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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浅析,论文发表,发表论文,

时间:2014-09-25 19:10:55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摘要:大量而宽泛的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不争事实,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行政裁量活动实现的。如何发挥行政裁量的积极作用、控制其消极的影响,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含义入手,并把重点放在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摘  要:大量而宽泛的行政裁量权的存在是现代行政法的一个不争事实,行政执法主要是通过行政裁量活动实现的。如何发挥行政裁量的积极作用、控制其消极的影响,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从行政裁量权的含义入手,并把重点放在对我国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问题的阐述上。
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
关键词:行政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一、前言
我国目前行政权力相对集中,在当代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从原来的直接干预市场改变为间接的控制和服务。由于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也存在这许多问题。以下就此问题进行浅要分析。
英国著名的法官霍尔斯伯勋爵在一个案件中提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应在当局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去行使,而不是按照个人观点行事,应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随心所欲。它应该是法定的和固定的,而不是独断的、模糊的、幻想的,它必须在所限制的范围内行使。”①在我国,自由裁量权的概念最早见于王珉灿主编的《行政法概要》中,该书提出:“凡法律没有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在处理具体事件时,可以依照自己的判断采取适当的方法的,是裁量的行政措施。”②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享有一定的选择权。即行政机关可以自由的或根据自己最佳判断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二、我国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一)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原因
1.行政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自由度”为其被滥用提供了可能。
任何一项自由裁量权都有一定幅度和范围的自由度,而且有些法律规范对自由裁量的幅度和范围设定得太大,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完全的可能。
2.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长期以来缺乏适当约束。
一方面,我国大量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另一方面,法律对行政机关怎样行使自由裁量权没有作出严格的规范和要求,也就是说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上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尤其是我国行政程序法律规范的不足,导致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许多时候完全“自由”,甚至为个人自由权力,权力的异化和寻租提供了可能。
3.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有其隐蔽性和伪装性。
行使自由裁量权,规定是在法定的幅度和范围内进行裁量,但如果执法人员作出显失公平的行政处理时,只要其行政处理决定仍在“法定幅度和范围”内,此行为仍是合法,但但是这种表面上的假象,会造成滥用职权情形的隐匿。
4. 自由裁量权极易受主观影响。
执法人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受到个人利益、情感、人际关系、执法素质等个体因素的影响,导致行使自由裁量权偏离或背离了法律授权的目的和意愿。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主要表现
自由裁量权作为权力,客观上存在滥用的可能, 为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需要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有所研究。目前,学术界关于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看法不一。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畸轻畸重,显失公平。
面对繁多的社会事务,为了提高政府机关的办事效率,我国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时有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个别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在适用自由裁量权时往往超过一定标准、范围和种类,从而造成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出现畸轻畸重的现象。此种做法违反了法律法规设立并赋予行政机关该项权力的目的, 违背了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原则,造成了对该项权力的滥用。
    2、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前后不一,反复无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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