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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工职称论文发表关于政法工作的社会价值

时间:2014-09-25 19:10:04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政法工作是从事政治和法律的工作,主要是指法制新闻、宣传、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本文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文章分析了政法工作的社会价值,是政工职称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政法工作是从事政治和法律的工作,主要是指法制新闻、宣传、司法机关、行政管理等工作。本文发表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上,文章分析了政法工作的社会价值,是政工职称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中国共产党在成立90周年之际,召开了十七届六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并用以引领社会思潮。按照中央的要求,中央政法委在总结政法各单位探索实践经验基础上,提出了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要求各级政法机关认真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政法工作的正确方向。审判工作作为政法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价值作用,如何更好的实现该价值,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重要课题。作为一名政法干警,笔者通过自身学习体会和实践经历,试图对上述问题做一些探讨,以期进一步加深对审判工作社会价值的认识。

  一、审判工作社会价值的理解

  价值问题,始终关系着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重要问题。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其审判价值的实现,有利于引领社会思潮、指引公众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什么是价值?人们通常在三种情况下使用“价值”一词:一是在日常生活中,指“事物的用途或积极作用”;二是在政治经济学中,指“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三是在哲学范畴中,价值是对主客体相互关系的一种主体性描述,它代表着客体主体化过程的性质和程度,即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合乎规律的变化与主体尺度相一致、相符合或相接近的性质和程度。审判工作所体现的价值应当从哲学的角度来认识和理解。社会价值即是指一种行为或现象(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一定社会(主体)的共同需要的属性和作用,是社会作为主体与客体之间形成的一种关系,是以整个社会的利益和需要作为衡量标准。

  审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并适用法律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活动。它是一个去伪存真、辨法析理的过程。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是其主要职能之一。审判的社会价值则体现在这个过程的每一个细微环节中。何为审判的社会价值?根据前述社会价值的定义可知,审判的社会价值表现为审判活动的性质、属性满足社会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需求,对社会具有积极的、肯定的效应,被社会公众认为是有用的。它同样体现了一种主客体之间的关系。

  二、审判工作社会价值的内涵

  审判工作的社会价值并不是单一的,而是由不同的价值成分所构成。在现代司法过程中,审判工作已远远超出就案办案的价值范围,只有充分发挥调节、指引、评价、强制等职能,才能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维持管理秩序、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

  (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充分发挥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以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重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没有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总书记的指示精神,为人民法院积极慎重的行使审判权,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审判的社会价值指明了方向。

  社会越文明,就越需要法治。在一个法制社会中,法院的审判是守法公民权利救济的最后手段。由于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矛盾纠纷凸显,并且大量以诉讼形式涌向法院,法院遂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中心,承受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期待和需求。

  纠纷多发直接影响到社会和谐,如果未能予以及时、有效化解,势必激化双方当事人的矛盾。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生活的规范,其重要目的就在于定纷止争。正确适用法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社会和谐,是审判工作的基本价值。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化解一个矛盾,就增添一份和谐。当纠纷以案件形式成为审判的对象时,就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职能作用,查清事实,明辨是非,认真审理好每个案件,重视社会整体利益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好当事人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及时向当事人明法析理,促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并向社会公众昭示个人权利与义务及其实现的正确方式,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添美好的音符。

  (二)规范公众行为,维持管理秩序

  在审判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无论法院如何判决,败诉一方坚持认为他应该胜诉,从而缠诉不止,双方的纠纷虽在法律程序上得到终结,却无法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这种情况下,审判是否就失去了它的社会价值?答案是否定的。

  秩序作为法的基础价值,同样是审判工作的价值。社会是由不同的人组成,社会要得以存在和发展,就必须具备基本的秩序形式。如果没有秩序,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中就没有了最起码的安全或安定。不可否认,个案的审判中,确实存在无法定纷止争的结果,绝大多数案件最终都会有败诉方,败诉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就会对法院的裁判不满,这是一种正常的、符合司法规律的现象。由于这种结果经过了法定程序,对当事人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按照该结果来指引自身的行为,确保社会秩序得以遵守。

  审判活动具有较强的强制性和评判性,审判结果不仅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更是对社会进行的一种判定是非的威严公示,能满足关注案件的不特定人的知情权,促使他们的类似行为得到规范。具体案件的审判,还可以对社会认知造成良性影响,引导社会价值取向,以达到调控社会秩序的效果。如龚如心案,主审法官在判决中直陈原告说谎,对其手中的遗嘱不予采信,认为龚如心不可能将她与亡夫一手创立的企业拱手交给一个生活奢华、挥霍无度的人接管。这个审判结果具有鲜明的导向作用,在赢得公众肯定性评价的同时,也能减少今后类似行为的发生。因此,审判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的价值追求中,规范公众的行为,维持管理秩序,也成为了它一项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且还成为了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目标实现的必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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