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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前景研究

时间:2014-09-25 19:09:45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在目前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由于没有国家政策倾斜,企业在与学校合作时得不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密集

  论文摘要 在目前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由于没有国家政策倾斜,企业在与学校合作时得不到国家优惠政策的支持,同时,在很大程度上,密集劳动市场很饱和,企业所需劳动力很充实,因此不需要与院校合作来储备人才。造成企业参与院校合作积极性不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在这种合作中得不到他们合理的利益诉求。

  论文关键词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

  职业教育已经在我国经过了40余年的发展,在国家对职业教育的重视和费用投入下,目前职业教育已经成为支持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但是,由于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资源分配不均、理论研究不够等问题,我国职业教育发展仍然存在不合理的因素,表现在办学条件不佳、专业设置不合理、校企合作不到位等方面。本文就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寻求“双主体”办学模式,以促进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的内涵

  职业教育是指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种从事某种职业或某类生产劳动所必须有的职业知识、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教育培养的是有一定文化水平、一定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劳动者,这些人才进入社会服务于各类行业,是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来源于国外新颖的教育理念,国外没有校企合作“双主体”的概念,但是从德国的“双元制、美国的“合作教育”和英国的“三明治制度”模式中衍生出了“双主体”模式。在校企合作中,企业和学校是参与者,也是两个主体,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合作关系;学校和企业都参与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全过程。从对社会经济形势的分析和行业人才需求的分析,到学校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以及对培训与实训基地的建设、教学质量的评估、学生技能(设计、作品)竞赛的评比和对学生就业的指导等,涉及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实施、评估、改善的全过程,目的是寻求校企合作的创新合作模式,形成互补合力,使职业教育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求。

  在校企合作过程中,学校和企业发挥的作用也是有差异的。“双主体”模式就是强调校企双方在合作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更要通力合作。因为在校企合作办学过程中,企业对人才的需求是办学培养计划的方向标,而学校教育也能够为企业培养他们所需要的人才,这样一来学校和企业两者之间必然会形成一种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关系。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过程中,学校和企业根据行情变化、劳动力市场需求状况灵活调整其专业设置,改善与之相统一的教学体系,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考察评估等,从而达到实现教学培养目标、为经济社会培养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的目标。校企合作的范围不仅是在教学和实训锻炼方面,更是涵括了从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活动全过程的合作。校企合作能够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丰富教学活动形式,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

  二、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处于多主体领导的阶段,体制多元化以及运行多层次的问题导致企业参与度不高,学校和企业的沟通联系欠佳,职业教育存在“工学两层皮”的现象。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校企合作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中的企业参与合作还仅仅是对学校的教学设备捐助、设置奖学金、提供教学实施和员工培训,没有全方面地参与学校的人才培养过程中来,这样的合作只是表面上浅层次的合作,算不上是真正的合作。对学校而言,学校的体制改革和教学模式没有得到企业的参考,缺失风向标的作用;而企业没有以自身人才需求的意向参与到学校教学计划,培养出来的人才也达不到企业生存发展的要求。这对学校和企业来说,均没有较大的价值和意义。究其原因,我国在职业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政府部门就校企合作没有在法律法规上积极配合、创造条件,目前还没有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法律和法规,所以就使合作中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依据。校企合作的举措没有法律依据和参考,没有一个规范的法律环境。

  (二)校企双方管理层观念落后

  在职业教育中,校方是办学主体,从学校的办学模式、招生形式、学科专业设置到具体的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教学计划的确定、教材的选择、对学生学习成绩及技能的评定等一概由学校负责,目前看来,这些环节中,企业的参与度不高,往往等到学生实习毕业时期学校才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合作,这当然就严重地影响到校企合作的深度。双方管理层的观念落后是导致校企合作受阻的主要原因之一,学校管理主体缺乏对社会形势和行情的分析掌握,加之自身认识的局限性,制定的人才培养方案往往就缺乏远见,培养出的人才因而就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而企业管理层认为,职业教育与企业自身的发展没有关系,企业寻求人才不必要深入教学活动的各个环节,因而不愿积极与校方合作。

  (三)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

  职业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完成教学任务、培养人才;企业作为经济社会的实体,目标是通过生产管理活动创造利润,双方的目标不一致,没有契合点,这是校企合作的一大阻碍。事实上,目前职业院校以实习就业学生人数完成比例作为教学任务指标,只想着通过企业合作把学生送到企业里去学习锻炼,没有从企业的人才需求上考虑问题,这样的合作是不切实际的。要实现学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就要使企业的经济利益学校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的利益两者达到平衡和统一,学校的培养计划服务于企业,企业参与到学校的教学计划中实现企业的人才储备,以学校发展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用企业的发展来带动学校的发展,即达到学校和企业间的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因此,政府部门需要从中协调,帮助校企双方寻求契合的合作方式,丰富协调合作的内容,制定相应系列政策措施做保障。

  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研究对策

  校企合作“双主体”是有效促进我国职业教育发展和推动社会经济前进的有效措施,解决目前校企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校企合作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国外成熟的职业教育体系给我们的启示是,要想健全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体制,必须有较完备的关于职业教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为校企合作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例如,德国政府制定了10余项法律法规来支持“双元制”的实施,除此之外,德国各行业、部门都下发了相应的规章制度来保证“双元制”的顺利实施。我国针对职业教育的法律是《职业教育法》,但该法律规定的范围不全面,在很多方面都没有约束力,需要进一步完善,需要明确合作过程中校企双方各自的责、权、利,应建立健全“双主体”办学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职业院校人才培养的企业权益能有相应的政策和法律方面的保障,从而为实现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创造条件。只有这样,才能吸纳更多企业加入校企合作,提高企业参与“双主体”办学的积极性。

  (二)创新职业教育办学理念,使之能体现出企业的主体地位

  职业学校需要更新自己的办学理念,要改变以往以学生实习就业任务量作为教学绩效,要突破自己目前的封闭状态,吸纳企业参与教学培养计划,设法让行业协会或企业进入职教体系,从而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变目前的以自己独家为主体为学校与企业的“双主体”。企业进入高职院校,能够帮助学校领导层统筹规划,起到集思广益的作用。在了解各类行情和企业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学校才能做出更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计划。学校掌握了更多的市场信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校的专业设置、学科安排、教学内容和运行机制,改善从前传统的不合理的地方,优化组织构建,改进自己的教学方法和教育教学的评价方法,从而达到学校培养的人才真正能够对口就业,有利于学校紧跟产业结构调整的趋势,有利于学校培养出更多更好的适用型和技能型的人才,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政府部门也要帮助企业寻求与学校合作的途径,鼓励企业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发挥自身优势。这对企业来说也是双赢的,一来为企业建立了人才储备系统,二来也为企业及时更新科学技术,为企业添活力。总之,校企合作“双主体”需要学校和企业双方的合作避免落入表面形式,树立新理念,进行深层次的合作。

  (三)重视企业的利益诉求

  解决目前的困境,政府部门要避免行为缺失,要发挥主体作用。首先,必须更加重视职业教育,政府相关部门要制定出有利于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必须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统筹和协调作用,制定校企合作办学法规,促进校企合作制度化,给予企业优惠政策,并使之与发展职业教育有关的劳动法、企业法、就业促进法和税务法等相互衔接。在这一方面,政府近几年已经出台了《职业教育法》《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除此之外,政府部门应该借鉴国外关于职业教育成熟的法律体系,更加细化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其次,职业教育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现代企业密切相关的,因此政府要利用市场机制,应发挥政府在学校与企业之间的沟通与协调的作用,建立起一套较为合理的校企合作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动力驱动机制、奖励激励机制和沟通协调机制,鼓励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同时也让职业院校重视与企业的合作,让企业在校企合作中能得到自己应得到的利益,使企业和学校双方互利互惠,从而改变目前校企合作中“学校热、企业冷”的状况,如此才能保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办学模式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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