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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类论文:制度、乡绅与乡村地方自治,论文发表,

时间:2014-09-25 19:10:5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它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政治选择。政治制度是政治文化的外在凝固形态,或外在躯壳、“物化”形态,是政治文化的外部表现。本文力图透过政治文化的视角,通过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变化,特

摘要:政治文化是由本民族的历史和现在社会、经济、政治活动进程所形成,它决定着一个民族的政治选择。政治制度是政治文化的外在凝固形态,或外在躯壳、“物化”形态,是政治文化的外部表现。本文力图透过政治文化的视角,通过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变化,特别是乡绅的发展,找到符合我国乡村实际和农村自治实际的,可行的乡村政治文化,及其建设途径。
  关键词:政治文化制度变化地方乡绅
  中国的传统政治文化来源于传统的小农生产和封闭的生活方式,是以分散的小农自然经济方式为基础形成的宗法族制社会结构,儒家学说成为社会的政治意识形态。而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发展中,伦常始终是政治文化的中心问题,集中体现为“三纲五常”的伦常原则。这种“伦常”原则贯穿中国乡村地方的整个发展历史。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建立以及它独特的运作方式,正是中国特殊的乡村政治文化的体现。
  一、中国乡村地方政治制度的变化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在制度上的体现可以从两方面理解,一是在国家层面上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庞大官僚系统。中国封建社会独特的经济结构对社会政治结构的最大影响,就是以专制王权为核心的庞大官僚系统的长期存在。小农经济本身缺乏社会的凝结力,要靠外在的行政力量,与小农经济相适应的政治结构,只能是君主制度,而国家对土地享有的最高所有权则为君主的专制提供了根据;同时它又使国家的兵力来源和财政收人直接来自农民,因而也就使对农民的管理成为国家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二是在地方乡村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关系。在地方乡村,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制度上更多的表现为以教化为基础的长老权力和以血缘为基础的宗族制。宗族以血缘为基础组成,乡村以宗姓为区分。
  自“三民主义”开始,至1949年新中国成立,对中国传统文化的改造更多的是在城市、知识阶层,而非乡村、农民阶层。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并未发生多大改变。国民党统治时期,实际并未把“三民五权”作为国家权力建设内容和个人权利深入地方乡村,从而改变乡村传统政治文化。反而是其推行的新生活运动和恢复保甲制度,意图借助于传统政治文化来巩固自己的统治,维护自己的利益。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建立了一套相对应的组织架构。在地方乡村上,乡一级有与上级相对应的组织架构,而村一级则以行政村为主,国家权力的强力介入,加速了地方乡村的变动速率。使得传统的乡村社会在原有的社会基础上发生了突变。特别是阶级的划分,资源的重新分配,对旧有封建秩序的否定,使“礼”的作用结果和范围缩减至最小。教化权力由长老转移至工作组、贫下中农协会或有革命经历的人等,成为国家权力的衍生部分。教化的标准是以新的社会主义政治文化为导向,特别是人民公社时期,对血统的淡化、对家族传统文化的强力作用,在制度层面上重挫了以传统政治文化为指的宗族文化。当然,这个时期对地方乡村传统政治文化不加区分的颠覆,其过程之迅速和猛烈,也产生了不良后果。
  二、对地方权威——乡绅的考究
  历代研究表明,传统中国的治理结构有两个不同的部分。它的上层是中央政府,并设置了一个自上而下的管制系统;它的底层是地方性的管制单位,由族长、地方权威或地方名流掌握。中央和地方乡村在文化、意识形态上是统一的,但国家的权力并不能深入到地方乡村。这里的管辖权实际属于地方权威。他们并不经由官方授权,也不具有官方身份,而且在处理控制区域内部的事物时,很少于中央权威发生关系。中央与地方权威都默认并谨慎对待管制区域的边界,除非在基层无法处理的事务上,才上达官方。因此,地方权威的“自主”管辖权没有受到严重挑战,他们各成一体。虽然正式管制制度并没有承认这种分治局面,但事实是,分治的迹象“随处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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