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期刊
在线客服

著作编辑 著作编辑

投稿邮箱: 941198995@qq.com

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及监管模式的探讨

时间:2014-09-25 22:09:48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科技论文

摘要:针对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分类管理,疏堵结合的监管模式。

  摘要 针对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主要原因,提出分类管理,疏堵结合的监管模式。

  关键词 小锅炉 “土锅炉” 专项整治 城区内浴池 安全隐患

  城区内浴池小锅炉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近些年来,小锅炉爆炸造成人员伤亡频发以及燃煤小锅炉产生烟尘造成的环境污染,,引发市民对自身安全的担忧,上告事件连年增加,引起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及环保部门的高度重视,两部门把位于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监管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城区内浴池锅炉的安全状况已有较大改观,不合格燃煤小锅炉的数量大为减少,但是由于存在问题的多面性及复小杂性,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针对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对其监管模式提出一些思考和建议。

  一、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的现状

  城区内浴池小锅炉按燃烧介质分为散装燃煤小锅炉以及以使用清洁燃料的小锅炉,按照危害程度又分为“土锅炉”和正规企业生产的合格小锅炉。

  (一)燃烧介质为煤的浴池小锅炉:一是未经任何处理、极易产生烟尘、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的燃烧散煤小锅炉,是城市中产生雾霾天气的重要污染源,环保部门早已明令取缔,但是在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此类小锅炉在违法使用。二是作为清洁燃料使用的燃烧型煤的小锅炉,由于部分业主使用质量不过关的型煤,污染物超标严重,也是造成城市雾霾天气的杀手。三是有的业主为了逃避环保部门的检查,随意改变炉膛结构。应付检查时燃烧型煤,检查过后对炉膛结构稍加改变即可改烧散煤,打着使用清洁燃料的幌子,欺骗环保部门。不合格燃煤小锅炉的使用,不仅污染了环境,而且其中一部分存在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给质监部门的安全监察工作带来较大压力。前几年,质检和环保部门曾联合执法,取缔了大部分此类小锅炉,近些年有所反弹,原因一是利益的驱动,因为使用燃油、天然气、合格型煤、电等清洁燃料的成本大于使用散装燃煤和质量不过关的型煤。二是由于大部分业主多为经营浴池多年,积累了应付检查的经验,再加上宣传力度不够,给专项整治工作带来难度。三是各执法部门职能不同,各自为政,未能形成长效的合作机制。比如燃煤小锅炉应从保护环境的角度予以取缔,但由于此类锅炉的实际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不得不从安全监察角度进行管理,增加了各自的工作量,造成各部门执法资源的浪费。

  (二)“土锅炉”是指将常压锅炉擅自改为承压锅炉使用,在浴池“土锅炉”中将常压改为承压的主要表现形式:一是在常压小锅炉上随意开孔,安装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实际上成为无证制造、擅自改装的承压蒸汽锅炉。二是在“土锅炉”上设置的与大气联通的泄放口上加装阀门或将此口封死,承压使用。2007年我市市区内一家小浴池“土锅炉”发生爆炸事故,业主用硬橡胶把泄放口封死,锅炉上未设置安全阀,压力表失灵,锅炉超压运行,导致“土锅炉”发生爆炸事故,致使业主身受重伤。三是安装人员无任何经验或故意所为,在整个管路系统上的出入口上均加装阀门,一旦操作失误,整个系统阀门全部关闭时,将形成封闭回路,锅炉及整个系统就将承压运行。由于“土锅炉”是将常压锅炉改为承压使用,超强度使用极易产生爆炸事故,造成群死群伤,因而一直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重点监控设备,国家质检总局也多次发文对“土锅炉”进行专项整治,经过多年的整治,城区内浴池“土锅炉”已为数不多,但是只要稍一放松检查,“土锅炉”的数量就会有所反弹,主要原因是常压“土锅炉”的制造成本远低于承压小锅炉,浴池业主往往会不顾安全,盲目使用。

  (三)对于正规企业生产的,使用清洁燃料的合格小锅炉,首先要确认是否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在安全监察范围内的浴池小锅炉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安装不找有资质的正规队伍,一般由销售单位派人指导安装,而经销商误导业主,不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告知,不签安装合同,检查时,经销商位矢口否认,把责任转嫁给业主,逃避安全监察及监督检验。二是安装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随意性大,安装质量无法保证。比如汽水两用锅炉采用的水封式安全装置,有的为了防止汽水外泄而在水封管上加装阀门;有的水封管长度超过设计要求,超压使用;有的水封管探出室外部分安装时坡度本应向上倾斜,但检查时发现有的向下倾斜,致使伸出室外部分与垂直向上部分连接弯管处冬季结冰,封死水管,失去泄压作用,极易憋压造成超压事故。三是锅炉房设置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有的紧挨浴室,有的不加装防爆装置,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较大人员伤害。四是由于不进行安装监检和定期检验,致使安全隐患不能及时发现。比如有的安全附件未能及时进行校验,导致安全附件失灵。有的锅内结垢严重,造成过热鼓包以及爆管等事故,。有的锅炉房内环境差,锅炉腐蚀严重。五是小浴池业主不同于大企业的锅炉管理者,由于不了解国家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或者有意违法、违规,小锅炉随意安装,不进行定期检验,未制定任何安全管理规定、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等管理规定,司炉工无证操作,违章操作等。业主主体责任的缺失,形成后天的安全隐患。

  二、城区内浴池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几点建议

  城区内浴池小锅炉经过多年的专项整治,各部门取得了监管方面的丰富经验,政策明确,法规健全,现存的主要问题是整治后的反弹,,要彻底改变现有状况,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各监管部门要分凊职责,分工合作,形成合力,要采取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监管模式。

  (一)完善燃煤小锅炉的管理模式。对于燃烧型煤的小锅炉,一方面质检部门要从源头抓起,努力保证企业生产出合格的产品。另一方面,环保部门要随时抽查型煤质量,确保业主使用合格型煤,使其成为真正的清洁燃料。对于燃烧散煤的小锅炉,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取缔,首先要确定环保部门为此类小锅炉专项整治的主体执法者,然后由市政府组织,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公安、质检、安全、消防、城管、工商各部门共同行动,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制定行之有效的防控措施,就地拆除、解体此类小锅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把历次专项整治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小锅炉分布情况汇总后告知环保部门,积极配合整治工作,为了防止反弹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要和其它部门形成联动机制,各部门分工合作,形成监管的的长效机制。

  (二)对于常压锅炉擅自改为承压使用的“土锅炉”,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应当责无旁贷的负起责任,采用疏堵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管。一是确认今后能够常压使用的,应指导业主找有资质的队伍对“土锅炉“进行重新安装,并经监察部门及检验部门共同确定,为了防止反弹,监察部门应不定时进行检查,确保“土锅炉”常压运行。二是不能改为常压使用的,应坚决予以取缔,过去的专项整治工作结果之所以不能尽如人意,经常出现反弹,主要是安全监察环节不能形成闭合管理,对于应予取缔的“土锅炉”,本应予以现场拆除、解体,但由于阻力较大,以一个部门,一己之力难以做到,一般采取现场封停,拆卸阀门,责令拆除的方式,但重新检查时发现一部分业主撕掉封条,拆掉的阀门重新装上,“土锅炉”恢复原状。因此,要改变目前的状况,一定要借助当地政府的支持,把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土锅炉”情况上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协助可以使专项整治工作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正规企业生产的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内使用的承压的浴池小锅炉存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几方面进行监管:一是从安装环节的源头抓起,把国家关于小锅炉的安全管理规定通过各种途径让业主有所了解,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二是加强检验环节的管理,检验人员有义务告知业主管理方面以及通过检验发现的小锅炉本身存在的问题,督促业主进行整改,进而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能够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避免因未发现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事故后自身的责任风险,监察人员应尽量与有经验的检验人员一起进行现场检查,利用检验人员的业务经验以及掌握的情况来发现问题,使安全监察工作能够准确、及时、有效。

  (四)城区内浴池小锅炉专项整治工作要取得突破,关键在于业主主体责任的落实,而落实业主的主体责任,一定要宣传教育和行政处罚并举。一是要通过有效的宣传,使业主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通过报纸、电台、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使业主了解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自觉的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小锅炉。二是广泛地动员社会力量,使广大市民积极加入到浴池小锅炉的整治工作中来,积极举报身边发生的违法现象,消除其生存的土壤。三是充分利用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的威慑力,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彻查到底,各部门要执法主体明确,分工合作,对城区内浴池小锅炉采用分类监管,疏堵结合的方式,确保市民的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总第11号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定】 2000.08.01.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质检办特[2006]193号文【关于继续加强“土锅炉”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本文发表在《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3年4月上旬

  作者简介:

  1、肖北雁 锦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121000

  2、王连生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辽宁121000

  3、杨雷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辽宁121000)


本文链接:https://www.133lw.com/lunwen/ligong/54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