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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涉外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论文发表,发表论文,职

时间:2014-09-25 19:10:57 阅读量:0次 所属分类:政法论文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跨国的继承问题不断涌现,涉外继承中法律冲突的经常发生,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确定问题。本文就我国涉外法定继承中准据法的确定谈谈自己的一点建议。

 [摘要]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跨国的继承问题不断涌现,涉外继承中法律冲突的经常发生,适用不同的法律处理,就会得出不同的结果,这就需要解决涉外法定继承的准据法确定问题。本文就我国涉外法定继承中准据法的确定谈谈自己的一点建议。

[关键词]涉外继承  涉外法定继承  准据法

    涉外法定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的法律关系中,主体、客体或者与继承有关的法律事实至少有一项应含有涉外因素。全球化背景下的今天,各国之间的民事交往日益增多,随之而来产生了大量的跨国婚姻、跨国收养等法律现象,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当这种冲突产生时,适用什么样的原则去确定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上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在面对涉外法定继承的具体问题时,如何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和权益,是当今现实中比较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我国涉外法定继承适用准据法概述

 在涉外法定继承中,准据法的确定是解决涉外继承案件的关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法定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主要规定在《中国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继承法》第36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所住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在适用准据法的使用顺序上,如果签订条约、协定的,依照条约、协定办理,如果两者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处理继承问题的条约、协定,则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的冲突原则处理。同时,根据这一规定,中国在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上仅仅规定了有限的四种涉外继承的情况,这种规定很不周严,没有办法调整更多更复杂的涉外继承关系。此外,《继承法》的规定没有明确适用被继承人的哪一个住所地法。这样,在被继承人住所发生变化或有几个住所同时存在时,则无法直接确定准据法。与之相比,1986颁布的《民法通则》更加周严而明确,《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它不仅概括了各种涉外遗产法定继承的情况,而且由于有“死亡时”来限定住所地这个连结点,就使得准据法的确定更为明确。

     二、各国对涉外继承准据法的确定,主要采用以下几种冲突原则

(一)法定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法定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这是一个古老的解决冲突的规则,是封建社会严格的属地主义原则的结果。在13世纪时,西欧国家处于封建社会,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成为他们法律的基本原则。“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就是从这个原则派生出来的。这一冲突原则最先由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认为继承的主要问题是财产,有关继承的问题与遗产所在地的社会状况有密切的关系,因此,处理遗产关系问题,应根据遗产所在地法解决。这种继承依遗产所在地法,在封建社会时期国家间经济联系不发达的情况下,由于遗产所在地比较单一和集中,它往往同时也是被继承人的住所地和国籍所在地,这样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都不存在多大的困难。

   (二)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区别制又称“分割制”,是指遗产区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区别制的实践源于欧洲封建社会,是在封建土地所有权基础之上,地域观念得以强化,以保护土地分封制为主要宗旨的封建法律十分注重对土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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