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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述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的影响

时间:2014-09-25 19:10:04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冲击,既有工作量剧增、新设程序和条文重大修改的不利影响,也带来有法可依、监督扩大的有利因素。而制度建设是消除不利影响,推动公诉工作稳步前进的重要途径。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解读,分析应对之策,提

  摘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了巨大冲击,既有工作量剧增、新设程序和条文重大修改的不利影响,也带来有法可依、监督扩大的有利因素。而制度建设是消除不利影响,推动公诉工作稳步前进的重要途径。本文拟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解读,分析应对之策,提出自己的构想。

  论文关键词 制度建设 队伍培训 沟通协调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表决通过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次修改是刑事诉讼法实施16年之后的一次大修,法律条文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除了对原有的条文做了大量修改,还增设了新的程序,极大的扩充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完善了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对今后的刑事诉讼的发展与完善必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作为刑事诉讼中从侦查到判决执行全程参与、全面监督的机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工作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位于刑事诉讼工作前沿的公诉部门更是检察机关中首当其冲面临考验的部门,对公诉工作的思维方式,工作机制,甚至工作量有着巨大冲击。刑事诉讼法修改对公诉工作带来了挑战,也带来了机遇,如何消除其中的不利影响,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利用好新法带来的利好,推动公诉工作稳步前进是每一个公诉人应当思考的问题。本文作者通过对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主要思路、新设制度、主要修改条文的分析,来谈谈笔者所在检察院公诉工作面临的问题

  一、对工作思维方式的冲击

  (一)将人权保护与打击犯罪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

  “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是我国为落实联合国人权保护公约对刑事诉讼法新增设的内容。在司法实务中,偏向注重打击犯罪,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人权保护不力,致使存在大量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基本权利的情况。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和人员素质的提高,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权利的观念在逐渐被人接受,相关制度也逐渐建立,但与全面保护人权仍有相当的距离。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首次在制度上确立了人权保护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要同等重视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将保护人权作为我们工作的重点之一。这与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也是一致的,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公平、公正、中立的监督法律的实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因此,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是检察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更加强调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改了众多条文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如赋予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复议的权利,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从审查起诉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将辩护人的阅卷权提前至审查起诉阶段,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审判阶段扩展到侦查阶段,赋予控告申诉的权利,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修正案用了大量的篇幅来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这说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空前重视。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转变以往注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罪轻证据,注重实体,轻程序的思维方式和执法观念,注重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将其放在与打击犯罪同等重要的位置。这也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法任务的基本要求。

  (三)更加注重提高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没有规定不出庭的责任,导致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实务中鲜见证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公诉人也习惯了没有证人作证,只宣读证人证言的庭审方式。这种证人不出庭的审判模式,限制了被告人、辩护人的当面质证的权利,降低了证人证言的可信性。针对这种情况,刑事诉讼法修正后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和几种条件下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及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这一修改将逐步改变目前证人基本不出庭的诉讼模式,逐渐与西方对抗式庭审接近,将对公诉人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对证人的讯问和庭审应变能力提出新的要求。

  (四)对诉讼监督提出更高要求

  。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对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做了更全面的规定: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控告,都是加强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监督的规定。而适用简易程序刑事案件也要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就是加强审判监督的体现。以及对“强制医疗”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对“违法所得没收”决定实行监督等等,这些都是加强审判与执行监督的体现。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合法性的监督,抛弃只注重定罪量刑、只关注法院有罪判决的心态,积极、主动的参与监督,保障刑事诉讼在合法、正义的前提下顺利进行。

  二、对公诉工作方式、机制的冲击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原有的工作方式中有部分已经不适应新法的要求,比如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全卷的规定,势必对现在受理一件办理一件的工作方式构成挑战。就我院实际来看,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部分案件质量仍然有待提高,有些案件捕后没有继续侦查、有些案件证据明显存疑也没有核实,还有些案件中证据形式不合法等问题突出。公诉部门多次提出过相关意见,但改观不大。如果律师在公诉部门承办人之前就阅全卷,必定对审查起诉带来被动,只有改变我们现有的被动工作方式才有应对的余地。在每个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先要大致审查案件,对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证据存在的严重矛盾问题,对定罪有影响的问题尽早向公安机关提出补正、补查或者自行补充侦查,将部分工作做在律师阅卷之前,以免造成被动。除此之外,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庭前交换证据等都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以适应新法实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许多新设程序需要新工作机制的支持,修改的程序也需要修正现有工作机制来适应,工作机制的修改与完善处在空前重要的位置。

  三、对工作量的影响

  这次刑事诉讼法在几个方面的修改将大幅增加公诉部门的工作量,使原本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简易程序案件派员出席法庭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明显增加工作量的是简易程序案件也要派员出庭,我院简易程序案件占了所有案件的60℅左右,以往均不需要派员出庭,但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根据本院的实际情况,每年约有1200多件简易案件从此需要出庭。我院到法院开庭来回至少需要2个小时,如果需要等待车辆和其他同志一起来回,或者等待开庭,半天的时间就没有了。只此一项,每人每年要增加15—30个工作日的工作量。

  (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方面增加的工作量不容忽视

  比如应当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现行做法是通知不到父母的就不再通知,明年开始,即使通知不到父母,也要通知其他亲属、学校,工作单位,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这些人通知的难度会更大,办理入所手续更加复杂。在基层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增加的大背景下,这部分增加的工作量将大幅提升。另外,修正后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如每个案件都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部分的工作量也会剧增。除此之外,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辩护、捕后逮捕必要性审查等都会不同程度增加工作量。

  (三)新设的特别程序案件及外国人犯罪案件

  刑事诉讼法修改前,这些案件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级别管辖的问题,均不会移送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为此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必然会逐步出现和增多。特别程序中的刑事和解案件以及外国人犯罪案件会表现尤为突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除了对公诉工作有诸多的不良影响外,它也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的制度更加完善,弥补了修改前的很多不足、缺陷;它赋予了刑事和解等很多实务中的做法以法律依据,使我们在工作中不再畏首畏尾;赋予了更加全面的法律监督权力,使侦查监督和诉讼监督更加到位;赋予了技术侦查手段等证据的法律地位,完善了刑事诉讼的证据体系,对指控犯罪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是公诉工作发展的机遇。只有利用好这次修改的机遇,消除不利影响,做好应对之策,才能推动公诉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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