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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民主共和与宪政共和历史叙事

时间:2014-09-25 20:18:5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文学论文

民主共和与宪政共和是如何在共和主义的语境中出现的呢?本文通过共和主义的历史叙事,将源头追溯至西塞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是第一位具体给“respublica”下

  摘 要:民主共和与宪政共和是如何在共和主义的语境中出现的呢?本文通过共和主义的历史叙事,将源头追溯至西塞罗。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是第一位具体给“respublica”下定义的思想家,在《论共和国》中指出:“共和国乃人民之事业。但人民不是人们某种随意聚合的集合体,而是许多人基于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而结合起来的集合体。这种联合的首要原因主要不在人的软弱性,而在于人的某种天生的聚合性。”[1]39

  关键词:民主共和,宪政共和,共和主义,历史叙事

  中图分类号:D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2-0022-02

  一、共和主义

  西塞罗不仅在政府统治形式层面理解共和,他超越了从政府统治形式理解“共和”的窠臼,指出共和指涉一种政体形式,即混合均衡政体,也指涉一种国家形式,即共和国,从而揭示了共和的本质和组织形式。共和国因“共和”而构建国家,共和国是全体公民共有之所有物(共有),那么共和国的政治权力就应当来自全体公民的“授权”,因此按照共和国的政治逻辑,共和国必然是共有、共治、共享之共和。共和制则是政府学说的一种,指政府统治形式,它关系国家权力的分配形式,一般指混合政体。

  二、共和主义的两个维度

  在政体理论中,存在两种探究“权力终极归属”的逻辑,一为主权整合型逻辑,主张建构被治者与统治者的同一性,从而使人民成为唯一可能的主权者,这种逻辑强调国家统治形式优于政府统治形式;一为主权均衡型逻辑,支持一种分权均衡的逻辑,强调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的分离,强调国家审判权与治理权的分离,强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三权分立,这种逻辑强调政府统治形式优于国家统治形式,试图构建有限、法治、分权的宪政国家。

  此两种逻辑在共和政治思想中的滥觞始于西塞罗,西塞罗认为,共和的特有价值是“共同善”,它包括两个方面:“公益”与“公法”,依据西塞罗对共和下的着名定义,“法的一致”和“利益的共同”是共和国得以存在的前提。其中“法的一致”即共和国的“公法”,共和国是法治之国而不是人治之国;“利益的共同”即共和国的“公益”,强调共和国是人民的公共事业。“公法”和“公益”是共和主义特有价值的两个方面,形成了理解共和主义的两个维度,一为积极肯定性维度,强调“公益”,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共和国的目的是增进共同善,张扬天下为公的精神;一为消极否定性维度,强调“公法”,共和国是人民的共同财产,不是一个或者某些人民的私有财产。为了维护共和国的公共性,确保共和国免于少数人私心的侵犯,免于“天下为私”,这一维度具有某种自我设限的性质,主张共和国接受“公法”的统治,以保证共和国免于专断意志的任意干涉。

  依西塞罗传统,理解共和主义存在两个维度,一是积极肯定性维度,即公共性的张扬,强调“天下为公”。另一个是消极否定性的维度,即为了免于“天下为私”,反对任何私性对公共性的侵害。在现代政治中,由于共和主义的式微,共和主义积极肯定性维度同民主主义思潮合流,形成了民主共和,而其消极否定性维度同自由主义思潮合流,形成了宪政共和。宪政共和强调共和国的“公法”传统,侧重消极否定性维度,是共和国“自我设限”本质的扩展,这种内在的偏向又受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从而形成宪政共和主义。民主共和强调共和国的“公益”传统,侧重积极肯定性维度,是共和国“自我扩张”本质的扩展,这种内在的偏向又受到民主主义思潮的影响,从而形成民主共和主义。依据政治思想史的梳理,民主主义对共和主义的影响是沿着积极肯定性维度,以马基雅维利、卢梭等为代表发展出民主共和主义;而自由主义则沿着消极否定性维度,在“自我设限”方面,以洛克、康德为代表发展出宪政共和主义。

  三、民主共和

  马基雅维利的平民共和国理想和关于人民的正面评价开启了现代民主共和主义的早期发展。卢梭继承马基雅维利关于人民的信念并推向极致,他是激进的民主共和主义思想的奠基人。在卢梭的政治思想中,我们能发现对民主共和最恰当的理解。卢梭通过社会契约论来形成政治共同体的普遍意志作为正当性与法律的根源,奠定了民主共和主义的思想基石。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指出,“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这是社会契约所要解答的根本问题。”[2]19

  卢梭这段话从政治哲学的高度阐释了共和国的根本问题,即通过社会契约,从个别的私人创造出一个具有公共人格(公意)的道德共同体(共和国)。按照卢梭的逻辑,“公意”即是完美无缺的“道德人格”,则它就应该拥有不受约束的绝对权力。这种绝对权力的行使行为就是法律本身。“法律既然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因此凡是实行法治的国家——无论它的行政形式如何——我就称之为共和国;因为唯有在这里才是公共利益在统治着,公共事务才是作数的。一切合法的政府都是共和制的。”[2]47-48

  卢梭的理论颠覆了政府除了全体人民同意之外任何的正当性理据。人民成了政治领域中的绝对者,卢梭因而主张依据“公意”,人民具有直接统治自己的权利,因为“公意支配个人是自己支配自己,个人服从公意也是自己服从自己”[3]。实际上,卢梭赋予了民主以一种基源性功能,意味着实质民主就具有正当性。这种民主的实质正当性优于程序正当性的观点,是一种道德正当性高于政治正当性的逻辑,既为共和主义现代转型奠定了人民主权的正当性基础,使民主共和占据革命话语的制高点,也为卢梭惹了很多骂名。法国大革命中,雅各宾派以激进的方式践行卢梭的人民共和国理想是惨烈的,警示我们激进的积极取向的民主共和主义在政治实践中将遭遇“撞南墙”。

  民主共和主义是古典共和“公益”传统的延伸,是积极肯定性维度的扩展,本质上就含有自我扩张的性质,卢梭和雅各宾派以其激进的方式诉诸“道德理想国”,走了一个“绝对”的极端。历史的教训警示,过犹不及,我们应该秉持“中道”。反联邦党人的民主共和思想让我们明白,民主共和也需要宪政。大致上,反联邦党人持民主共和立场而联邦党人持宪政共和立场,美国复合共和国之所以能够成功,端赖“过犹不及”的古训。

  四、宪政共和

  宪政共和主义是共和主义受自由主义思潮影响形成的,这一过程跟洛克、孟德斯鸠、康德及联邦党人等的贡献分不开。洛克是自由主义学说的鼻祖,他对于宪政共和主义的影响是突破性的。洛克的自然权利哲学从自然状态假设出发,通过双重契约过程,论证了国家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政治哲学价值,对于形成宪政共和与民主共和两个现代共和主义发展进路具有奠基性作用。洛克的法治思想,有限政府理论还有分权学说,也都构成了宪政共和的基本要件。

  孟德斯鸠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分权制衡学说上,他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要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以权力对抗权力。“一切宪政体制中都应该区分出相互制衡的三种政府职能(如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种权力集中在一起意味着暴政,政治自由乃是通过三权分立的宪政体制加以保障的。”[4]156无分权就无自由,他继承古典混合均衡政体思想并发扬创新,提出了分权制衡学说。孟德斯鸠的贡献奠定了宪政共和主义的主要基础,不过宪政共和主义的系统阐述是由康德完成的。

  康德深受卢梭政治思想的影响,但在政体学说上却得出了与卢梭完全相对的结论。这是为什么呢?笔者认为原因在于康德具有自由主义倾向,而卢梭是民主主义的极端煽动者。康德的宪政共和主义思想集中体现在《永久和平论》第一项正式条款上,“每个国家的宪政体制都应该是共和制。”

  对于康德而言,国家的统治形式乃是根据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人数,可以区别出一人统治、贵族统治和民主统治三种类型,而政府统治形式则根据政府是否依据宪法运用其完整权力的方法,可区别出共和政体和专制政体。而卢梭特别强调“公意”,认为法律之统治乃是依据“公意”行使统治,而公意是不可分割,不可代表的,是以没有任何一个人或者一群人能够宣称掌握最高主权。在这个意义上共和制是唯一的正当的国家统治形式。可见,对于康德而言,共和制是政府统治形式,君主、贵族以及民主则是国家统治形式,而对于卢梭而言,共和是国家统治形式,君主、贵族以及民主则为政府统治形式[5]17-18。

  康德的政治思想代表了自由主义者的典型思路,出于自由的信念和人性幽暗意识的忧思,强调立宪选择不能出于道德信任,而应该从“无赖假定”或者“野心假定”出发,这就是联邦党人立宪设计的根本出发点。这种思路强调国家权力的宪政安排,即重政体而相对轻国体问题,在这里,分权制衡的宪政优于国家最高权力归属的问题,而程序正当性优于实质正当性。

  五、余论

  本文通过思想史梳理共和主义政体理论中宪政共和与民主共和两个概念,宪政共和是共和主义“自我设限”的消极否定性维度的扩展,受自由主义的影响,形成宪政共和主义。宪政共和要求共和国的政体构建是宪政的、法治的、分权制衡的有限政府,试图构建一种“防御性共和政体结构”;而民主共和是共和主义“自我扩张”的积极肯定性维度的扩展,受民主主义的影响,形成民主共和主义。民主共和要求共和国的政体构建是民主的,强调人民主权,强调公民美德,强调构建的是发展的有效政府,试图构建一种“发展性共和政体结构”。

  参考文献:

  [1]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M].王焕生,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3]张凤阳。共和传统的历史叙事[J].中国社会科学,2008,(4)。

  [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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