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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构建和谐城市拆迁的政府行为,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时间:2014-09-25 19:10:4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拆迁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之一,各地频发的暴力强拆以及唐福珍以身抗议拆迁事件层出不穷。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

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城市建设步伐明显加快,伴随着旧城改造,一些地方出现了由拆迁带来的较为激化的矛盾。拆迁问题已经成为危害社会和谐的首要因素之一,各地频发的暴力强拆以及唐福珍以身抗议拆迁事件层出不穷。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拆迁这一关系人民根本利益的领域承待法律规范。
  本文尝试从政府、开发商、拆迁实施单位、被拆迁居民等拆迁主体行为角度进行城市房屋拆迁制度改革和创新的研究。
  一、拆迁矛盾原因分析
  1.立法理念、法律意识方而:拆迁是指为城市建设和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有关机关许可而拆除权利人房屋并给予补偿、安置的行为。拆迁涉及房屋所有权人的所有权问题。所谓房屋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有的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该项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均不得非法侵害。
  2.法律体制方而:我国日前拆迁工程相当浩大,涉及到许多样众的切身利益。这方面的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然而,在这一领域尚没有一部统一的《拆迁法》这方面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在2001年6月6日第40次常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1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各地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依据此条例制定了当地的拆迁管理规定。关于拆迁补偿方法,规定比较混乱,因此带来了实际操作中的混乱现象。
  3.执法方式与水平方而:城市拆迁办公室是专门管理拆迁事务的机构,执掌着拆迁人权。目前存在着较多的违反法律程序、野蛮拆迁等情况,反映出执法方式粗暴单一、执法水平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伤害了被拆迁人的感情导致了此类矛盾的激化。
  二、行政法视野中的拆迁问题
  1.关于拆迁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现代法治国家一般都将立法纳入司法审查。例如在英国,无论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只要超越权限,法院都可行使审查权。而在我国的实践中,有这样一种情况:在被拆迁人对一此拆迁规则表示疑问时,尚没有较有效的解决途径。这与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律制度有关。我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困仅限于具体行政行为,而排除了抽象行政行为。有的学者还主张从社会公共利益关系出发,一切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2.《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不周延性
  (1)《条例》尚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拆迁的决策过程及监督拆迁过程。政府行政公开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而在我国的拆迁实践中,许多拆迁决策存在着暗箱操作的现象,都是政府一言为定,不容被拆迁人的质疑。如果被拆迁人有参与拆迁决策过程的机会的话,会减少不少矛盾。另外,《条例》也未规定被拆迁人有权利参与监督拆迁过程。
  (2)《条例》并未明确提出听证程序,只在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困,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而未要求“房屋拆迁卞管部门在审查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而在拆迁实践中很少有被拆迁人的参与机会。”
  (3)《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扦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扦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这一规定存在两个问题:首先,裁决公正的前提是地位中立,而城市规划和拆迁或授权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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