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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C2C平台盈利模式的系统研究

时间:2014-09-25 20:44:08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经济论文

摘要:中国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然而大部分C2C电子商务平台仍未实现盈利,自身需要承担高额的运营成本,这将为整个C2C产业带来发展压力。

  摘要:中国C2C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然而大部分C2C电子商务平台仍未实现盈利,自身需要承担高额的运营成本,这将为整个C2C产业带来发展压力。阿里巴巴创立的淘宝网在短短几年内跃居行业榜首,得益于其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子商务模式和成功的商业战略。但令人尴尬的是其一直没有找到合适的盈利模式。这是中国C2C电子商务商业模式的普遍尴尬。本文通过分析,探讨其盈利模式,以期为该市场的发展提出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C2C电子商务;盈利模式;问题;对策

  C2C同 B2B、B2C一样,都是电子商务的几种构成成份之一。不同的是C2C是用户对用户的模式,C2C商务平台就是通过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在线交易平台,使卖方可以主动提供商品上网拍卖,而买方可以自行选择商品进行竞价。C2C在国内形成的直接刺激因素是: eBay在美国1998年开业一年后便实现盈利,同年9月eBay就在纳斯达克上市(当时股价为18美元),股价曾一度攀升至200美元以上。在当时“从美国复制”的风潮下,中国也兴起了许多类似eBay的拍卖网站如易趣、雅宝、淘宝等C2C商务网站。

  一、我国C2C平台的现状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C2C模式是最能够体现互联网的精神和优势的,数量巨大、地域不同、时间不一的买方和同样规模的卖方通过一个平台找到合适的对家进行交易,在传统领域要实现这样大工程几乎是不可想象。并且同传统的二手市场相比,它不再受到时间和空间限制,节约了大量的市场沟通成本,其价值是显而易见的。

  从实际操作来说,C2C具有以下几方面主要的可操作性。

  首先,C2C能够为用户带来真正的实惠。C2C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的消费交易方式。过去,卖方往往具有决定商品价格的绝对权力,而消费者的议价空间非常有限;拍卖网站的出现,则使得消费者也有决定产品价格的权力,并且可以通过消费者相互之间的竞价结果,让价格更有弹性。因此,通过这种网上竞拍,消费者在掌握了议价的主动权后,其获得的实惠自然不用说。

  其次,C2C能够吸引用户。实惠永远是吸引消费者的制胜良方。由于流通环节的减少,交易成本的降低,C2C拍卖网站上挂售的商品往往去商场、超市中的商品价格有优势,对于注重实惠的中国消费者来说,这种网站无疑能引起消费者的关注。对于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受利益的驱动而频繁光顾C2C;而那些没有明确目标的消费者(用户),他们会为了享受购物过程中的乐趣而流连于C2C。如今C2C网站上已经存在数量巨大的这样的用户。他们并没有什么明确的消费目标,他们花大量时间在C2C网站上游荡只是为了看看有什么新奇的商品,有什么商品特别便宜,对于他们而言,这是一种很特别的休闲方式。因此,从吸引“注意力”的能力来说,C2C的确是一种能吸引“眼球”的商务模式。

  最后,C2C巨有庞大的消费群体。在中国,国际互联网已经在诸多方面给人们的生活方式带来的巨大的改变,电子邮件正在逐渐地取代了已有数千年历史的传统信函传递方式、网络游戏成为了如今许多年青一代人离不开的娱乐及休闲方式、网络影视下载的流行把一大批的电影迷、电视迷拉到的电脑屏幕前、网上购物让老百姓只需点击几下鼠标便能足不出户购其所想……。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位网民都是消费者也都是C2C的现实用户或潜在用户。

  二、我国C2C平台发展存在的问题

  从国内的各种环境来看,在短期内直接从C2C本身获得盈利难度很大,以下是几大制约因素:

  1.安全、诚信依然是首要问题

  网络这一新兴的交易平台在创造许多财富神话的同时,也正在暴露出一些存在的问题。首先是诚信的问题,它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因为网上交易的主要瓶颈是信用,很多人比较担心的问题是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及厂商信用、安全性得不到保障。以淘宝网为例,虽然淘宝通过实名认证的手段较大程度地减少了网上欺诈行为的发生,但依然有诸多不法分子通过淘宝兜售假冒伪劣商品有的甚至用尽心机钻空子实施诈骗,让本分的买家、卖家防不胜防。所以网上交易平台还需要有一套更为成熟信用体系,保证商品质量、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

  2.中国的互联网缺乏很好的付费文化

  在中国,多数人是不情愿支付网上成功交易的佣金的。之所以淘宝能在短时间内得以如此迅速的发展并一举击溃eBay易趣,除了其强大的市场攻势、更具吸引力的运作模式外,免费政策是其又一主要的因素。然而淘宝网作为一家商业机构,盈利是其在存在与发展的基本条件。天下没有永远免费的午餐,否则迟早会有那么一天,淘宝会在亿万免费用户的欢呼声中迎来自己的葬礼。而在美国、欧洲等许多国家,eBay的卖家首先要建立自己的卖方账户,并将自己的信用卡信息存放于eBay 档案中(这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以后商品成功交易之后,相关的费用便会自动从卖家的信用卡中扣除。但是,以中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这一点在短期内较难能做到。

  3.缺乏与B2C/C2C等电子商务模式发展相适应的物流体系

  电子商务提供了一个虚拟的网上经营环境,但交易的实现却离不开物流体系,物流是实现电子商务的重要环节和基本保障。由于我国的物流发展起步晚、水平低,现行的物流体系很大程度制约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主要表现有: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于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的电子化,忽视物流的电子化过程;物流基础设施不完善;物流管理技术落后;传统储运的体制和手段阻碍现代物流的发展;第三方物流服务发展滞后。

  4 .政策法规尚未建全

  中国的C2C电子商务市场起步时间不长,还没有一套非常完善的法规可供参照,这也是制约其发展的一个因素。政策、法规不健全,个人的可信度比较差,在用户身份验证上还缺乏对十分有效手段,对电子银行、网络支付等支付手段的保律保障制度仍有待健全。个人之间网上商品交易税收问题,网上的审计问题,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仍悬而未决。

  5 .网上购物人群在网络用户中的比例不高

  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组织中国上网状况调查显示:中国网民中的56% 为男性,从年龄特征来看,58.2%的网民在17 岁~24 岁之间。近40% 的网民为学生或待业、待岗人员,他们没有稳定的收入,这种用户结构对电子网络市场的发展不利。只有约五分之一的网民有过网上购物的经历,而且书籍、电影票、充值卡之类的小额商品占据了较大比例。

  三、我国 C2C平台的发展对策

  为了中国C2C商务市场能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针对目前C2C网站尚仍存在的不足,以下几点思路可以参考。

  1 .加强个人的信用体系的建设

  这不是某个网站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实际上,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时候,网站的各种“评价”、“保障”都是杯水车薪,解决不了C2C的大问题。以美国为例,它的电子商务之所以在世界上遥遥领先,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居功至伟。其信用框架涵盖了法律、专业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以及政府管理。在多方力量的制约下,缺乏信用记录或信用记录很差的个人在信用消费、求职等诸多方面都会举步维艰。

  所以说,对于个人的诚信评价,应不仅仅局限在某个网站中,而是应该伴随着个人的各个时期,各个生存地点,通过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来建设个人的一套完整的信用评价体系。使之不仅仅关系到购物的诚信,而是关系到个人的品格问题。通过网络的交易终究是虚拟的,通过网络交易所获得的诚信也终究可靠性不高。我们只有将电子交易虚拟的诚信评价转移到现实生活中,并通过现实生活中的诚信评价等级来影响虚拟的电子交易。

  当然,个人的诚信建设不是一个人的问题,也不是一个企业的问题,它应该是一个全社会来共同参与、共同建设的工程。在中国,信用体系的建立面临着很多具体的困难。如信用信息条块分割的问题。我国银行、税务、法律、通信等部门都有各自的信息库,但这些信息很难联网,更不要说与全社会共享了。因此,那些在C2C交易中,以假货坑人的卖主几乎不会被“记录在案”,追惩起来也特别费劲。因此,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并不是一个短时期可以解决的问题,但确实是一个可以从根本上来解决C2C交易中诚信问题的途径。

  2.拓展新的业务模式

  利用新兴的信息技术、金融工具拓展创新型的、更为合理的业务模式,吸引数量更多、层面更广的用户进入。电子商务在我国快速的成长得益于网络通信技术不断的更新、完善及其应用的不断普及。与有线通信网络相比,移动通信技术在近些年的发展显得更为强劲。超过 4 亿的移动通信终端用户构成的庞大潜在消费群体正是 C2C 商务平台的投资者所应关注的。而移动支付带来的便捷、高效、安全也是非常值得在 C2C 交易中推广的。以新技术为支撑的新的经营模式是 C2C业务做大市场、摆脱无序竞争、创造效益的极佳途径。

  3.模式的创新需要结合现在已取得的成果和积累的经验

  经过多年的摸索,我国的 C2C 商务平台建设已经步入了正轨并已产生了相当的市场影响力。这些成果与经验也为创新模式的产生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如果数以千万计的用户与海量的商品信息可以为新的 C2C 商务模式所直接利用,这样可以让新模式在各个方面都能具有先天的优势条件,大大缩短其市场的引入期,从而使得 C2C 的服务提供商能够快速地实现赢利。

  4.加强在 C2C 商务活动中物流环节的建设,提高整体服务水平

  电子商务是资金流、物流与信息流的统一,缺其一都不能称之为完整的、真正意义的电子商务。只有完善物流配送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化物流,才能进一步推广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跨时域优势。C2C 模式中商家/客户分散、交易频繁、对货物递送时间要求高的特点使得物流环节在整个商务流程里显得就更为重要了。通过加强与目前国内优秀物流公司的合作,建立效率高、成本低、能实现多方共赢的物流体系是 C2C 服务提供商的当务之急。

  5.利用法律法规约束盈利模式

  随着政府的一些加强电子交易管理的法律制度的逐步推出,C2C 的平台提供商、电信运营商、商业银行等电子商务价值链上的关键组织机构应该适机而动,利用法律法规所赋予的优势去携手寻求更为规范、更有发展保障、更有市场空间的盈利模式。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2004年 8 月 28 日通过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开始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让中国的电子商务活动从此有了法律的保障。该法通过确立电子签名法律效力、规范电子签名行为在法律制度上保障了电子交易安全,是中国信息化立法的一个突破。

  2005 年 10 月 26 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并颁布实施的《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为我国基于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规范和引导,在制度上为电子支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确立了保障。

  近日,信息产业部宣布要在年内推行“阳光绿色网络工程”,包括推行手机实名制度、成立垃圾邮件举报中心等规范电子信息服务的制度。手机实名制是指手机用户都必须以实名登记注册方可入网使用移动运营商提供的服务。手机实名制的推行不仅将有助于缓解垃圾短信骚扰手机的情况,对于移动商务的发展更是有着积极的意义。手机实名制意味着手机的号码与用户的真实身份直接相对应,由于手机号码是唯一的,手机号码就代表了一个用户身份证号码,因此移动电子支付将会有更安全的保证。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电子商务发展的社会环境的改善,电子商务必然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C2C 电子商务模式也会在多种技术平台上得到应用与发展,其低等廉的交易成本与方便快捷的实现流程将会使越来越多的用户受益。

  参考文献:

  [1] 王数进《电子商务项目运作》东南大学出版社 2007年7月第5版

  [2] 周群 国内外主要电子商务网站网上交易身份认证机制实证分析, 2005-1-25,chinaeclaw.com

  [3] 淘宝社区,淘宝大学, www.taobao.com

  [4] C2C市场再起风云专题 http://tech.sina.com.cn

  [5]《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6]《现代物流管理》 科学出版社 2007年1月

  [7] 淘宝知识堂 http://service.taobao.com/support/help.htm

  [8] 淘宝网 http://baike.baidu.com/view/159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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