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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法律论文:贫困个体的责任原则分析,论文发表,发表

时间:2014-09-25 19:10:53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贫困个体的责任原则首先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应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投入”意识,“救助弱势贫困个体”意识;其次有正确的贫困观念,不因地理环境恶劣而误解贫困源于自然、不因受教育水平低而作为贫困的主要根源、不因贫困文化制约而深陷贫困沼

摘要:贫困个体的责任原则首先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应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投入”意识,“救助弱势贫困个体”意识;其次有正确的贫困观念,不因地理环境恶劣而误解贫困源于自然、不因受教育水平低而作为贫困的主要根源、不因贫困文化制约而深陷贫困沼泽泥潭;再次有良好道德责任,是通过农村职业教育的制定与执行才得以体现的。
关键词:   贫困个体    责任原则     分析
 
    贫困个体的责任原则主要表现在自觉的责任意识、正确的贫困观念,统一的价值取向、良好的道德原则四个方面。
    一、自觉的责任意识
1、贫困个体应树立“第一责任人”意识
    美国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教授曾经说过,贫困家庭及其骨干成员的主要责任是建立个体之间的稳固关系和负责家庭对外往来维护贫困个体之间的合法地位,为个体提供公共产品,扶持家庭弱势个体。提供公共产品是骨干成员应该履行的责任之一,是贫困家庭骨干成员可以做到的。中等职业教育是半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这个公共产品,受益者主要是贫困个体,直接关系到贫困家庭的命运,关系到和谐社会的建设。贫困家庭及其骨干成员提供中职教育这个公共产品,是一种自觉的责任意识,不管贫困个体是否愿意,都必须提供,否则就是失职,就是该做的事情没有做,应该做好的事情没有做好,一句话贫困个体是“第一责任人”,谁也不能代替贫困个体,谁也代替不了贫困个体。
2、贫困个体应树立“教育投入”意识
    教育投入是家庭摆脱贫困的前提,没有较大的教育投入,想摆脱贫困缺乏实依据,贫困家庭对贫困个体的教育投入一直严重不是,农村建房、医疗,教育是贫困家庭的三座大山,要推翻这三位大山、只有通过教育才能根除其家庭贫困的本质。
3、贫困个体应树立“救助弱势贫困个体”意识
贫困个体要关心弱势贫困个体,特别是残疾个体,保证家庭弱势贫困个体基本受教育的权利,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要学会一技之长,通过国家相关的扶贫开发政策,实现贫困个体反贫困。
    二、正确的贫困观念
1、不因地理环境恶劣而误解贫困源于自然
    复杂的地形地貌是贫困县贫困家庭产生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2004年农村贫困滥测公报》指出:到2004年末全国农村绝对贫困人口省2610万,这些人口主要分布在山区,丘陵和交通闭赛地区,山高坡徙交通非常落后,有的村子不通公路,制约贫困家庭和外面的联系,不能共享市场经济成果。贫困家庭的第二、第三产业比较落后,贫困家庭的主要收入来源主要是种植业和畜牧业,采用的是传统的耕作模式,靠天吃饭,生产水平极低,科技不发达,家庭收入涨落较大,没有任何保障,加之经营单一,滥砍滥伐,向十分脆弱的自然环境去索取本不丰厚的生活资源,造成水土流失严重,植被遭到破坏,使贫瘠更加贫瘠,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常见的自然灾害省旱,涝,霜,雪。如贵州屋脊的咸宁县,由于过度的开垦和放牧,使生态环境十分脆弱,干旱灾害较为突出,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河道阻塞,河床升高,暴雨之后常发生洪水灾害,这种地理环境恶劣而引发的贫困,源于自然而实人为,三分天灾,十分人祸。
2、不因受教育水平低而作为贫困的主要根源
    农村贫困个体受教育程度低,文盲半文盲比例较高,是制约农村贫困家庭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2004年心中国统计年鉴,指出:15岁及15岁以上文盲半文盲在全国平均比重是10.95%,其中男性是6.12%,女性是15.85%,女性高于男性,广东、湖南的文盲半文盲低于全国平均数,贵州是19.68%,其中男性是11.97%,女性是2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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