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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收间接补偿浅探,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称论

时间:2014-09-25 19:10:51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征收补偿,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这有失公允。此外,还应该对未涉及的残地损失、工事费用、移迁费、营业损失与租金损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失地农民的社保权益等进行补偿。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还应从这三个角度

【内容提要】我国现行立法关于征收补偿,主要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这有失公允。此外,还应该对未涉及的残地损失、工事费用、移迁费、营业损失与租金损失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失地农民的社保权益等进行补偿。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立法还应从这三个角度来完善补偿范围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土地管理 征收补偿 间接补偿
征收补偿的范围是征收补偿制度的基本构成要素之一,也是征收制度中各种补偿原则的落实和具体化。征收补偿范围主要解决的是应对哪些方面的财产损害进行补偿的问题。在征收所造成的损害问题上,现行通常采用征收行为给被征收人带来的直接财产损害是直接损失,如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丧失以及土地上的附着物损失补偿等;我们认为,征收制度的补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补偿,也应包括间接损失的补偿。 
一、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比较狭窄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设用地等,也应当给予补偿。土地补偿费。它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补偿的对象是集体组织丧失的土地所有权。安置补助费是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征收土地后农业人口的安置,因此,谁负责农业人口的安置,安置补助费就应该归谁。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地土地下管线等设施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地上物的补偿费是补偿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的直接损失。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处于生长阶段的青苗被毁坏后给与未能获得可预期收益的补偿。这种补偿也是农民在征地中的直接损失。
根据上述分析,土地补偿费、地上物的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都是对土地征收的直接损失进行补偿,安置补偿费是对农民基于土地所产生的稳定的收益之损失补偿,体现了对农民生存保障的考虑。但是,我国这种补偿范围立法规定,无论是与外国征收补偿立法比较,还是从我国征收补偿制度的实践来看,都是值得仔细斟酌的。我们认为,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之立法,基于农村土地制度的现状,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从被征收土地的财产损害角度分析,残余土地补偿、工事费用补偿、移迁费补偿等等,则根本就没有考虑,这是我国征收补偿制度上一个明显的立法漏洞。即使是已经规定的关于直接损失的相关补偿费用,由于补偿标准过低,按照土地原用途进行计算而不是采用土地的市场价值进行计算补偿费,根本不可能对被征收人的直接损失实现全部补偿和全面补偿,只能达到一个部分补偿的效果。并且,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往往还极力地限制征收补偿的范围,加上补偿费的分配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存在,使得被征收人能够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就更少。
法治水平不高是导致这一偏颇的主要原因。我国法治本土资源匮乏,公法制度不发达,平等、公正、权力制约、保障人权等理念缺失。反映在土地征收补偿方面,不仅没有完整的法律规范,立法滞后,而且已有的规范不合理、不公正,缺乏对农民权利的重视和保护。当公共利益和农民利益对立时,常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另外,我国的程序制度不健全,农民在征地补偿中没有平等的话语权,加之农民的组织程度低,司法救济制度又极不完善,从而导致了征地补偿领域的混乱和对农民的损害。 
  
   (二)从被征收土地上存在的权利体系角度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征收补偿的权利损失仅限于土地所有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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