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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医疗侵权的举证倒置,论文发表,发

时间:2014-09-25 19:10:56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作者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作一些肤浅的探析。

[摘要]: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作者针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进一步明确了医疗纠纷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即我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作一些肤浅的探析。
  [关键词]:医疗侵权举证责任倒置
  一、引言
  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同时伴随着社会法制的进步,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因医疗问题而引发的医患纠纷日益增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1日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意味着《规定》颁布后医疗侵权案件不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其目的是为了更好的解决医患纠纷,缓和医患矛盾。但它在实施过程中却带来了防御性医疗、职业医疗纠纷等一系列问题。
  前不久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医疗损害案件中医患双方举证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完善,明确提出了医疗损害案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的推定过错。那么究竟举证责任倒置这个问题在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方式上有什么优劣之处?无论是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还是推行“举证责任倒置”的特殊规则,不可否认都各有优劣之处。立法的过程是利益博弈的过程,到底侵权责任法草案对于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承担问题做出的规定是否考虑到了医患双方的利益,能否起到平衡双方的利益?这些问题还需要我们从不同方面客观的加以分析。
  二、举证责任倒置在医疗纠纷中的必要性
  减轻患者的负担,就得减轻病人的证明责任。如果具有充分的直接证据证明医师存在过失,就不存在减轻病人的证明负担。当病人不能提供充分直接证据明医师过失造成自己身体损害时,从已经证明的事实,依靠法律推论减轻病人的证明负担。一方面,医患双方存在掌握医学专业知识是不对等性,因此患者基本不具备举证能力,让掌握医学专业知识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公平性原则。另一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医方处于主导地位,病历记录、病理标本、影像资料、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均由医方控制,这些证据对患者而言是不可及的。因此由掌控这些证据的医方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从实践效果来看,从举证责任倒置实施至今,对于加强医疗行业的职业道德,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分清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积极意义明显。医院为了避免卷入医疗纠纷,自觉改进和加强对医疗操作程序和记录的管理,并且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在手术之前履行告知的义务,这无论对于医疗机构还是患者而言,都是一种进步。就司法实践而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医疗纠纷的解决亦大有改观。比如,从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后,某省医学会根据新的规定,组织专家对近一百例被认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鉴定进行重新鉴定,结果竟然有一半被重新鉴定为医疗事故,如果不是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很难想象会有这样的结果。因此,举证责任倒置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医患举证责任中极大的不平等,体现了对患者利益的保护,实质上体现了民法的公平理念原则。
  三、在医疗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也会有副作用
  我国医疗事故中“举证责任倒置”,一直为医疗界人士所反对。他们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最终会损害患者的利益,有以下几点缺陷,第一,实践中,医院为了规避风险,很可能会对患者实施过度检查、过度医疗或干脆不作为,更有甚者推出名目繁多的各种检查套餐,有必要的和没必要的掺杂在一起,通通作检查。这样既加重了病患者经济负担,又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第二,举证责任在患者,医疗侵权案件的专业性和技术性比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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