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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论文发表:浅谈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实务,

时间:2014-09-25 19:10:56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目前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很多,司法机关往往需要委托工程造价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事实上,在工程鉴定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工程造价纠纷可以事先避免,或通过细化合同务款减少纠纷。


  浅谈建设工程造价纠纷鉴定的实务
  农卓源
  广西翰林工程招投标造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广西南宁530022
  摘要:目前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纠纷很多,司法机关往往需要委托工程造价专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事实上,在工程鉴定过程中,相当一部分工程造价纠纷可以事先避免,或通过细化合同务款减少纠纷。
  关键词: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纠纷
  大量的工程合同纠纷与工程造价有关。有关工程纠纷的诉讼案件,需要由有鉴定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及工程造价中介组织,根据司法机关委托,对诉讼案件中需要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其鉴定结论,为司法机关正确认识案件事实和作出处理决定提供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机关判案的准确性、公正性。
  1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现状
  诉讼中需要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情况主要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以及房地产开发、投资等引发纠纷的案件,在这些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运用广泛,涉及金额巨大,对相关案件的判决和执行有很大影响,而且还对涉及农民工资等经济社会问题。
  工程造价专业机构接受司法鉴定委托后,是依照工程造价行业的业务规范操作并出具相应文书.具体形式往往多种多样,如工程预(结、决)算、工程计算书、工程(审核、审计)报告等,即便所出具的文书使用工程造价鉴定书的名称,在格式和内容上也常常与司法鉴定行业主管部门所制定业务规范之要求大相径庭。
  除上述形式上的差异外,在工程造价纠纷鉴定中如何划分专门性问题的范围,也是实践中容易混淆,而且实际上确实比较混淆的问题。清楚界定专门性问题的范畴,分清法官和鉴定人各自的权限和职责,是司法实践中不能回避的问题。
  2工程造价纠纷司法鉴定的特点、原则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及相关文件,确定某一争议工程的最终造价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就其本质而言是因委托而产生的专业行为,而非行政、司法行为,即不是国家行为,其公正准确程度并不取决于鉴定人员行政权力的大小,而是鉴定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包括造价、政策和法律)和职业道德水平。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特点。
  2.1以合同为依据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既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书面合同,也是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依据。
  以合同为依据原则,主要是指应以合同约定作为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中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这里的“合同”,不仅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包括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包人、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2.2遵照诉讼法律规定原则
  它主要是指是否可以进行鉴定应遵照有关诉讼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已经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3鉴定争议事实原则
  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3案例概况
  玉林市木材厂(以下简称原告)的刨花板项目土建工程由广西省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于1989年承建.于1990年底竣工交付使用。该项目的刨花板、削片、锅炉车间为单层排架结构,预制钢筋砼柱,屋面结构为预制砼薄腹梁及排架联系梁,6米跨预制预应力砼大型屋面板,钢筋砼独立柱基础。
  1998年原告发现上述三个车间部分屋面板的板中非预应力板网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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