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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制度,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

时间:2014-09-25 19:10:5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公司及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使公司的债权人蒙受损失。为此,必须建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制度来保护其利益。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存续期间、公司清算期间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是现代公司制度

【摘要】公司及其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常常利用有限责任制度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使公司的债权人蒙受损失。为此,必须建立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制度来保护其利益。在公司设立阶段、公司存续期间、公司清算期间建立相应法律制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利益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
公司债权人是指对公司享有债权的民事主体,是公司法上的重要主体,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公司法主要的调整对象之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为了自己的利益往往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实现,并且这种道德风险和商业风险会往下传递,形成恶性循环,从而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因此,加强对公司行为的规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是十分必要的。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为了营利,为了获得利润,公司必须与他人进行经济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就必然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为了保护债权债务关系,维护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对公司的债权人利益就必须给予应有的保护。
一、在公司设立阶段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健全并落实资本确定原则,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并且公司的股东应当如实地交付或募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同时,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从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来看,设立这种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患于未然,防止因公司的资本不实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因此,依法确定公司的资本额是使公司保持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维护债权人利益的根本保证。
2.实行法定资本和折中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形成制度。
从国际范围来看,公司资本的形成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三种类型。我国借鉴国外公司立法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新公司法没有采用单一的资本形成制度,而采用了法定资本和折中资本相结合的资本形成制度。对一人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法定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并且一次性缴足;对有限责任公司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折中资本制度,公司设立时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但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第一次出资不少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4.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比例要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他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非货币出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应当公正、客观、依法进行,不得高估,但也不能低估,要真实地反映在特定时空的资产价值。
二、公司存续期间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公司资本维持不变
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从而使公司的实际财产能力与其明示的资本数额和信用相当,以防止资本的实质减少,保护债券人的利益。
2.公司资本必须保持基本不变。
公司资本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未经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其目的就在于防止公司总额的减少导致公司责任范围的缩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3.公司的重要信息必须公开披露。
公司应依法真实、准确、及时地公开信息,不得做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也不得遗漏和不正当披露。对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信息必须公开。
4.实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保护债权人合法利益。
公司的股东由于不正当的目的而滥用法人人格并因此给债权人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否认该法人的独立法律人格,责令其股东直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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