有一定的权力,到处胡作非为,给质量监督站造成了许多负面的影响。

  由于没有正确理解委托监督的含义,不把质量监督机构当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己的执法队伍,随意委托工作内容,随意变更委托内容。

  1.8、监督手段不完善

  由于现行建管法规处罚额度大,程序繁琐,监督站受委托执法或无权执法,以致行为监督难以实施,违法违规行为难以纠正,质监站不得不把精力用在实体监督上,缺少有效的监督管理手段。质监站按管理的力度大小的依次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目前,质监站可以通过局部暂停工来实现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管理,但对设计、建设单位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而且对工程的监督主要集中在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的监督,违背了工程预控的原则。

  2、措施和对策探讨

  根据专家和学者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市监督机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2.1、理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相关部门的管理关系,发挥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工程质量的作用,为工程建设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

  2.2、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使工程质量监督真正成为“阳光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从建设工程活动一开始,就应享有知情权,了解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内容和手段,以便充分调动工程建设、监理和施工等受监单位自查自纠、自我约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规范质量行为,减少和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

  2.3、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保证执法监督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深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力度的重要手段是加强监督执法。应改变现有的监督方法,建立集体监督机制,一个专业配备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并规定要持证上岗。在日常工程质量监督和调查违法行为过程中,推行“一人为私,两人为公”的执法理念。同时规定不同级别的监督文书分别由各科室、各分站的监督人员、科长、分站长以及站领导按权限范围签发,保证执法检查和处罚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2.4、推进质量监督机构的改革,在现有质监机构的基础上,整合有关资源,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现对工程实施阶段质量、安全、守法情况的统一监管。该机构参照公务员管理,为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机构。

  2.5、建立预见性、服务性的质量监督模式,做到服务与执法有机结合。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过程过程和事后控制三大环节,在做好过程监督和工程违规行为的严肃查处的同时,加强工程质量的事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服务性。当工程质量出现下降的趋势或工程施工到难点部位、易出现质量通病的部位时,监督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提示和指导,以此扭转滞后监督、被动应对的局面。

  2.6、工程质量监督费等有关费用,由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或受理报建时)收取,该费用纳入省级或市级地方财政预算内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实行省级或市级财政统一供给;据估算,一省范围内工程监管经费开支水平与工程监管经费收入水平可基本持平,不需增加财政负担,并可减少地区与年度不平衡状况,保证工程监管机构工作经费。

  参考文献:

  [1]徐波·深化改革,与时俱进,把握时投稿展脉搏 .工程质量.2002.6

  [2]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3]郭汉丁·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4]赵桂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改革的趋势与对策.吉林建筑工程学院学报.2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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