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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报侵权与防范------以著作权保护为例,论文发表,

时间:2014-09-25 19:10:56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通过研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类型、著作权归属和著作权侵权和防范以及相关知识来分析、解决现实高校学报中有关著作权保护问题。

摘要: 通过研究著作权侵权的构成、类型、著作权归属和著作权侵权和防范以及相关知识来分析、解决现实高校学报中有关著作权保护问题。

关键词:高校学报  著作权  侵权  防范  

    我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实施,于2 0 0 1年1 0月2 7日完成第一次修正。十多年来,著作权益保护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在当前学术期刊界,无论是作者还是编辑,对著作权益的保护,还认识不够,特别是学术期刊编辑,在处理稿件的过程中对著作权归属不明晰、导致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经济权的侵犯;没有按《著作权法》规定的期限给作者录用通知,造成对一稿多投的现象;对参考文献的著录重视不够,不同程度地侵犯了引文作者的合法权益。

在著作权的视野中,学报与国家出版行政管理者、作者、读者、其他期刊及信息网络媒体之间构成了多重著作权法律关系[1]。人们忽略了高校学报经常成为被侵害著作权的对象。因此, 探讨高校学报的著作权利及其属性,分析侵犯高校著作权的形态,进而使得高校学报能更有效地保障自身的著作权利。 

一、    著作权侵权的构成

  著作权制度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一种制度,而知识产权法又属于民法中的一个部门法,那么民法与著作权法的关系可以认定为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著作权侵权构成理论属于民法侵权理论的一种[2]。 

民法中的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而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的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其包括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限于民法中关于的那几类如高度危险致人损害等)。 

1、损害事实

民法中的损害事实是指违法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不利后果。其中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财产损害。 传统民法中所讲的应当属于损害结果事实。 第一,从损害事实的含义来看 是一种不利后果。第二,从传统民法的功能来说,它主要是通过法律来补偿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损失,如果受害人没有受到损害这个结果,那么法律就不可能去救济。但是随着高科技的不断发展以及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只用传统民法中的侵权理论。例如在著作权领域中某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复制了其作品但是尚未出售就被发觉,那么依据传统民法侵权理论的话,由于没有损害结果这个事实,著作权人是无法要求赔偿,从这个意义上说使用传统民法侵权理论是很难解决现实问题的,所以认为现代意义上的侵权理论是包括损害行为事实与损害结果事实的双重损害事实。

2、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也就是行为具有违法性,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具有法律与道德上的非难性。如果一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事实,但是该行为为法律与道德所容忍的,那么该行为就不能称为违法行为,不构成侵权,如医生为了就任而不得以为伤者截肢、警察枪决死刑犯。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万事皆有因,因果关系伴随着事物的发展,存在与事物之中。法律上所讲的因果关系是指某一事实与某一行为或者某一事实之间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具体到侵权理论之中就是指由于违法行为而引起损害事实的发生,所以如果该事实不是由于该违法行为一起的而是由于其他行为或者事实引起的,那么二者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分为直接与间接因果关系,主因果关系与次因果关系等。

4、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即行为人实施该违法行为时所具有的心里上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状态。一般侵权理论依据《民法通则》来看是以过错归责原则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的,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是不能让他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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